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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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城鎮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系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住宅建設要求投入大量資金、土地和建材等資源,如何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資金和資源,以滿足廣大人民對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條件,提高城鎮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以下簡稱原規范)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過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訂,執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國住房商品化的全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國住房市場快速發展,住宅品質有了很大變化,部分條文已不適應當前情況,需要修改并補充新的內容;近年來新頒布或修訂的相關法規,在表述和指標方面有所發展變化,需要對本規范的相應條文進行調整,避免執行中的矛盾;為落實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本規范也應進行修訂,正確引導中小套型住宅設計與開發建設。
本次修訂擴充了原來各章節的內容,修改了部分經濟技術指標的低限要求和計算方法,以便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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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目前我國槭鎮住宅形式多樣,但基本功能及安全、衛生要求是一樣的,本規范對這些設計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故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種類型的住宅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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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建設關系到民生以及社會和諧,國家對住宅建設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規,住宅設計時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條闡述了住宅設計的基本原則,重點突出了保證安全衛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住宅設計時必須統籌考慮,全面協調,在我國城鎮住宅建設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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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住宅設計涉及建筑、結構、防火、熱工、節能、隔聲、采光、照明、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等各種專業,各專業已有規范規定的內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規范不再重復,因此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主要有: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
《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GB 506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
《電梯主要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GB/T 7025.1
2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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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定義提出了住宅的兩個關鍵概念:“家庭”和“房子”。申明“房子”的設計規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來規定的。未婚的或離婚后的單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時,其居住使用要求與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為特殊人群,居住在單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時,則應另行考慮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中不需予以特別考慮。因為除了有《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外,還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標準》GB/T 50340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這也是公寓和宿舍設計可以不執行《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原因之一。
由于本規范的條文沒有出現”公寓”一詞,所以本規范沒有對公寓進行定義,但是規范執行中經常有關于如何區別“住宅”和“公寓”的疑問,在此作以下說明:
公寓一般指為特定人群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棟為單位配套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公寓經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質冠名,如學生公寓、運動員公寓、專家公寓、外交人員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員結構相對住宅中的家庭結構簡單,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較少發生變化。住宅的設施配套標準是以家庭為單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棟為單位甚至可以以樓群為單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設廚房、衛生間,客廳等空間,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調、熱水供應等計量系統。但是不同公寓之間的某些標準差別很大,如老年公寓在電梯配置、無障礙設計、醫療和看護系統等方面的要求,要比運動員公寓高得多。目前,我國尚未編制通用的公寓設計標準。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臥室、起居室(廳)的統稱。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 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2.0.9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0 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陽臺 balco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12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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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本條所指的平臺是住宅里常見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的供人們室外活動的平臺。不同于樓梯平臺、設備平臺、非上人屋面等情況。
2.0.13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墻面的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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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凸窗既作為窗,在設計和使用時就應有別于地板(樓板)的延伸,也就是說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稱之為凸窗。凸窗的窗臺應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應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臺防護高度要求與普通窗臺一樣,應按本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2.0.16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越兩個樓層且設有套內樓梯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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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躍層住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戶人家的戶內居住面積跨越兩層樓面,此時連接上下層的樓梯就是戶內樓梯,在樓梯的設計及消防要求上均有別于公共樓梯。躍層住宅可以位于樓房的下部、中部,也可設置于頂層。
2.0.17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8 中間層 middle-floor
住宅底層、入口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19 架空層 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聯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聯系兩個相鄰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體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符合噪聲標準的設備用房、中小型商業用房、不產生油煙的餐飲用房等。
2.0.26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的設備和管道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3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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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規范只對住宅單體工程設計作出規定,但住宅與居住區規劃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層數、防火等與規劃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道路系統、豎向設計等都有內在的聯系。我國人口多土地少,合理節約用地是住宅建設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課題。通過住宅單體設計和群體布置中的節地措施,可顯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須在設計時給予充分重視。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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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通過住宅設計,使“人、建筑、環境”三要素緊密聯系在一起,共同形成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同時因地制宜地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為居住區創造既便于鄰里交往又賞心悅目的生活環境,是滿足人居住活動中生理、心理的雙重需要。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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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住宅設計處處要以人為本。本條文要求住宅設計在滿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還要兼顧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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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居住者大部分時間是在住宅室內度過的,因此使住宅室內具有良好的通風、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靜私密的聲環境是住宅設計的重要任務。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筑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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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節能、環保是一件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世界各國都相當關注。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資源環境問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對住宅功能、舒適度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延續傳統的建設模式,我國的土地、能源、資源和環境都將難以承受。因此住宅設計要注意滿足節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設可根據當地能源條件,積極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系統與設備。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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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我國住宅建筑量大面廣,工業化與產業化是住宅發展的趨勢,只有推行建筑主體、建筑設備與建筑構配件的標準化、模數化,才能適應工業化生產。目前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層出不窮,國家正在實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政策,提高住宅產品質量。因此,住宅設計人員有責任在設計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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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隨著住房市場的發展,住宅建筑的形式也不斷創新,對住宅結構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條要求住宅設計在保證結構安全、可靠的同時,要滿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適用、耐久。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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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城市火災問題日益嚴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災發生率顯著增加。住宅火災不僅威脅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而且給家庭帶來巨大傷害,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住宅設計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義。住宅防火設計的主要依據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發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滿足。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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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條要求建筑設計專業和建筑設備設計的各專業進行協作設計,綜合考慮建筑設備和管線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設置空間和檢修條件。同時要求建筑設備設計也要樹立建筑空間合理布局的整體觀念。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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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住宅物質壽命一般不少于50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新技術和產品的不斷涌現,又會對住宅提出各種新的功能要求,這將會導致對舊住宅的更新改造。如果在設計時充分考慮建筑和居住者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兼顧當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將大大延長住宅的使用壽命,比新建住宅節省大量投資和材料
