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 章和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 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 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 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 恒 倪照鵬 盧國建 沈 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 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 杰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鄭 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 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 華 潘一平 蘇 丹 夏衛平 江 剛 黨 杰 郭 景 范 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2 本規范所規定的建筑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廠房、 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筑。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規范只對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3 對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 、花炮廠房(倉庫),由于這些建筑內的物質以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 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筑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 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范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筑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筑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采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系。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6 高層建筑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筑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越來越多,盡管本規范對高層建筑以及超高層建筑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高度超過250m 的高層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條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范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于滿足超高層建筑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7 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筑、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 明確了高層建筑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劃分標準。建筑的高度、體積和占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筑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后果。本規范在確定高層及單、多層建筑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與現行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范以建筑高度為 27m 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便于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區別對待,有利于處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系。
對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高層與單、多層建筑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于有些單層建筑,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范附錄 A 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范有關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筑的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筑主體的附屬建筑而構成同一座建筑。為便于規定,本規范規定裙房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筑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筑;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筑的附屬建筑,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
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4 本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并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于封閉或切斷。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 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采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墻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1.11 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 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 安全性能仍要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到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 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20 對于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面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于 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 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筑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筑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一個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范附錄 B。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 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2.2 符號
2.2 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本規范根據物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規定了生產和儲存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1 本條規定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 表 3.1.1 中生產中使用的物質主要指所用物質為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對較多或需對其進行加工等。
(2) 劃分甲、乙、丙類液體閃點的基準。
為了比較切合實際地確定劃分液體物質的閃點標準,本規范 1987 年版編制組曾對 596 種易燃、可燃液體的閃點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情況如下:
1)常見易燃液體的閃點多數小于 28℃;
2)國產煤油的閃點在 28℃~40℃之間;
3)國產 16 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 60℃~90℃(其中僅“-35#”柴油為 50℃);
4)閃點在 60℃~120℃的 73 個品種的可燃液體,絕大多數火災危險性不大;
5)常見的煤焦油閃點為 65℃~100℃。
據此認為:凡是在常溫環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閃燃的液體屬于易燃液體,可列入甲類火災危險性范圍。我國南方城市的最熱月平均氣溫在 28℃左右,而廠房的設計溫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
根據上述情況,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標準確定為小于 28℃;乙類,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類,為大于等于 60℃。
(3)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確定基準。
由于絕大多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 一旦設備泄漏,在空氣中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體劃為甲類;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氣體劃為乙類。但任何一種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不僅與其爆炸下限有關,而且與其爆炸極限范圍值、點火能量、混合氣體的相對濕度等有關,在實際設計時要加注意。
(4)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分析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險的物質確定,通常可根據生產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質、生產中操作條件的變化是否會改變物質的性質、生產中產生的全部中間產物的性質、生產的最終產品及其副產品的性質和生產過程中的自然通風、氣溫、濕度等環境條件等因素分析確定。當然,要同時兼顧生產的實際使用量或產出量。
在實際中,一些產品可能有若干種不同工藝的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條件也可能不盡相同,因而不同生產方法所具有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有所差異,分類時要注意區別對待。
2)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甲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甲類”第 3 項:生產中的物質在常溫下可以逐漸分解,釋放出大量的可燃氣體并且迅速放熱引起燃燒,或者物質與空氣接觸后能發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時放出大量的熱。溫度越高,氧化反應速度越快,產生的熱越多,使溫度升高越快,如此互為因果而引起燃燒或爆炸,如硝化棉、賽璐珞、黃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遇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會發生劇烈的反應,產生氫氣或其它可燃氣體,同時產生熱量引起燃燒或爆炸。該類物質遇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燃燒爆炸的火災危險性比遇水或水蒸氣時更大,如金屬鉀、鈉、氧化鈉、氫化鈣、碳化 鈣、磷化鈣等的生產。
“甲類”第 5 項:生產中的物質有較強的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過氧基(-O-O-) ,性質極不穩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強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質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熱量而發生燃燒爆炸。該類物質對于酸、堿、熱,撞擊、摩擦、催化或與易燃品、還原劑等接觸后能迅速分解,極易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氯酸鈉、氯酸鉀、過氧化氫、過氧化鈉等的生產。