4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套型陽臺面積(m2/套);
——套型總建筑面積(m2/套);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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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在住宅設計階段計算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住宅從計劃、規劃到施工、管理各階段技術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要求計算的5項主要經濟指標,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計算出來并標注在圖紙中。本次修編由原規范的7項經濟指標簡化為5項,并對其計算方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體現公平、統一標準,反映客觀實際。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等于套內各陽臺的面積之和;陽臺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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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住宅設計經濟指標的計算方法有多種,本條要求采用統一的計算規則,這有利于方案競賽、工程投標、工程立項、報建、驗收、結算以及銷售、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種矛盾。本次修編針對本條的修改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 原規范的“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和“套內使用面積”兩項指標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受到廣大設計人員的普遍認同,本次修編未作修改。
2 本次修編取消了原規范中“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這項指標。該指標過去主要用于方案設計階段的指標比較,其結果與工程設計實踐中以棟為單位計算建筑面積存在一定誤差。因此,本次不再繼續使用。
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中有關陽臺面積計算方法,對原規范中套型陽臺面積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其計算方法為:無論陽臺為凹陽臺、凸陽臺、封閉陽臺和不封閉陽臺均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一半計算。
4 本次修編明確了套型總建筑面積的構成要素是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保證了住宅樓總建筑面積與全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不會產生數值偏差。“套型總建筑面積”不同于原規范中的“套型建筑面積”指標,原規范中“套型建筑面積”反映的是標準層各種要素的計算結果;本次修編的“套型總建筑面積”反映的是整棟樓各種要素的計算結果。
5 本次修編增加了“住宅樓總建筑面積”這項指標,便于規劃設計工作中經濟指標的計算和數值的統一。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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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是計算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本條明確規定了計算范圍:
1 套內使用面積指每套住宅戶門內獨自使用的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等各種功能空間,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間的面積。根據本規范2.0.14條,壁柜定義為“建筑室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因此其使用面積應只計算落地部分的凈面積,并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套型陽臺面積單獨計算,不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之中。
2 躍層住宅的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其室內樓梯,并將其按自然層數計入使用面積;
3 本條規定煙囪、排氣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反映了使用面積是住戶真正能夠使用的面積。該條規定,尤其對廚房、衛生間等小空間面積分析時更具準確性,能夠正確反映設計的合理性。
4 正常的墻體按結構體表面尺寸計算使用面積,粉刷層可以簡略。遇有各種復合保溫層時,要將復合層視為結構墻體厚度扣除后再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作為使用空間時,對低于1.20m凈高的不予計入使用面積;對1.20m~2.10m的計入1/2;超過2.10m全部計入。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計算其使用面積。
6 本次修編對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本條規定將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加大了計算比值,將利用坡屋頂所獲得的使用面積惠及全樓各套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同時,可以準確計算出參與公共面積分攤后的該套型總建筑面積。
4.0.4 套型總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筑面積,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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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原規范沒有要求計算套型的總建筑面積,不能直觀地反映一套住宅所涵蓋的建筑面積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編對此給予明確:
1 原規范的套型面積計算方法是利用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套型建筑面積,其計算參數以標準層為計算參數。本次修編以住宅整棟樓建筑面積為計算參數,該參數包括了本棟住宅樓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積,但不包括本棟住宅樓的套型陽臺面積總和,這樣更能夠體現準確性和合理性,保證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樓總建筑面積一致。
本棟住宅樓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積包括了供本棟住宅樓使用的地上機房和設備用房建筑面積,以及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供本棟住宅樓使用的單元門廳和相應的交通空間建筑面積,不包括本棟住宅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2 本次修編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包括本棟住宅樓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積,但不包括本棟住宅樓的套型陽臺面積),得出一個用來計算套型總建筑面積的計算比值。與原規范采用的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含義不同,該計算比值相當于全樓的使用面積系數,采用該計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現不同建筑面積的現象。
3 利用計算比值的計算方法明確了套型總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通過計算比值反算出的相應的建筑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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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條規定了住宅樓層數的計算依據,主要用于明確住宅樓的層數,便于執行本規范的相關規定。
1 本條規定考慮到與現行相關防火規范和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銜接,以層數作為衡量高度的指標,并對層高較大的樓層規定了計算和折算方法。建筑層數應包括住宅部分的層數和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直接影響到火災時建筑內人員疏散的難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難易程度以及火災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因此要求與建筑高度和面積直接相關聯。對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的住宅區別對待,可解決安全性和經濟性的矛盾。
2 本條考慮到與現行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 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T 17986.1的銜接,規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計入自然層數。
5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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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宅按套型設計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戶界限應明確,必須獨門獨戶,每套住宅至少包含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本條要求將這些基本功能空間設計于戶門之內。不得與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這里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間不等于房間,沒有要求獨立封閉,有時不同的功能空間會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當起居功能空間和臥室功能空間合用時,稱為兼起居的臥室。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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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次修編刪除了原規范對住宅套型的分類。經過對原規范一類套型最小使用面積的論證和適當減小,重新規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積分別不應小于30m2和22m2,主要依據如下:
1 本條明確了設計規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來規定的。本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為統一要求,不因地區氣候條件、墻體材料等不同而有差異。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積,不應是各個最小房間面積的簡單組合。即使在工程設計理論和實踐中,可能設計出更小的套型,但是這種套型是不能滿足最低使用要求的。此外,未婚的或離婚后的單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時,其居住使用要求與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為特殊人群,居住在單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時。則應另行考慮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關規范作出規定。
3 原規范規定的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雖然組成空間數不變,但因為綜合考慮我國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的國策,以及住宅部品技術產業化、集成化和家電設備技術更新等因素,各種住宅部品及家電尺寸有所減小,對各功能空間尺度的要求也相應減小。所以將原規范規定不應小于34m2下調為不應小于30m2。其具體測算方法是:

4 明確了基本功能空間不等于房間,沒有要求獨立封閉,有時不同的功能空間會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當起居功能空間和臥室功能空間合用時,稱為兼起居的臥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臥室的最小套型,不應小于22m2。其具體測算方法是:

5.2 臥室、起居室(廳)
5.2.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不應小于9m2;
2
單人臥室不應小于5m2;
3 兼起居的臥室不應小于1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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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臥室的最小面積是根據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動空間確定的。原規范規定雙人臥室不小于10m2。單人臥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編分別減小為9m2和5m2。其依據為:
1 本規范綜合考慮我國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的國策,以及住宅部品技術產業化、集成化和家電設備技術更新等因素,各種住宅部品及家電尺寸有所減小,對各功能空間尺度的要求也相應減小。所以將原規范規定的雙人及單人臥室的使用面積分別減小1m2。
2 在小套型住宅設計中,允許采用一種兼有起居活動功能空間和睡眠功能空間為一室的“臥室”,這種兼起居的臥室需要在雙人臥室的面積基礎上至少增加一組沙發和擺設一個小餐桌的面積(3m2)才能保證家具的布置,所以規定兼起居的臥室為12mm2。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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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起居室(廳)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間,由于本規范5.2.1第1款的條文說明所列的原因,將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最小值由原規范的12m2減小為10m2。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宜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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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起居室(廳)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團聚、接待客人、看電視之用,常兼有進餐、雜物、交通等作用。除了應保證一定的使用面積以外,應減少交通干擾,廳內門的數量如果過多,不利于沿墻面布置家具。根據低限度尺度研究結果,3m以上直線墻面保證可布置一組沙發,使起居室(廳)中能有一相對穩定的使用空間。
5.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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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廳)以外的過廳或餐廳等可無直接采光,但其面積不能太大,否則會降低居住生活標準。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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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次修編廚房的使用面積不再進行分類規定,而是規定其使用面積分別不應小于4m2和3.5m2。其依據是:根據對全國新建住宅小區的調查統計,廚房使用面積普遍能達到4m2以上,所以本次修編對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未進行修改,仍明確其最小使用面積為4m2。對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面積則規定為3.5m2。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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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廚房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有利于管線布置及廚房垃圾清運,是套型設計時達到潔污分區的重要保證,應盡量做到。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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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才能保證住戶正常炊事功能要求。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規定,設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超過0.207kW/m3時,必須設置有效的排氣裝置,一個雙眼灶的熱負荷約為(8~9)kW,廚房體積小于39m3時,體積熱負荷就超過0.207kW/m3。一般住宅廚房的體積均達不到39m3(約大于16m2),因此均必須設置排油煙機等機械排氣裝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并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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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廚房設計時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戶實際使用時或改造時都將帶來極大不便。排油煙機的位置只有與爐灶位置對應并與排氣道直接連通,才能最有效地發揮排氣效能。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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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單排布置的廚房,其操作臺最小寬度為0.50m,考慮操作人下蹲打開柜門、抽屜所需的空間或另一人從操作人身后通過的極限距離,要求最小凈寬為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兩排設備之間的距離按人體活動尺度要求,不應小于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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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次修編不再進行分類和規定設置衛生間的個數,僅規定了每套住宅應配置的衛生設備的種類和件數,強調至少應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以保證基本生活需求。
本次修編明確規定集中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2.50m2,比原規范規定數值減小0.5m2。其修改依據是:由于住宅集成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設備成套技術的不斷推廣,提高了衛生間面積的利用效率。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于1.80m2;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2;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2;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于1.80m2;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于1.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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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條規定了衛生設備分室設置時幾種典型設備組合的最小使用面積。衛生間設計時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5.4.1條對每套住宅衛生設備種類和件數的規定。為適應衛生間成套設備集成技術和衛生設備組合多樣化的要求,本次修編增加了兩種空間劃分類型,并規定了最小使用面積。由不同設備組合而成的衛生間,其最小面積的規定依據是:以衛生設備低限尺度以及衛生活動空間計算最低面積;對淋浴空間和盆浴空間作綜合考慮,不考慮便器使用與淋浴活動的空間借用;衛生間面積要適當考慮無障礙設計要求和為照顧兒童使用時留有余地。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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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其門直接開向廳或廚房的這種布置方法問題突出,諸如“交通干擾”、“視線干擾”、“不衛生”等,本條規定要求杜絕出現這種設計。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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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因施工質量差而發生漏水的現象十分普遍,同時管道噪聲、水管冷凝水下滴等問題也很嚴重。因此,本條規定不得將衛生間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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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在躍層住宅設計中允許將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或餐廳的上層,盡管在使用上無可非議,對其他套型也毫無影響,但因布置了多種設備和管線,容易損壞或漏水,所以本條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減少或消除對下層功能空間的不良影響。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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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洗衣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機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設備,屬于衛生設備,通常設置在衛生間內。但是在實際使用中有時設置在陽臺、廚房、過道等位置。本條文強調,在住宅設計時,應明確設計出洗衣機的位置及專用給排水接口和電插座等條件。
5.5 層高和室內凈高
5.5.1 住宅層高宜為2.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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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把住宅層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僅是控制投資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關系到住宅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保。把層高相對統一,在當前住宅產業化發展的初期階段很有意義,例如對發展住宅專用電梯、通風排氣豎管、成套櫥柜等均有現實意義,有一個明確的層高,這類產品的主要參數就可以確定。
2.80m層高的規定,在全國執行已有多年,對于普通住宅更需進一步要求控制層高,以便節能。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局部凈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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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臥室和起居室(廳)是住宅套內活動最頻繁的空間,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場所,本條要求其室內凈高不低于2.40m,以保證基本使用要求。在國際上,把室內凈高定位2.40m的國家很多,如:美國、英國、日本和我國的香港地區,參照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標準,室內凈高定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據對空氣潔凈度測試的有關資料分析,不同層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內空氣中的C02的濃度值沒有明顯變化。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是指室內梁底處的凈高、活動空間上部吊柜的柜底與地面的距離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證居民的基本活動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間房間中,當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凈高的室內面積超過房間面積的1/3時,會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因此要求這種局部凈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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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為各種活動空間的設計受到普遍歡迎。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頂內空間活動時動作相對收斂,所謂“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頭”,因此,室內凈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間的凈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仍然應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別是需要直立活動的部位,如果凈高低于2.10m的空間超過一半時,使用困難。
坡屋頂內空間的使用面積不同于房間地板面積。在執行本規范第5.2.1條和5.2.2條關于臥室、起居室(廳)的最低使用面積規定時,需要根據本規范第4.0.3條第5款“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的規定,保證臥室、起居室(廳)的最小使用面積標準符合要求。
5.5.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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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廚房和衛生間人流交通較少,室內凈高可比臥室和起居室(廳)低。但有關燃氣設計安裝規范要求廚房不低于2.20m;衛生間從空氣容量、通風排氣的高度要求等考慮也不應低于2.20m。另外從廚、衛設備的發展看,室內凈高低于2.20m不利于設備及管線的布置。
5.5.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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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廚房、衛生間面積較小,頂板下的排水橫管即使靠墻設置,其管底(特別是存水彎)的底部距樓、地面凈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礙門、窗戶開啟。本條對此作出相關規定。
5.6 陽臺
5.6.1 每套住宅宜設陽臺或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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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陽臺是室內與室外之間的過渡空間,在城鎮居住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條要求每套住宅宜設陽臺,住宅底層和退臺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層可設平臺。
5.6.2 陽臺欄桿設計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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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 陽臺是兒童活動較多的地方,欄桿(包括欄板的局部欄桿)的垂直桿件間距若設計不當,容易造成事故。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欄桿垂直凈距應小于0.11m,才能防止兒童鉆出。同時為防止因欄桿上放置花盆兒墜落傷人,本條要求可擱置花盆的欄桿必須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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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陽臺欄桿的防護高度是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確定的,應隨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陽臺(包括封閉陽臺)欄桿或欄板的構造一般與窗臺不同,且人站在陽臺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懸崖的眩暈感,如圖1所示,人體距離建筑外邊沿的距離b明顯小于a,其重心穩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條規定陽臺欄桿的凈高不應按窗臺高度設計。