“甲類”第 6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易燃燒,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燃燒速度快,燃燒產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7 項:生產中操作溫度較高,物質被加熱到自燃點以上。此類生產必須是在密閉設備內進行,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所以設備內的物質不能燃燒。但是,一旦設備或管道泄漏,即使沒有其它火源,該類物質也會在空氣中立即著火燃燒。這類生產在化工、煉油、生物制藥等企業中常見,火災的事故也不少,應引起重視。
3)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乙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乙類”第 3 項中所指的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是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特性是:比甲類第 5 項的性質穩定些,生產過程中的物質遇熱、還原劑、酸、堿等也能分解產生高熱,遇其它氧化劑也能分解發生燃燒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 等的生產。
“乙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較易燃燒或爆炸,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氣體,如硫磺、樟腦或松香等的生產。
“乙類”第 5 項:生產中的助燃氣體本身不能燃燒(如氧氣),但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
“乙類”第 6 項: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霧滴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表面吸附包圍了氧氣,當溫度升高時,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應,反應中放出的熱促使其燃燒。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比原來塊狀固體或較大量的液體具有較低的自燃點,在適當的條件下,著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燒。另外,鋁、鋅等有些金屬在塊狀時并不燃燒,但在粉塵狀態時則能夠爆炸燃燒。
研究表明,可燃液體的霧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將“丙類液體的霧滴”的火災危險性列入乙類。 有關信息可參見 《石油化工生產防火手冊》、《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的安全技術參數手冊》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資料。
4)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丙類”第 1 項參見前述說明。可熔化的可燃固體應視為丙類液體,如石蠟、瀝青等。
“丙類”第 2 項:生產中物質的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能夠著火或微燃,當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如對木料、棉花加工、橡膠等的加工和生產。
5)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丁類”第 1 項: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質不燃燒,且建筑物內可燃物很少,或生產中雖有赤熱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災,如煉鋼、煉鐵、熱軋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產。
“丁類”第 2 項:雖然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為原料進行燃燒,是明火生產,但均在固定設備內燃燒,不易造成事故。雖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屬于物理性爆炸,如鍋爐、石灰焙燒、高爐車間等的生產。
“丁類”第 3 項: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質(原料、成品)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廠房內為常溫環境,設備通常處于敞開狀態。這類生產一般為熱壓成型的生產,如難燃的鋁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產。
6)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不會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災,且廠房內為常溫環境,如制磚、石棉加工、機械裝配等的生產。
(5)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受眾多因素的影響,設計時還需要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生產時的實際環境條件等情況確定。為便于使用,表 1 列舉了部分常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2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廠房或廠房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時,該建筑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確定原則。
(1) 在一座廠房中或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甲、乙類等多種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如果甲類生產著火后,可燃物質足以構成爆炸或燃燒危險,則該建筑物中的生產類別應按甲類劃分;如果該廠房面積很大,其中甲類生產所占用的面積比例小,并采取了相應的工藝保護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將甲類生產部位與其他區域完全隔開,即使發生火災也不會蔓延到其它區域時,該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者確定。如:在一座汽車總裝廠房中,噴漆工段占總裝廠房的面積比例不足 10%,并將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動滅火設施保護時,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近年來,噴漆工藝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護措施,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減少。本條同時考慮了國內現有工業建筑中同類廠房噴漆工段所占面積的比例,規定了在同時滿足本文規定的三個條件時,其面積比例最大可為 20%。
另外,有的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少,當氣體全部逸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會在同一時間內使廠房內任何部位的混合氣體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險、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著火而造成災害。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發生爆炸。所以,該廠房的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又如,某場所內同時具有甲、乙類和丙、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物質,當其中產生或使用的甲、乙類物質的量很小,不足以導致爆炸時,該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類或丁類火災危險性確定。
2 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 2。
表2 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

表 2 列出了部分生產中常見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最大允許量。本表僅供使用本條文時參考。現將其計算方法和數值確定的原則及應用本表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
1)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是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兩個控制指標之一。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氣、液、固態甲、乙類危險物品分別說明該數值的確定。
①氣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一般,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控制值采用該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 25%。因此,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混合性氣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本條采用 5%這個數值還考慮到,在一個面積或容積較大的場所內,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擴散不均勻,會形成局部高濃度而引發爆炸的危險。
由于實際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的種類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對于爆炸下限小于 10%的甲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采用幾種甲類可燃氣體計算結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計算結果是 0.75L/m3 ,甲烷的計算結果為 2.5L/m3 ) ,取 1L/m3 。對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乙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取 5L/m3 。
②液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要考慮這些物品全部揮發并彌漫在整個室內空間后,同空氣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5%。如低于該值,可以不確定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某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液體單位體積(L)全部揮發后的氣體體積,參考美國消防協會《美國防火手冊》 (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 ,可以按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V—氣體體積(L) ;:
B—液體的相對密度;:
M—揮發性氣體的相對密度。:
③固態(包括粉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對于金屬鉀、金屬鈉,黃磷、赤磷、賽璐珞板等固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和鎂粉、鋁粉等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參照了國外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2)廠房或實驗室等室內空間最多允許存放的總量:
對于容積較大的空間,單憑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一個指標來控制是不夠的。有時,盡管這些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不大于規定,也可能會相對集中放置較大量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而這些物品著火后常難以控制。:
3)在應用本條進行計算時,如空間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原則上要以其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兩項控制指標要求較嚴格的物品為基礎進行計算。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 的規定。
表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3 本條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 本規范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別列出,是因為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如甲、乙、丙類液體在高溫、高壓生產過程中,實際使用時的溫度往往高于液體本身的自燃點,當設備或管道損壞時,液體噴出就會著火。有些生產的原料、成品的火災危險性較低, 但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經化學反應后產生了中間產物, 則可能增加火災危險性。例如,可燃粉塵靜止時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在生產過程中,粉塵懸浮在空氣中并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則可能爆炸著火,而這類物品在儲存時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與此相反,桐油織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風不良地點,受到一定溫度作用時,則會緩慢氧化、積熱不散而自燃著火,因而在儲存時其火災危險性較大,而在生產過程中則不存在此種情形。
儲存物品的分類方法主要依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本規范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吸取倉庫儲存管理經驗和參考我國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甲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Ⅰ級易燃固體、Ⅰ級易燃液體、Ⅰ級氧化劑、Ⅰ級自燃物品、Ⅰ級遇水燃燒物品和可燃氣體的特性。這類物品易燃、易爆,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有的遇水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它可燃氣體,遇火燃燒爆炸;有的具有強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機物或無機物極易燃燒爆炸;有的因受熱、撞擊、催化或氣體膨脹而可能發生爆炸,或與空氣混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遇火而發生爆炸。
2)乙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Ⅱ級易燃固體、Ⅱ級易燃燒物質、Ⅱ級氧化劑、助燃氣體、Ⅱ級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有關倉庫調查和儲存管理情況。
丙類儲存物品包括可燃固體物質和閃點大于或等于 60℃的可燃液體,特性是液體閃點較高、不易揮發。可燃固體在空氣中受到火焰和高溫作用時能發生燃燒,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繼續燃燒。
對于粒徑大于或等于 2mm 的工業成型硫磺(如球狀、顆粒狀、團狀、錠狀或片狀) ,根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等單位共同開展的“散裝硫磺儲存與消防關鍵技術研究”成果,其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固體。
丁類儲存物品指難燃燒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 難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燒即可停止。
戊類儲存物品指不會燃燒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 不微燃、不碳化。
(2) 表 3 列舉了一些常見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供設計參考。
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4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區內存在多種火災危險性的物質時,確定該建筑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原則。
一個防火分區內存放多種可燃物時,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大的確定。當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面積均要求按最危險者的要求確定。如:同一座倉庫存放有甲、乙、丙三類物品,倉庫就需要按甲類儲存物品倉庫的要求設計。
此外,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因此,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要盡量儲存一種物品。如有困難需將數種物品存放在一座倉庫或同一個防火分區內時,存儲過程中要采取分區域布置,但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許存放在一起。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 時,應按丙類確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5 丁、戊類物品本身雖屬難燃燒或不燃燒物質,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的木箱、紙盒、泡沫塑料等。據調查,有些倉庫內的可燃包裝物,多者在 100 kg/m2 ~300kg/m2 ,少者也有 30 kg/m2 ~50kg/m2 。因此,這兩類倉庫,除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外,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在防火要求上應較丁、戊類倉庫嚴格。
在執行本條時,要注意有些包裝物與被包裝物品的重量比雖然小于 1/4,但包裝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單位體積重量較小,極易燃燒且初期燃燒速率較快、釋熱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類倉庫來確定則可能出現與實際火災危險性不符的情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當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 1/2 時,要相應提高該庫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 的規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 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 本規范第 3.2.1 條表 3.2.1 中有關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確定,參考了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建筑規范和相關消防標準的規定,詳見表 4~表 6。
表 4 前蘇聯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類及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1 譯自 1985 年前蘇聯《防火標準》СНиП2.01.02。
2 在括號中給出了豎直結構段和傾斜結構段的火焰傳播極限。
3 縮寫“H.H”表示指標沒有標準化。

表 6 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220(1996 年版)中
關于Ⅰ型~Ⅴ型結構的耐火極限(h)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于承重墻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最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范規定。
(3) 由于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于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不同,對于該構件的耐火極限需要通過試驗測定,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 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對于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筑面積小于 5002 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 1000 2 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筑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 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 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
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 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它物品。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 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5 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于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于 4t 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采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筑面積一般為 3502 ~4002 ,故這些建筑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等標準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6 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干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后,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要更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 7m 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火災時不會很快倒塌,并為撲救贏得時間,盡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8 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于丙類儲存物品,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于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采用鋼結構和鋼筋混泥土結構,而糧食庫的高度較低,糧食火災對結構的危害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采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 除本規范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 《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 50320 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1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 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 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 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逐漸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采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筑在火災中,出現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范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噴涂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先采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范第 3.2.1 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 層及4 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2 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墻采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發生火災時,極易蔓延且難以撲救,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了非承重外墻此阿勇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的要求,其中,金屬夾芯板材的規定見第3.2.17條,其他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如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條執行。
采用金屬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外墻,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該類板材難以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要求,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 15min;夾芯材料為非泡沫塑料的難燃性墻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考慮到該類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對較高且多用于工業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的作用,本條對該類板材的使用范圍及燃燒性能分別作了規定。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3 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類建筑中。為規范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建筑,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 和1.00h。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于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