此外,強調封閉陽臺欄桿的高度不同于窗臺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規范相關條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閉陽臺也是陽臺,本規范在“面積計算”、“采光、通風窗地比指標要求”、“隔聲要求”、“節能要求”、“日照間距”等方面的規定,都是不同于對窗戶的規定的。
本次修編還對原規范中關于建筑層數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使之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相一致,在本條文中不再出現“高層住宅”、“中高層住宅”等詞。
5.6.4 封閉陽臺欄板或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采用實體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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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以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臺采用實體欄板,可以防止冷風從陽臺灌入室內,還可防止物品從過高處的欄桿縫隙處墜落傷人。
5.6.5 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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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由于住宅部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成熟,現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裝時不會造成漏水、滴水現象。實態調查表明,居民多數將施工過程中安裝的曬衣架拆除,造成浪費。所以本次修編不再要求“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
頂層住宅陽臺若沒有雨罩,就會給晾曬衣物帶來不便。同時,陽臺上的雨水、積水容易流入室內,故規定頂層陽臺應設置雨罩。
各套住宅之間毗鄰的陽臺分隔板是套與套之間明確的分界線,對居民的領域感起保證作用,對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設計時明確分隔,可減少管理上的矛盾。
5.6.6 陽臺、雨罩均應采取有組織排水措施,雨罩及開敞陽臺應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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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實態調查表明,由于陽臺及雨罩排水組織不當,造成上下層的干擾十分嚴重,如上層澆花、沖洗陽臺而弄臟下層晾曬的衣服甚至澆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常引發鄰里矛盾,故陽臺、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本次修編將本條修改為“應采取防水措施”,主要是針對容易漏水的關鍵節點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5.6.7 當陽臺設有洗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及專用地漏,陽臺樓、地面均應做防水;
2 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封閉陽臺,并應采取保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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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當陽臺設置洗衣機設備時,為方便使用要求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設置專用地漏,減少溢水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陽臺是用水較多的地方。如出現洗衣設備跑漏水現象,容易造成陽臺漏水。所以,本條規定該類陽臺樓地面應做防水。為防止嚴寒和寒冷地區冬季將給排水管線凍裂。本條規定應封閉陽臺,并應采取保溫措施,防止以上現象的發生。
5.6.8 當陽臺或建筑外墻設置空調室外機時,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
2 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
3 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方便操作的條件;
4 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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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當陽臺設置空調室外機時,如安裝措施不當,會降低空調室外機排熱效果,降低制冷工效,會對居民在陽臺上的正常活動以及對室外和其他住戶環境造成影響。因此,本條對陽臺或建筑外墻空調室外機的設置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本條第2款規定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不包括百葉。但空調室外機所設置的百葉僅是裝飾物,葉片間距太小,會影響空調室外機散熱,因此在滿足一定的視線遮擋效果時,葉片間距越大越好。
5.7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5.7.1
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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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套內入口的過道,常起門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換鞋和臨時擱置物品的場所,是搬運大型家具的必經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發、餐桌、鋼琴等尺度較大,本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
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要考慮搬運寫字臺、大衣柜等的通過寬度,尤其在入口處有拐彎時,門的兩側應有一定余地,故本條規定該過道不應小于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可適當減小,但也不應小于0.90m。
5.7.2 套內設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生間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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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套內合理設置貯藏空間或位置對提高居室空間利用率,使室內保持整潔起到很大作用。居住實態調查資料表明,套內壁柜常因通風防潮不良造成貯藏物霉爛,本條規定對設置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生間等容易受潮的壁柜應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內樓梯當一邊臨空時,梯段凈寬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時,墻面之間凈寬不應小于0.90m,并應在其中一側墻面設置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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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套內樓梯一般在兩層住宅和躍層內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條規定套內樓梯的凈寬,當一邊臨空時,其凈寬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面時,墻面之間凈寬不應小于0.90m(見圖2),此規定是搬運家具和日常手提東西上下樓梯最小寬度。
此外,當兩側有墻時,為確保居民特別是老人、兒童上下樓梯的安全,本條規定應在其中一側墻面設置扶手。
5.7.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中心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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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扇形樓梯的踏步寬度離內側扶手中心0.25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是考慮人上下樓梯時,腳踏扇形踏步的部位,如圖2所示。

5.8 門窗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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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如距地面凈高較低,容易發生兒童墜落事故。本條規定當窗臺低于0.90m時,采取防護措施。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凈高0.90m,距離樓(地)面0.45m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
5.8.2 當設置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2 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臺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置凸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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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本條規定的依據是:
1 窗臺凈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臺面,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其有效防護高度應從凸窗臺面起算,高度不應低于凈高0.90m;
2 實態調查表明,當出現可開啟窗扇執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觸及的范圍,就會出現攀登至凸窗臺面關閉窗扇的情況,如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臺面的凈高小于0.90m,容易發生墜落事故。所以本條規定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臺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實態調查表明,嚴寒和寒冷地區凸窗的挑板或兩側壁板,在實際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難,普遍未采取保溫措施,會形成熱橋,對節能非常不利。所以本條規定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置凸窗。
5.8.3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00m且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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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從安全防范和滿足住戶安全感的角度出發,底層住宅的外窗和陽臺門均應有一定防衛措施,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同樣是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應有防衛措施。
5.8.4 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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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住宅凹口的窗和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設計不當,引起住戶的強烈不滿,本條規定采取措施避免視線干擾。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應向走廊開啟,否則應保證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寬度,以免妨礙交通。
5.8.5 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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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為保證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編明確規定住宅戶門應具備防盜、隔聲功能。住宅實態調查發現,由于原規范中“安全防衛門”概念模糊未明確其應具有防盜功能,普遍被住戶加裝一層防盜門,而加裝的防盜門只能向外開啟,妨礙樓梯間的交通,本條規定設計時就應將防盜、隔聲功能集于一門。
一般的住宅戶門總是內開啟的,既可避免妨礙樓梯間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鄰近的戶門開啟時之間發生碰撞。本條規定外開時不應妨礙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樓梯平臺、控制相鄰戶門的距離、設大小門扇、入口處設凹口等措施,以保證安全疏散。
5.8.6 廚房和衛生間的門應在下部設置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葉,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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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為保證有效的排氣,應有足夠的進風通道,當廚房和衛生間的外窗關閉或暗衛生間無外窗時,必需通過門進風。本條規定主要參照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對設有直接排氣式或煙道排氣式燃氣熱水器房間的規定。廚房排油煙機的排氣量一般為300m3/h~500m3/h,有效進風截面積不小于0.02m2,相當于進風風速4m/s~7m/s,由于排油煙機有較大風壓,基本可以滿足要求。衛生間排風機的排氣量一般為80m3/h~100m3/h。雖風壓較小,但有效進風截面積不小于0.02m2,相當于進風風速1.1m/s~1.4m/s,也可以滿足要求。
5.8.7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8.7的規定。

注:1 表中門洞口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寬度以平開門為準。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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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7 本次修編根據住宅實態調查數據僅將戶門洞口寬度增大為1.00m,其余未作改動。住宅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據使用要求的最低標準結合普通材料構造提出的,未考慮門的材料構造過厚或有特殊要求。
6共用部分