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參照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耐火極限作了規定。在此情況下,相應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極限。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6本條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對于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規定,但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以防止火災通過屋頂蔓延。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有關要求見第3.2.17條。
為降低屋頂的火災荷載,其防水材料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但考慮到現有反水材料多為瀝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據防水材料鋪設的構造做法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該類防水材料厚度一般為3mm~5mm,火災荷載相對較小,如果鋪設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護層。當鋪設在難燃、可燃保溫材料上時,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與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之間,從而使得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不裸露。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7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面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于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提高了金屬夾芯板材芯材燃燒性能的要求,即對于按本規范允許采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及屋面板,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采用不燃夾芯材料。
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建筑構件需要滿足相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因此,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筑中的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以及樓板等構件,本規范均要求具有較高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而不燃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受氣夾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實度、金屬板的厚度及其構造等影響,不同生產商的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差異較大且通常均較低,難以滿足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結構承載力及其自身穩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2)對于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按本規范要求,其燃燒性能為不燃,且耐火極限分別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當確需采用時,夾芯材料應為A級,且要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建的耐火極限要求;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三、四級時,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級,并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建的耐火極限要求。
(3)對于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對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夾芯板材受其自身構造和承載力的限制,無法達到本規范相應耐火極限要求,因此,此類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3.2.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于本規范第 3.2.1 條表 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于梁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 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 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 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 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廠房的耐火等級,合理確定廠房的層數和建筑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減少損失。在設計廠房時,要綜合考慮安全與節約的關系,合理確定其層數和建筑面積。
甲類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如層數多則更難撲救,嚴重者對結構有嚴重破壞。因此,本條對甲類廠房層數及防火分區面積提出了較嚴格的規定。
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建設大面積廠房和布置連續生產線工藝時,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墻分隔有時比較困難。對此,除甲類廠房外,規范允許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有關要求參見本規范第 6 章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
對于傳統的干式造紙廠房,其火災危險性較大,仍需符合本規范表 3.3.1 的規定,不能按本條表 3.3.1 注 3 的規定調整。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 檢修平臺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產裝置周圍, 在車間內多為局部或全部鏤空,面積較小、操作人員或檢修人員較少,且主要為生產服務的工藝設備而設置,這些平臺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3.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 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 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倉庫物資儲存比較集中,可燃物數量多,滅火救援難度大,一旦著火,往往整個倉庫或防火分區就被全部燒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嚴格控制其防火分區的大小。本條根據不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了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的相互關系。
本條強調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分隔必須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這是根據倉庫內可能的火災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為提高防火墻分隔的可靠性確定的。特別是甲、乙類物品,著火后蔓延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且甲類倉庫應采用單層結構。這樣做有利于控制火勢蔓延,便于撲救,減少災害。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倉庫,火災時室內氣溫高,煙氣濃度比較高和熱分解產物成分復雜、毒性大,而且威脅上部倉庫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對較嚴。本條規定甲、乙類倉庫不應附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對于單獨建設的甲、乙類倉庫,甲、乙類物品也不應儲存在該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倉庫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火災危險性及滅火救援難度隨之增加。針對該種情況,本次修訂明確了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積要求。
根據國家建設糧食儲備庫的需要以及倉房式糧食倉庫發生火災的幾率確實很小這一實際情況,對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及建筑的耐火等級確定均作了一定擴大。對于糧食中轉庫以及袋裝糧庫,由于操作頻繁、可燃因素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等,仍應按規范第 3.3.2 條表 3.3.2 的規定執行。
對于冷庫,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2010的規定,每座冷庫面積要求見表 7。

注: 1 當設置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一層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間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冷藏間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防火分區不應大于 1500m2 ;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許建高層建筑。
此次修訂還根據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針對中央直屬棉花儲備庫庫房建筑設計防火問題的有關論證會議紀要,補充了國家棉花庫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有關要求。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 條的規定增加1.0 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 條的規定增加1.0倍。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3 自動滅火系統能及時控制和撲滅防火分區內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勢蔓延。運行維護良好的自動滅火設施,能較大地提高廠房和倉庫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條規定廠房和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后,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及倉庫的占地面積可以按表 3.3.1 和 3.3.2 的規定增加。但對于冷庫,由于冷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已根據本規范的要求進行了較大調整,故在防火分區內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后,其建筑面積不能再按本規范的有關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區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需要整個防火分區全部設置。但有時在一個防火分區內, 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低, 可以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高,需要局部設置。對于這種情況,防火分區內所增加的面積只能按該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一倍計入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內,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為防止系統失效導致火災的蔓延,還需在該防火分區內采用防火隔墻與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部分分隔。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減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建筑)在我國造成過多起重特大火災,教訓深刻。甲、乙類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爆炸,沖擊波有很大的摧毀力,用普通的磚墻很難抗御,即使原來墻體耐火極限很高,也會因墻體破壞失去防護作用。為保證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等,確因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應采用能夠抵御相應爆炸作用的墻體分隔。
防爆墻為在墻體任意一側受到爆炸沖擊波作用并達到設計壓力時,能夠保持設計所要求的防護性能的實體墻體。防爆墻的通常做法有:鋼筋混凝土墻、磚墻配筋和夾砂鋼木板。防爆墻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部位可能產生的爆炸超壓值、泄壓面積大小、爆炸的概率,結合工藝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與建造成本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調度生產的辦公房間以及工人的中間臨時休息室,要采用規定的耐火構件與生產部分隔開,并設置不經過生產區域的疏散樓梯、疏散門等直通廠房外,為方便溝通而設置的、與生產區域相通的門要采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 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 條和第3.3.3 條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6 本條第 2 款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大,故廠房內的這類中間倉庫要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甲、乙類倉庫還需考慮墻體的防爆要求,保證發生火災或爆炸時,不會危及到生產區。
條文中的“中間倉庫”是指為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中間倉庫不僅要求靠外墻設置,有條件時,中間倉庫還要盡量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對于甲、乙類物品中間倉庫,由于工廠規模、產品不同,一晝夜需用量的絕對值有大有小,難以規定一個具體的限量數據,本條規定中間倉庫的儲量要盡量控制在一晝夜的需用量內。當需用量較少的廠房,如有的手表廠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晝夜需用量只有 20kg,可適當調整到存放(1~2)晝夜的用量;如一晝夜需用量較大,則要嚴格控制為一晝夜用量。
對于丙、丁、戊類物品中間倉庫,為減小庫房火災對建筑的危害,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物品庫房要盡量設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廠房內設置的倉庫,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 3.3.2 條表 3.3.2 的規定,且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該類廠房有關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例如:在一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多層廠房內設置丙類 2 項物品庫房,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6000m2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為 4800m2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1200m2 , 則該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 6000m2 ,但對廠房占地面積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間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一般不能大于1200 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倉庫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 3.3.3 條的規定增加。
在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生產車間和中間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當一致,且該耐火等級要按倉庫和廠房兩者中要求較高者確定。對于丙類倉庫,需要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生產作業部位隔開。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7 本條要求主要為防止液體流散或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條文中的“容量不應大于 5m3 ”是指每個設置丙類液體儲罐的單獨房間內儲罐的容量。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要求。
(1) 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易導致相鄰的甲、乙類廠房發生更大的次生災害,故需考慮采用獨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間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可以設置一個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 10 kV 及 10 kV 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在廠房的一面外墻貼鄰建造,并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條文中的“專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而不向其它廠房供電。
對于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如氨壓縮機房的配電站,為觀察設備、儀表運轉情況而需要設觀察窗時,允許在配電站的防火墻上設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開啟的防火窗。
(2) 除執行本條的規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見本規范第 3.6 節 、第 9、10 章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的相關規定。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使用功能上,辦公、休息等類似場所應屬民用建筑范疇,但為生產和管理方便,直接為倉庫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據所服務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設置。相關說明參見第 3.3.5 條等的條文說明。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 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3.10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建筑內同時具有物品儲存與物品裝卸、分揀、包裝等生產性功能或其中某種功能為主時的防火技術要求。物流建筑的類型主要有作業型、存儲型和綜合型,不同類型的物流建筑,其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區別。
對于作業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主要功能為分揀、加工等生產性質的活動,故其防火分區要根據其生產加工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范對相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規定進行劃分。其中的倉儲部分要根據本規范第 3.3.6 條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確定其防火分區大小。
對于以倉儲為主或分揀加工作業與倉儲難以分清哪個功能為主的物流建筑,則可以將加工作業部分采用防火墻分隔后分別按照加工和倉儲的要求確定。其中倉儲部分可以按本條第 2 款的要求和條件確定其防火分區。由于這類建筑處理的貨物主要為可燃、難燃固體,且因流轉和功能需要,所需裝卸、分揀、儲存等作業面積大,且多為機械化操作,與傳統的倉庫相比,在存儲周期、運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故對丙類 2 項可燃物品和丁、戊類物品儲存區相關建筑面積進行了部分調整。但對于甲、乙類物品,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和自動化控制的高架倉庫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和滅火救援難度等,有關建筑面積仍應按照本規范第 3.3.2 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單純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裝的泡沫塑料。采用泡沫塑料包裝時,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范第 3.1.5 條規定確定。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本規范第 3.4 和第 3.5 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筑間的最小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設計師要根據建筑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盡可能加大建筑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時,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于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 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表3.4.1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 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 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廠房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廠房與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間距。各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在本規范第 3.5.1 條中作了規定,本條不再重復。
(1) 由于廠房生產類別、高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所區別。對于受用地限制,在執行本條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有困難時,允許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物之間蔓延的等效措施后減小其間距。
(2) 本規范第 3.4.1 條及其注 1 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筑。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有的與廠房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內,有的為滿足通風采光需要,將生活用房與廠房分開布置。為方便生產工作聯系和節約用地,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 6m。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 、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考慮到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作了調整,但戊類廠房與其它生產類別的廠房或倉庫的防火間距,仍需執行本規范第3.4.1條、第3.5.1條和第3.5.2條的規定。
(3) 在本規范第 3.4.1 條表 3.4.1 中,按變壓器總油量將防火間距分為三檔。每臺額定容量為5MV A 的 35kV 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2.52t,2 臺的總油量為 5.04t;每臺額定容量為 10MV A時,油量為 4.3t,2 臺的總油量為 8.6t。每臺額定容量為 10MV A 的 110kV 雙卷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 5.05t,兩臺的總油量為 10.1t。表中第一檔總油量定為 5t~10t,基本相當于設置 2 臺5MV A~10MV A 變壓器的規模。但由于變壓器的油量與變壓器的電壓、制造廠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樣容量的變壓器,油量也不盡相同,故分檔仍以總油量多少來區分。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且以爆炸火災為主,破壞性大,故將其與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作為強制性要求。