6.1 窗臺、欄桿和臺階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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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公共部分的樓梯間、電梯廳等處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如距地面凈高較低,容易發生兒童墜落事故。原規范只在“套內空間”規定了本條文,執行中發現有理解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臺欄桿高度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情況,本條特別提出共用部分的窗臺欄桿也應執行本規范。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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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且側面臨空時,人易跌傷,故需采取防護措施。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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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處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較集中,特別在緊急情況下容易出現擁擠現象,因此臨空處欄桿高度應有安全保障。根據國家標準《中國成年人人體尺寸》GB/T 10000資料,換算成男子人體直立狀態下的重心高度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對欄桿的最低安全高度確定為1.05m。對于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由于人們登高和臨空俯視時會產生恐懼的心理,而產生不安全感,適當提高欄桿高度將會增加人們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應低于1.10m。對欄桿的開始計算部位應從欄桿下部可踏部位起計,以確保安全高度。欄桿間距等設計要求與本規范5.6.2條的規定一致。
6.1.4 公共出入口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應均勻一致,并應采取防滑措施。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置;臺階寬度大于1.80m時,兩側宜設置欄桿扶手,高度應為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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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公共出入口的臺階是老年人、兒童等摔傷事故的多發地點,本條對臺階踏步寬度、高度等作出的相關規定,保證了老人、兒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時的安全。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筑,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筑,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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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2.3 根據不同的建筑層數,對安全出口設置數量作出的相關規定,兼顧了住宅建筑安全性和經濟性的要求。關于剪刀梯作為疏散口的設計要求,應執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規定。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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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在同一建筑中,若兩個樓梯出口之間距離太近,會導致疏散人流不均而產生局部擁擠,還可能因出口同時被煙堵住,使人員不能脫離危險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因此,建筑安全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并保持一定距離。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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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若門的開啟方向與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當遇有緊急情況時,不易推開,會導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6.2.6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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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對于住宅建筑,根據實際疏散需要,規定設置的樓梯間能通向屋面,并強調樓梯間通屋頂的門要易于開啟,而不應采取上鎖或釘牢等不易打開的做法,以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
6.2.7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住宅單元的樓梯均應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各住宅單元的樓梯間宜在屋頂相連通。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樓梯可不通至屋頂:
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共用的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住宅;
2 頂層設有外部聯系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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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除條文里規定的兩種情況外,每個住宅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屋頂,各住宅單元的樓梯間宜在屋頂相連通,以便于疏散到屋頂的人,能夠經過另一座樓梯到達室外,及時擺脫災害威脅。對于樓層層數不同的單元,則不在本條的規定范圍內,其安全疏散設計則應執行其他規范。
6.3 樓梯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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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樓梯梯段凈寬系指墻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梯段最小凈寬是根據使用要求、模數標準、防火規范的規定等綜合因素加以確定的。這里需要說明,將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凈寬定為1.00m的原因是:①為滿足防火規范規定的樓梯段最小寬度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開間樓梯間,樓梯面積較大。如采用2.40m開間樓梯間,每套可增加1.00m2左右使用面積,但樓梯寬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開間符合3模,與3模其他參數能協調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現半模數,與3.60m等參數可組成擴大模數系列,有利于減少構件,也有利于工業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較適用、靈活;③據分析,只要保證樓梯平臺寬度能搬運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參照國內外有關規范,1999年經與公安部協調,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規定了“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其最小凈寬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樓梯梯段最小凈寬仍為1.1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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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高度不應大于0.175m時,坡度為33.94°,這接近舒適性標準,在設計中也能做到。按層高2.80m計,正好設16步。
6.3.3 樓梯平臺凈寬不應小于樓梯梯段凈寬,且不得小于1.20m。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00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并不應小于0.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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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樓梯平臺凈寬系指墻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實際調查證明,樓梯平臺的寬度是影響搬運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臺上有暖氣片,配電箱等凸出物時,平臺寬度要從凸出面起算。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結構梁(板)的裝飾面至地面裝飾面的垂直距離。調查中發現有的住宅入口樓梯平臺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行人經過時容易碰頭,很不安全。
規定入口處地坪與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差不應小于0.10m,第一是考慮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是為了保證雨水不會侵入室內。當住宅建筑帶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時,更要嚴防雨水倒灌。此外,本條對樓梯平臺凈寬、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6.3.4 樓梯為剪刀梯時,樓梯平臺的凈寬不得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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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4 我國目前大多數住宅的剪刀梯平臺普遍過于狹窄,日常搬運大型家具困難,特別是急救時擔架難以水平回轉;高層建筑雖有電梯,但往往一棟樓只有一部能容納普通擔架,需要通過聯系廊和疏散樓梯搬運傷病員。因此,本條文從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臺進深加大到1.30m。
6.3.5 樓梯井凈寬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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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5 樓梯井寬度過大,兒童往往會在樓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戲,容易產生墜落事故,因此規定樓梯井寬度大于0.11m,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 電梯
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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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電梯是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層開始設置電梯是個居住標準的問題,各國標準不同。在歐美一些國家,一般規定四層起應設置電梯,原蘇聯、日本及我國臺灣省的規范規定六層起應設置電梯。我國1954年《建筑設計規范》中規定:“居住房間在五層以上或最高層的樓板面高出地平線在17公尺以上時,應有電梯設備”。1987年,《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 96規定了七層(含七層)以上應設置電梯。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應該對老年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為此,本規范中規定“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16m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本次修訂特別對三種工程設計中沒有嚴格執行設置電梯規定的情況進一步明確限定。其理由是:
1 如底層為層高4.50m的商店或其他用房,以2.80m層高的住宅計算,(2.80m×4)(最高住戶入口層樓面標高)+4.50m(底層用房層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說,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層。此時以16m作為是否設置電梯的限值。
2 當設置一個架空層時,如六層住宅采用2.70m層高,即:2.20m(架空層)+0.10m(室內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設置電梯。如六層住宅采用2.80m層高并架空層時,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則不能控制在16m的規定范圍內,即2.20m(架空層)+0.10m(室內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規范對有架空層或儲存空間的住宅嚴格規定,不設置電梯的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過16m。
3 在住宅建筑頂層若布置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設置戶內樓梯者),躍層部分的入口處距該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若超過16m。實踐證明,頂層住戶的一次室內登高超出了規定的范圍,所以必須設置電梯。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外,原規范允許山地、臺地住宅的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如果該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時,其層數由該中間層起計算。由于這種情況正在逐步減少,同時涉及如何設消防通道和消防電梯等問題。由防火規范統一規定,本規范不再放寬條件。
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其中應設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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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主要考慮到其中的一臺電梯進行維修時,居民可通過另一部電梯通行。住宅要適應多種功能需要,因此,電梯的設置除考慮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還要考慮保障病人安全、能滿足緊急運送病人的擔架乃至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只設置一部電梯時,從第十二層起應設置與相鄰住宅單元聯通的聯系廊。聯系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系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系廊的凈寬不應小于1.1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0m。
6.4.4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由二個及二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且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住宅單元未設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起設置與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聯通的聯系廊。聯系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系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系廊的凈寬不應小于1.1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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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4.4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個住宅單元只設置一部電梯時,在電梯維修期間,會給居民帶來極大不便,只能通過聯系廊或屋頂連通的方式從其他單元的電梯通行。當一棟樓只有一部能容納擔架的電梯時,其他單元只能通過聯系廊到達這電梯運輸擔架。在兩個住宅單元之間設置聯系廊并非推薦做法,只是一種過渡做法。在實際操作中,聯系廊的設計會帶來視線干擾、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廚房失去自然通風和直接采光等問題,此種設置電梯的方法雖較經濟,但屬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設置兩臺電梯,且其中一臺可以容納擔架。
對于一棟十二層的住宅,各單元聯通的屋面可以視為聯系廊;對于一棟十八層的住宅,聯系廊的設置可有兩種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層設置第一個聯系廊,根據聯系廊的間隔不能超過五層的規定,十七層必須設置第二個聯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層設置第一個聯系廊,各單元的聯通屋面即可以視為第二個聯系廊。
近來,有些一梯兩戶的方案將十二層以上相鄰單元的兩戶住宅北陽臺連通,這種做法也能起到緊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關住戶之間認可。這種做法從設計上不屬于聯系廊的做法。
6.4.5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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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為了使用方便,高層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或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隔一層或更多層設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對居民也不公平。
6.4.6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多臺電梯中最大轎箱的深度,且不應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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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電梯是人們使用頻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GB/T7025.1的規定:“單臺電梯或多臺并列成排布置的電梯,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最大的轎箱深度”。近幾年來部分六層及以下住宅設置了電梯,電梯廳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滿足載重量為630kg的電梯對候梯廳深度的要求。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應采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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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本條對電梯在住宅單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關的限定條件。電梯機房設備產生的噪聲、電梯井道內產生的振動、共振和撞擊聲對住戶干擾很大,尤其對最需要安靜的臥室的干擾就更大。
原規范要求“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廳)緊鄰布置”,本次修編考慮到我國中小套型住宅建設的實際情況,在小套型住宅單元平面設計時,滿足這一要求確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在做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組合時,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的情況很多。考慮到“兼起居的臥室”實際上有部分起居空間,可以盡量在起居空間部分相鄰電梯,并采取雙層分戶墻或同等隔聲效果的構造措施。因此,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本條適當放寬了特定條件。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閉外廊,并應設置可開啟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0m。
▼ 展開條文說明6.5.1 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經之主要通道,不包括單元之間的聯系廊等輔助外廊。從調查來看,嚴寒和寒冷地區由于氣候寒冷、風雪多,外廊型住宅都做成封閉外廊(有的外廊在墻上開窗戶,也有的做成玻璃窗全封閉的挑廊);另夏熱冬冷地區,因冬季很冷,風雨較多,設計標準也規定設封閉外廊。故本條規定在住宅中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閉外廊。由于沿外廊一側通常布置廚房、衛生間,封閉外廊需要良好通風,還要考慮防火排煙,故規定封閉外廊要有能開啟的窗扇或通風排煙設施。6.5.2 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展開條文說明6.5.2 為防止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物品下墜傷人,要求設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6.5.3 公共出入口處應有標識,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
▼ 展開條文說明6.5.3 在住宅建筑設計中,有的對出入口門頭處理很簡單,各棟住宅出入口沒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戶不易識別自己的家門。本條規定要求出入口設計上要有醒目的標識,包括建筑裝飾、建筑小品、單元門牌編號等。按照防火規范的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定為高層住宅,其入口人流相對較大,同時信報箱等公共設施需要一定的布置空間,因此對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作出了設置入口門廳的規定。
6.6 無障礙設計要求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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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本條系根據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第5.2.1條制訂,列出了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該標準對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還包括電梯轎廂。由于該規定對住宅強制執行存在現實問題,本條未將電梯轎廂列入強制條款。對六層及六層以下設置電梯的住宅,也不列為強制執行無障礙設計的對象。此外原來規定的無障礙設計的部位還包括無障礙住房,由于本規范僅針對住宅單體建筑設計,故不要求對每棟住宅都做無障礙住房設計。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墻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0.015m,并應以斜坡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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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入口設置臺階時,必須按照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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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為保證輪椅使用者與正常人流能同時進行并避免交叉干擾,提出本規定。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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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本條列出了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凈寬限值。
6.8 共用排氣道
6.8.1 廚房宜設共用排氣道,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共用排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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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我國的城鎮住宅大多數是集合式住宅,密度高、排氣量大,采用共用豎向排氣系統更有利于高空排放,減少污染。
6.8.2
廚房、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采用能夠防止各層回流的定型產品,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排氣道斷面尺寸應根據層數確定,排氣道接口部位應安裝支管接口配件,廚房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于150mm,衛生間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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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為保證排氣道的工程質量,要求選擇排氣道產品時特別注意其排氣量、防回流構造、嚴密性等性能指標。我國目前住宅使用的共用排氣道,一般是豎向排氣道,利用各層住戶的排油煙機向管道增壓排氣。由于各層住戶的排油煙機輸出壓力不相等,容易產生上下層之間的回流。因此,應采用能夠防止各層回流的定型產品。同時,層數越多的住宅,要求排氣道的截面越大,如果排氣管道截面太小,豎向排氣道中的壓力大于支管壓力,也容易產生回流。因此,斷面尺寸應根據層數確定。排氣道支管及其接口直徑太小,會造成管道局部壓力過大,產生回流。所以提出最小直徑要求。
6.8.3 廚房的共用排氣道應與灶具位置相鄰,共用排氣道與排油煙機連接的進氣口應朝向灶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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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在進行廚房設計以及排氣道安裝時,需正確安排共用排氣道的位置和接口方向,以保證排氣管的正確接入和排氣順暢。
6.8.4 廚房的共用排氣道與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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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廚房和衛生間的煙氣性質不同,合用排氣道會互相串味。另外,由于廚房和衛生間氣體成分不同,分別設置也可避免互相混合產生的危險
6.8.5 豎向排氣道屋頂風帽的安裝高度不應低于相鄰建筑砌筑體。排氣道的出口設置在上人屋面、住戶平臺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臺地面2m;當周圍4m之內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皮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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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風帽既要滿足氣流排放的要求,又要避免產生排氣道進水造成的滲、漏等現象。如在可上人屋面或鄰近門窗位置設置豎向通風道的出口,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本條參考了對排水通氣管的有關規定,對出口高度提出要求。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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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風、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條件差,對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規定住宅建筑中的臥室、起居室、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對外開啟的窗戶,條件相對較好,若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護措施,可布置臥室、起居室(廳)、廚房。
6.9.2 除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間可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地下室時,應對采光、通風、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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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住宅建筑小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貯藏間、衛生間、娛樂室等房間。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時,其凈高不應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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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住宅的地下車庫和設備用房,其凈高至少應與公共走廊凈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 9.4 當住宅的地上架空層及半地下室做機動車停車位時,其凈高不應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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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當住宅地上架空層及半地下室做機動車停車位時,應符合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的相關規定。考慮到住宅的空間特性,以及住宅周圍以停放的小型汽車為主,本條規定參照了《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中對小型汽車的凈空的規定。
6.9.5 地上住宅樓、電梯間宜與地下車庫連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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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考慮到住戶使用方便,便于搬運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樓、電梯宜與地下車庫相連通。此外,目前從地下室進入住戶層的門安全監控不夠健全,存在安全隱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盜措施。