盡管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但
甲類廠房涉及行業較多,凡有專門規范且規定的間距大于本規定的,要按這些專項標準的規定執行,如乙炔站、氧氣站和氫氧站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 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 等的規定。
有關甲類廠房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要求,執行本規范第 10.2.1 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4.3 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表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3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會散發火星等火源的鐵路、公路,位于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附近時,均存在引發爆炸的危險,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夠的距離。綜合各類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火源情況,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與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防火間距不小于30m。
甲類廠房與鐵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機車飛火對廠房的影響和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對鐵路正常運行的影響。內燃機車當燃油霧化不好時,排氣管仍會噴火星,因此應與蒸汽機車一樣要求,不能減小其間距。當廠外鐵路與國家鐵路干線相鄰時,防火間距除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如《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 10063 等。
專為某一甲類廠房運送物料而設計的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此裝卸線與廠房的間距可不受 20m 間距的限制。如機車進入裝卸線時,關閉機車灰箱、設置阻火罩、車箱頂進并在裝甲類物品的車輛之間停放隔離車輛等阻止機車火星散發和防止影響廠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認為是安全措施。
廠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會再擴寬,則按現有道路的最近路邊算起;如有擴寬計劃,則要按其規劃路的路邊算起。場內主要道路,一般為連接廠內主要建筑或功能區的道路,車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則反之。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高層廠房與各類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 4.2.1 條的規定執行,與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 4.2.8 條的規定執行,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3.1 的規定執行,與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3 條表 4.3.3 的規定執行,與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3.8 的規定執行,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距按本規范表 4.4.1 的規定執行,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5.1 的規定執行。高層廠房、倉庫與上述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凡小于13m 者,仍應按 13m 確定。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5 本條根據上面幾條說明的情況和本規范第 3.4.1 條、第 5.2.2 條規定的防火間距,考慮建筑及其滅火救援需要,規定了廠房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的條件。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容量不大于15m3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6 本條主要規定了廠房外設置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與相鄰廠房、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方法,如圖 1。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當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設備時,設備本身可按相當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考慮。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m;與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 3.4.1 條~第 3.4.4 條的規定,即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 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 10m。

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間距,主要按工藝要求確定,本規范不作要求。
小型可燃液體中間罐常放在廠房外墻附近,為安全起見,要求可能受到火災作用的部分外墻采用防火墻,并提倡將儲罐直接埋地設置。 條文 “面向儲罐一面 4.0m 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 中 “4.0m范圍”的含義是指儲罐兩端和上下部各 4m 范圍,見圖 2。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 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7 對于圖 3 所示的“山形”、“凵形”等類似形狀的廠房,建筑的兩翼相當于兩座廠房。本條規定了建筑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L),主要為便于滅火救援和控制火勢蔓延。但整個廠房的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 3.3.1 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該間距(L)可以減小到 6m。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
第3.3.1 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 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確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8 對于成組布置的廠房,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廠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3.4.1 條的有關規定。而高層廠房撲救困難,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大,不允許成組布置。
(1) 廠房建設過程中有時受場地限制或因建設用地緊張,當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不大于第3.3.1 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成組布置;面積不限者,按不大于 10000 m2 考慮。
如圖 4 所示:假設有 3 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丁、戊廠房,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最高,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8000 m2 , 則 3 座廠房面積之和應控制在8000 m2 以內;若丁類廠房高度大于 7m,則丁類廠房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 6m;若丙、戊類廠房高度均不大于 7m,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 4m。

(2) 組內廠房之間規定 4m 的最小間距,主要考慮消防車通行需要,也是考慮滅火救援的需要。當廠房高度為 7m 時,假定消防員手提水槍往上成 60°角,就需要 4m 的水平間距才能噴射到 7m 的高度,故以高度 7m 為劃分的界線,當大于 7m 時,則應至少需要 6m 的水平間距。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汽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均屬甲類物品,火災或爆炸危險性較大,而城市建成區建筑物和人員均較密集。為保證安全,減少損失,本規范對在城市建成區建設的加油站和加氣站的規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10 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對加氣站、加油站及其附屬建筑物之間和加氣站、加油站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均有詳細要求。考慮到規范本身的體系和方便執行,為避免重復和矛盾,本規范未再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 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 條和第3.5.1 條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11 室外變、配電站是各類企業、工廠的動力中心,電氣設備在運行中可能產生電火花,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危險。一旦發生燃燒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壞,而且會使一個企業或由變、配電站供電的所有企業、工廠的生產停頓。為保護保證生產的重點設施,室外變、配電站與其他建筑、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比一般廠房嚴格些。
室外變、配電站區域內的變壓器與主控室、配電室、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工藝要求確定,與變、配電站內其他附屬建筑(不包括產生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 3.4.1條及其它有關規定。變壓器可以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考慮。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4.12 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不宜小于 5m,是考慮本廠區與相鄰地塊建筑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要求。廠房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是 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為 5m,也符合一條消防車道的通行寬度要求。具體執行時,尚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故條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詞。
如靠近相鄰單位,本廠擬建甲類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體石油氣儲罐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構筑物時,應使兩相鄰單位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符合本規范相關條文的規定。故本條文又規定了在不宜小于 5m 的前提下,還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當圍墻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物類別尚不明了時,可按上述建構筑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墻的距離,其余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 12m,則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需預先留足 6m。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墻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墻 5m 間距的限制。例如,廠區圍墻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筑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墻建設,仍要執行 5m 間距的規定。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 的規定。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 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倉庫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對周邊建筑的影響范圍廣,有關防火間距要嚴格控制。 本條規定除要考慮在確定廠房的防火間距時的因素外, 還考慮了以下情況:
(1) 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和金屬鉀、鈉、鋰、氫化鋰、氫化鈉等甲類物品,發生爆炸或火災后,燃速快、燃燒猛烈、危害范圍廣。甲類物品倉庫著火時的影響范圍取決于所存放物品數量、性質和倉庫規模等,其中儲存量大小是決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纖維廢影片倉庫,共存放影片約 10t,爆炸著火后,周圍 30m~70m 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可能被引燃。
(2) 對于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災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較嚴重,相關要求應比對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要嚴些。
(3) 甲類倉庫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倉庫的影響。甲類倉庫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等因素。一般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為 8m~10m,近者為 3m~4m。考慮到車輛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與廠外道路的間距要求要大些。根據表3.5.1,儲存甲類物品第1、2、5、6項的甲類倉庫與一、二級耐火極限乙、丙、丁、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最小為12m。但考慮到高層倉庫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表3.5.1的注將該甲類倉庫與乙、丙、丁、戊類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從12m增加到13m。
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 的規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 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5.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除甲類倉庫外的其他單層、多層和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明確了乙、丙、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了滿足滅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災(一般為 20min 內)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災蔓延擴大,主要考慮“熱輻射”強度的影響。
(2) 考慮在二、三級風情況下倉庫火災的影響。
(3) 不少乙類物品不僅火災危險性大,燃速快、燃燒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險,乙類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雖較甲類的低,但發生爆炸時的影響仍很大。為有所區別,故規定與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分別不小于 25m、50m 。實際上,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發生火災后的危害與甲類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設計應盡可能與甲類倉庫的要求一致,并在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布局等來確保和增大相關間距。
乙類 6 項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紙油綢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餅、浸油金屬屑等。這些物品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夠緩慢氧化,如果積蓄的熱量不能散發出來,就會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這些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不增大。
本條注 2 中的“總占地面積”為相鄰兩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之和。
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5.3 本條為滿足工程建設需要,除本規范第 3.5.2 條的注外,還規定了其他可以減少建筑間防火間距的條件,這些條件應能有效減小火災的作用或防止火災的相互蔓延。
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的規定。
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5.4 本條規定的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為單個糧食筒倉與除表 3.5.4 注 1 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間距。糧食筒倉組與組的防火間距為糧食倉群與倉群,即多個且成組布置的筒倉群之間的防火間距。每個筒倉組應只共用一套糧食收發放系統或工作塔。
3.5.5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5.5 對于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各類建筑的間距,據調查,一些地方為了解決兩個相鄰不同業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問題,通常做到了倉庫與本用地的圍墻距離不小于 5m,并且要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鄰不同業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圍墻為 5m,而要求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為 15m 時,則另一側建筑距圍墻的距離還必須保證 10m,其余類推。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設置足夠的泄壓面積,可大大減輕爆炸時的破壞強度,避免因主體結構遭受破壞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的圍護結構有相適應的泄壓面積,廠房的承重結構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墻體應具備足夠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結構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墻面開設大面積的門窗洞口或采用輕質墻體作為泄壓面積,能為廠房設計成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條件。此外,框架和排架的結構整體性強,較之磚墻承重結構的抗爆性能好。規定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盡量采用敞開、半敞開式廠房,并且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結構,能夠起到良好的泄壓和抗爆效果。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質在密閉的小空間內和在開敞的空間爆炸,爆炸壓強差別較大。在密閉的空間內,爆炸破壞力將大很多,因此相對封閉的有爆炸危險性廠房需要考慮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3 為在發生爆炸后快速泄壓和避免爆炸產生二次危害,泄壓設施的設計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 泄壓設施需采用輕質屋蓋、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設計盡量采用輕質屋蓋。
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輕質屋蓋,是指門窗的單位質量輕、玻璃受壓易破碎、墻體屋蓋材料容重較小、門窗選用的小五金斷面較小、構造節點連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斷裂或脫落等。比如,用于泄壓的門窗可采用楔形木塊固定,門窗上用的金屬百頁、插銷等的斷面可稍小,門窗向外開啟。這樣,一旦發生爆炸,因室內壓力大,原關著的門窗上的小五金可能因沖擊波而被破壞,門窗則可自動打開或自行脫落,達到泄壓的目的。
降低泄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也可減小承重結構和不作為泄壓面積的圍護構件所承受的超壓,從而減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壞。本條參照美國消防協會《防爆泄壓指南》NFPA68 和德國工程師協會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國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規定泄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不應大于60kg/m2 , 但這一規定仍比 《防爆泄壓指南》 NFPA68要求的12.5kg/m2 , 最大為39.0kg/m2和德國工程師協會要求的 10.0kg/m2 高很多。因此,設計要盡可能采用容重更輕的材料作為泄壓面積的構配件。
(2) 在選擇泄壓面積的構配件材料時,除要求容重輕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時易破裂成非尖銳碎片的特性,便于泄壓和減少對人的危害。同時,泄壓面設置最好靠近易發生爆炸的部位,保證迅速泄壓。對于爆炸時易形成尖銳碎片而四面噴射的材料,不能布置在公共走道或貴重設備的正面或附近,以減小對人員和設備的傷害。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爆炸后,用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輕質屋蓋將被摧毀,高壓氣流夾雜大量的爆炸物碎片從泄壓面噴出,對周圍的人員、車輛和設備等均具有一定破壞性,因此泄壓面積應避免面向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 對于北方和西北、東北等嚴寒或寒冷地區,由于積雪和冰凍時間長,易增加屋面上泄壓面積的單位面積荷載而使其產生較大靜力慣性,導致泄壓受到影響,因而設計要考慮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積雪。
總之,設計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泄壓面積的單位質量(即重力慣性)和連接強度。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 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 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表3.6.4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規定值(m2/m3)
注: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 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4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爆炸泄壓指南》NFPA 68 的相關規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關研究試驗成果。在過去的工程設計中,存在依照規范設計并滿足規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壓的情況,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該問題。有關爆炸危險等級的分級參照了美國和日本的相關規定,見表 8 和表 9;表中未規定的,需通過試驗測定。

長徑比過大的空間,會因爆炸壓力在傳遞過程中不斷疊加而產生較高的壓力。以粉塵為例,如空間過長,則在爆炸后期,未燃燒的粉塵-空氣混合物受到壓縮,初始壓力上升,燃氣泄放流動會產生紊流,使燃速增大,產生較高的爆炸壓力。因此,有可燃氣體或可燃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建筑物的長徑比要避免過大,以防止爆炸時產生較大超壓,保證所設計的泄壓面積能有效作用。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5 在生產過程中,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上部容易積聚可燃氣體,條件合適時可能引發爆炸,故在廠房上部采取泄壓措施較合適,并以采用輕質屋蓋效果較好。采用輕質屋蓋泄壓,具有爆炸時屋蓋被掀掉而不影響房屋的梁、柱承重構件,可設置較大泄壓面積等優點。