6.9.6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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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地下車庫在通風、采光方面條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車中儲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規定要設置防火門。且汽車庫中存在的汽車尾氣等有害氣體可能超標,如果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自然通風,將嚴重污染住宅室內環境,必須加以限制。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采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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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車庫,儲存間,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統的干管,采取防水措施必不可少。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處,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進入地下室。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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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在住宅區內,為了節約用地,增加綠化面積和公共活動場地面積,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體建筑底層或適當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為居住區(甚至為整個地區)服務的公共設施會日益增多,可以允許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郵政、銀行、餐館、修理行業、物業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體建筑的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為保障住戶的安全,防止火災、爆炸災害的發生,要嚴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氣鋼瓶貯存庫等。根據防護要求,還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對在住宅建筑中布置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境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加以限制。
6.10.2 住宅建筑內不應布置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當住宅底層商業網點布置有產生刺激性氣味或噪聲的配套用房,應做排氣、消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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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住宅建筑內布置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使住宅內進出人員復雜,其營業時間與居民的生活作息習慣矛盾較大,不便管理,且產生的氣味及噪聲也對鄰近住戶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本條作出了相關規定。
6.10.3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筑內,不宜設置在與住戶相鄰的樓層內,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置時,應增加隔聲減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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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都會產生較大的噪聲,故不宜設置于住戶相鄰樓層內,也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筑內;當受到條件限制必須設置在主體建筑內時,可設置在架空樓層或不與住宅套內房間直接相鄰的空間內,并需作好減振、隔聲措施,其隔聲性能應符合本規范第7.3.1條和第7.3.2條的要求。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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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 要求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開布置,是為了解決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時產生的人流交叉干擾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有了確實保障。
6.7 信報箱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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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目前全國有些地區的住宅信報箱發展滯后,安裝率低,使得人們的基本通信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在第二章第十條對信報箱的設置提出了具體要求。同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建標[2009]88號文,開始組織《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的編制工作,該規范已經批準發布,編號為GB 50631-2010。本規范編制組與《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編制組協調后,新增了本節內容。信報箱作為住宅的必備設施,其設置應滿足每套住宅均有信報箱的基本要求。
6.7.2 住宅設計應在方案設計階段布置信報箱的位置。信報箱宜設置在住宅單元主要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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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在住宅設計時,根據信報箱的安裝形式留出必要的安裝空間,能避免后期安裝時占用消防通道和對建筑結構造成破壞。將信報箱設置于地面層主要步行入口處,既方便投遞、保證郵件安全,又便于住戶收取。
6.7.3 設有單元安全防護門的住宅,信報箱的投遞口應設置在門禁以外。當通往投遞口的專用通道設置在室內時,通道凈寬應不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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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根據實態調查,大多數住宅樓的門禁系統將郵遞員拒之門外,造成了投遞到戶的困難。因此要求將信報箱設置在門禁系統外。同時要求充分考慮信報箱使用空間尺度,滿足信報投遞、收取等功能需求。
6.7.4 信報箱的投取信口設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時,通道的凈寬應從信報箱的最外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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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通道的凈寬系指通道墻面裝飾面至信報箱表面的最外緣的水平距離。因此,當通道墻面及信報箱上有局部突出物時,仍要求保證通道的凈寬。
6.7.5 信報箱的設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間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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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信報箱的設置,無論在住宅室內或室外,都需要避免遮擋住宅基本空間的門窗洞口。
6.7.6 信報箱設計應選用信報箱定型產品,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嵌墻式信報箱時應設計洞口尺寸和安裝、拆卸預埋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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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信報箱的質量受使用材料、加工工藝等因素的影響,其使用年限、防火等級、抗震等差別很大,因此要求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定型產品。由于嵌入式信報箱需與墻體結合,設計時應根據選用的產品種類,生產廠家提供的安裝說明文件,預留安裝條件。
6.7.7 信報箱的設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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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信報箱可借用公共照明,但不能遮擋公共照明。
6.7.8 選用智能信報箱時,應預留電源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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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智能信報箱需要連接電源,因此必須預留電源接口,既避免給后期安裝帶來不便并增加成本,又不會影響室內美觀和結構安全。
7室內環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陽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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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日照對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擋等許多外部條件的限制,很不容易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尤其是在冬季,太陽的高度角較小,在樓與樓之間的間距不足的情況下更加難以滿足要求。由于住宅日照受外界條件和住宅單體設計兩個方面的影響,本條規定是在住宅單體設計環節為有利于日照而要求達到的基本物質條件,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必須滿足。事實上,除了外界嚴重遮擋的情況外,只要不將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間都朝北布置,就應能滿足這條要求。
本條文規定“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沒有規定室內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達到的理論日照時數,這是因為本規范主要針對住宅單體設計時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時數、強度、角度、質量等量化指標受室外環境影響更大,因此,住宅的日照設計,應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等其他相關規范、標準提出的具體指標規定。
7.1.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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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為保證居住空間的日照質量,確定為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不宜過小。一般情況下住宅所采用的窗都能符合要求,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建筑凹槽內的窗、轉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開口寬度過小而降低日照質量。工程設計實踐中,由于強調滿窗日照,反而縮小窗洞開口寬度的例子時有發生。因此,需要對最小窗洞尺寸作出規定。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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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臥室和起居室(廳)具有天然采光條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時,廚房具有天然采光條件可保證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條文對三類空間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應要求。
7.1.4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系數不應低于1%;當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系數不應低于0.5%。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7。
7.1.6 當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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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1.6 由于居住者對于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樓梯間等不同空間的采光需求不同,條文對住宅中不同的空間分別提出了不同要求,條文中對于樓梯間采光系數和窗地面積比的要求是以設置采光窗為前提的。
住宅采光以“采光系數”最低值為標準,條文中采光系數的規定為最低值。采光系數的計算位置以及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按現行國標《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執行。條文中采光系數和窗地面積比值是按Ⅲ類光氣候區單層普通玻璃鋼窗為計算標準,其他光氣候區或采用其他類型窗的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執行。
用采光系數評價住宅是否獲得了足夠的天然采光比較科學,但由于采光系數需要通過直接測量或復雜的計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況下,住宅各房間的采光系數與窗地面積比密切相關,為了與《住宅建筑規范》相關條款的協調,本條文中給出了‘采光系數’的同時,也規定了窗地面積比的限值。
7.1.7 采光窗下沿離樓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入采光面積內,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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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由于在原規范中,該條文以表格“注”的方式表達,要求不夠明確,因此,本次修編時將相關要求編入了條文。