當爆炸介質比空氣輕時,為防止氣流向上在死角處積聚而不易排除,導致氣體達到爆炸濃度,規定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求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生產過程中,甲、乙類廠房內散發的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或纖維等可燃物質,會在建筑的下部空間靠近地面或地溝、洼地等處積聚。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發爆炸,避免車間地面、墻面因為凹凸不平積聚粉塵。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在建筑內形成引發爆炸的條件。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7 本條規定主要為盡量減小爆炸產生的破壞性作用。單層廠房中如某一部分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為防止或減少爆炸對其他生產部分的破壞、減少人員傷亡,要求甲、乙類生產部位靠建筑的外墻布置,以便直接向外泄壓。多層廠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層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時,為避免因該生產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及其中間樓層,爆炸時導致結構破壞嚴重而影響上層建筑結構的安全,要求這些甲、乙類生產部位盡量設置在建筑的最上一層靠外墻的部位。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總控制室設備儀表較多、價值較高,是某一工廠或生產過程的重要指揮、控制、調度與數據交換、儲存場所。為了保障人員、設備儀表的安全和生產的連續性,要求這些場所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分開,單獨建造。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9 本條規定基于工程實際,考慮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廠房緊鄰,甚至設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觀察廠房中的設備運行情況,如分開設則要增加控制系統,增加建筑用地和造價,還給生產管理帶來不便。因此,當分控制室在受條件限制需與廠房貼鄰建造時,須靠外墻設置,以盡可能減少其所受危害。
對于不同生產工藝或不同生產車間,甲、乙類廠房內各部位的實際火災危險性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對于貼鄰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墻體的耐火性能要求外,還需要考慮其抗爆要求,即墻體還需采用抗爆墻。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0 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或場所中,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的其他有爆炸危險或無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域因生產工藝需要連通時,要盡量在外墻上開門,利用外廊或陽臺聯系或在防火墻上做門斗,門斗的兩個門錯開設置。考慮到對疏散樓梯的保護,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疏散樓梯也要考慮設置門斗,以此緩沖爆炸沖擊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對疏散樓梯間的影響。此外,門斗還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氣體、可燃蒸氣混合物的擴散。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發生事故時易造成液體在
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溝里,若遇火源即會引起燃燒或爆炸,可能影響地下管溝行經的區域,危害范圍大。甲、乙、丙類液體通過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火災或爆炸。為避免殃及相鄰廠房,規定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相通,下水道需設隔油設施。
但是,對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采用常規的隔油設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體蔓延與流散,而應根據具體生產情況采取相應的排放處理措施。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
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裝存放在倉庫內。此類庫房一旦著火,特別是上述桶裝液體發生爆炸,容易在庫內地面流淌,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能防止其流散到倉庫外,避免造成火勢擴大蔓延。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筑漫坡,一般高為 150 mm~300mm;二是在倉庫門口砌筑高度為 150mm~300mm 的門坎,再在門坎兩邊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裝卸。
金屬鉀、鈉、鋰、鈣、鍶,氫化鋰等遇水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倉庫,要求設置防止水浸漬的設施,如使室內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倉庫屋面嚴密遮蓋,防止滲漏雨水,裝卸這類物品的倉庫棧臺有防雨水的遮擋等措施。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 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3 谷物粉塵爆炸事故屢有發生,破壞嚴重,損失很大。谷物粉塵爆炸必須具備一定濃度、助燃劑(如氧氣)和火源三個條件。表 10 列舉了一些谷物粉塵的爆炸特性。

糧食筒倉在作業過程中,特別是在卸料期間易發生爆炸,由于筒壁設計通常較牢固,并且一旦受到破壞對周圍建筑的危害也大,故在筒倉的頂部設置泄壓面積,十分必要。本條未規定泄壓面積與糧食筒倉容積比值的具體數值,主要由于國內這方面的試驗研究尚不充分,還未獲得成熟可靠的設計數據。故根據筒倉爆炸案例分析和國內某些糧食筒倉設計的實例,推薦采用 0.008~0.010。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規范第3.6 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6.14 在生產、運輸和儲存可燃氣體的場所,經常由于泄漏和其他事故,在建筑物或裝置中產生可燃氣體或液體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當場所內存在點火源且這些混合物的濃度合適時,則可能引發災難性爆炸事故。為盡量減少事故的破壞程度,在建筑物或裝置上預先開設具有一定面積且采用低強度材料做成的爆炸泄壓設施是有效措施之一。在發生爆炸時,這些泄壓設施可使建筑物或裝置內由于可燃氣體在密閉空間中燃燒而產生的壓力能夠迅速泄放,從而避免建筑物或儲存裝置受到嚴重損害。
在實際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還有許多因素影響到燃燒爆炸的發生與強度,這些很難在本規范中一一明確,特別是倉庫的防爆與泄壓,還有賴于專門標準進行專項研究確定。為此,本條對存在爆炸危險的倉庫作了原則,在設計時需根據其實際情況考慮防爆措施和相應的泄壓措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7.1 本條規定了廠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則要求。
建筑物內的任一樓層或任一防火分區著火時,其中一個或多個安全出口被煙火阻擋,仍要保證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國家還要求同一房間或防火分區內的出口布置的位置,應能使同一房間或同一防火分區內最遠點與其相鄰 2 個出口中心點連線的夾角不應小于 45°,以確保相鄰出口用于疏散時安全可靠。本條規定了 5m 這一最小水平間距,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和保證人員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徑這一原則合理布置。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 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廠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設置數量的一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廠房而言,也是對廠房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 2 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對所有建筑,不論面積大小、人數多少均要求設置 2 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人員少的廠房分別按其火災危險性分檔,規定了允許設置 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對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可燃物多、火勢蔓延較快,要求嚴格些;對火災危險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7.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地下、半地下廠房為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廠房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性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難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排煙困難,疏散只能通過樓梯間進行。為保證安全,避免出現出口被堵住就無法疏散的情況,要求至少需設置 2 個安全出口。考慮到建筑面積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如果要求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設置至少 2 個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難,所以規定至少要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另一個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但是該防火分區須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以保證人員進入另一個防火分區內后有足夠安全的條件進行疏散。
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3.7.4 的規定。
表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7.4 本條規定了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內的最大疏散距離。本條規定的疏散距離均為直線距離,即室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未考慮因布置設備而產生的阻擋,但有通道連接或墻體遮擋時,要按其中的折線距離計算。
通常,在火災條件下人員能安全走出安全出口,即可認為到達安全地點。考慮單層、多層、高層廠房的疏散難易程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及火災后的蔓延和危害不同,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將甲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定為 30m、25m,是以人的正常水平疏散速度為 1m/s 確定的。乙、丙類廠房較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小,火災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參照國外規范定為 75m。丙類廠房中工作人員較多,疏散時間按人員密度每 2 人/m2 ,疏散速度取辦公室內的水平疏散速度(60m/min)和學校教學樓的水平疏散速度(22m/min)的平均速度(60m/min+22m/min)÷2=41m/min。當疏散距離為 80m 時,疏散時間需要 2min。丁、戊類廠房一般面積大、空間大,火災危險性小,人員的可用安全疏散時間較長。因此,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未作規定;三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因建筑耐火等級低,安全疏散距離限在 100m。四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耐火等級更低,可和丙、丁類生產的三級耐火等級廠房相同,將其安全疏散距離定在 60m。
實際火災環境往往比較復雜,廠房內的物品和設備布置以及人在火災條件下的心理和生理因素都對疏散有直接影響,設計師應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和環境,充分考慮人員的疏散需要來確定疏散距離以及廠房的布置與選型,盡量均勻布置安全出口,縮短疏散距離,特別是實際步行距離。
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 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