7.1.8 除嚴寒地區外,居住空間朝西外窗應采取外遮陽措施,居住空間朝東外窗宜采取外遮陽措施。當采用天窗、斜屋頂窗采光時,應采取活動遮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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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住宅采用側窗采光時,西向或東向外窗采取外遮陽措施能有效減少夏季射入室內的太陽輻射對夏季空調負荷的影響和避免眩光,因此條文中作了相關規定。同時在制定本條款時,還參考了《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以及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相關“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外窗遮陽的規定和把握尺度,因此條文中的相關規定是最低要求,設計時可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由于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頂窗采光時,太陽輻射更為強烈,夏季空調負荷也將更大,同時兼顧采光和遮陽要求,活動的遮陽裝置效果會比較好。因此條文作了相關規定。
7.2 自然通風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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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臥室和起居室(廳)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通過對夏熱冬暖地區典型城市的氣象數據進行分析,從5月到10月,有的地區室外平均溫度不高于28℃的天數占每月總天數高達60%~70%,最熱月也能達到10%左右,對應時間段的室外風速大多能達到1.5m/s左右。當室外溫度不高于28℃時,室內良好的自然通風,能保證室內人員的熱舒適性,減少房間空調設備的運行時間,節約能源,同時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條文對臥室和起居室(廳)作了相關規定。
由于廚房具有自然通風條件可以保證炊事人員基本操作時和炊事用可燃氣體泄露時所需的通風換氣。根據居住實態調查結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戶僅在炒菜時啟動排油煙機,其他作業如煮飯、燒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風,因此,條文對廚房作了相關規定。
7.2.2 住宅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門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內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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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室內外之間自然通風既可以是相對外墻窗之間形成的對流的穿堂風,也可以是相鄰外墻窗之間形成的流通的轉角風。將室外風引入室內,同時將室內空氣引導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內平面設計、室內空間合理的組織以及門窗位置與大小的精細化設計。因此,本條文提出了相關要求。
當住宅設計條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單朝向住宅套型時,可以采取戶門上方設通風窗,下方設通風百葉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證臥室、起居室(廳)內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單朝向住宅安裝了帶有通風口的防盜門或防盜戶門,這樣也可以通過開啟門上的通風口,在不同的時間段獲得較好的自然通風,改善室內環境。當單朝向住宅戶門一側為防火墻和防火門時,在戶門或防火墻上開設自然通風口有一定困難,因此,對于單朝向住宅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要求的尺度確定為“宜”。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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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條規定是對整套住宅總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的要求,與《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相關規定一致。使用時,既要保證整套住宅總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也要保證有自然通風要求房間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
7.2.4 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廳)、明衛生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當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20;
2 廚房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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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本條文基本為原規范的保留條文。條文中通風開口面積是最低要求。為避免有自然通風要求房間開向室外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或開向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夠,影響自然通風效果,條文對有自然通風要求房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提出了要求;同時為避免設置在有自然通風要求房間外的陽臺或封閉陽臺的外窗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夠,影響自然通風效果,條文對陽臺或封閉陽臺外窗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也提出了要求。
7.3 隔聲、降噪
7.3.1 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4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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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條文規定的室內允許噪聲級標準是在關窗條件下測量的指標,包括了對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的在晝間和夜間的要求。
住宅應給居住者提供一個安靜的室內生活環境,但是在現代城鎮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環境均比較嘈雜,特別是鄰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聲的影響較為嚴重。同時住宅的內部各種設備機房動力設備的振動會傳遞到住宅房間,動力設備振動所產生的低頻噪聲也會傳遞到住宅房間,這都會嚴重影響居住質量。特別是動力設備的振動產生的低頻噪聲往往難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設計時,不僅針對室外環境噪聲要采取有效的隔聲和防噪聲措施,而且臥室、起居室(廳)也要布置在遠離可能產生噪聲的設備機房(如水泵房、冷熱機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結構相互獨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7.3.2 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于51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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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為便于設計人員在設計中選擇相應的構造、部品、產品和做法,條文中規定的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指標是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該指標是實驗室測量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條文中規定的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性能指標是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該指標也是實驗室測量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3.3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宜小于75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85dB,且應在樓板上預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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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原規范采用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標準是現場綜合各種因素后的現場測量指標,設計人員在設計時采用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標準設計難以把握最終的隔聲效果。為便于設計人員在設計中選擇相應的構造,部品、產品和做法,條文中對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采用了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作為控制指標,該指標是實驗室測量值。
7.3.4 住宅建筑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于噪聲控制。在住宅平面設計時,當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墻和分隔樓板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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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本條文中所指噪聲源為室外噪聲。條文中所指隔聲降噪措施為加大窗間距、設置隔聲窗、設置隔聲板等措施。在住宅設計時,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布置,分隔墻或樓板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同時臥室與衛生間相鄰布置時,排水管道、衛生器具等設備設施在使用時也會產生很大噪聲,因此除選用噪聲更小的產品外,將排水管道、衛生器具等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臥室一側會對減少噪聲起到較好的作用。
7.3.5 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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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由于電梯機房設備產生的噪聲以及電梯井道內產生的振動和撞擊聲對住戶有很大干擾,因此在住宅設計時盡量避免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井道和電梯機房布置十分必要。當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井道、電梯機房布置時,需要采取提高電梯井壁隔聲量的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需要采取提高電梯機房與起居室(廳)之間隔墻和樓板隔聲量的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需要采取電梯軌道和井壁之間設置減振墊等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墻、外窗應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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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防止滲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墻、外窗的基本要求。為防止滲漏,在設計、施工、使用階段均應采取相應措施。住宅防水不僅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上也要采取措施,原規范僅在共用部分對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夠全面。此次規范修編與《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協調,加入了相關規定。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濕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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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住宅室內表面(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長時間的結露會滋生霉菌,對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響。室內表面出現結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溫度低于室內空氣的露點溫度。另外,表面空氣的不流通也助長了結露現象的發生。因此,住宅設計時,要核算室內表面可能出現的最低溫度是否高于露點溫度,并盡量避免通風死角。但是,要杜絕內表面的結露現象有時非常困難。例如,在我國南方的雨季,空氣非常潮濕,空氣所含的水蒸氣接近飽和,除非緊閉門窗,空氣經除濕后再送入室內,否則短時間的結露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條規定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濕度條件下”(即在正常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 室內空氣質量
7.5.1 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評價。
7.5.2 在選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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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5.3 因使用的室內裝修材料、施工輔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藝不合規范,造成建筑物建成后室內環境污染長期難以消除,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問題。為杜絕此類問題,嚴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和現行國家標準關于室內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相關規定,選用合格的裝修材料及輔助材料十分必要。同時,鼓勵選用比國家標準更健康環保的材料,鼓勵改進施工工藝。
保障室內空氣質量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其中設計階段是一個關鍵環節。第7.5.1條、7.5.2條和7.5.3條這三個條款存在相互的邏輯關系,第7.5.1條是設計階段要進行的工作,第7.5.2條是工作內容中要關注的幾個主要方面。第7.5.3條是工作的目標。第7.5.3條的控制標準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相關規定。
調查表明,室內空氣污染物中主要的有毒有害氣體(氨氣污染除外)一般是裝修材料及其輔料和家具等釋放出的,其中,板材、涂料、油漆以及各種膠粘劑均釋放出甲醛氣體、非甲烷類揮發性有機氣體。氨氣主要來源于混凝土外加劑中,其次源于室內裝修材料中的添加劑和增白劑。同時由于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輔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藝不合規范,也會使建筑室內環境的污染長期難以消除。
另外,室內裝修時,即使使用的各種裝修材料均滿足各自的污染物環保標準,但是如果過度裝修使裝修材料中的污染大量累積時,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依然會超標。為解決這一問題,在室內裝修設計階段及主體建筑設計階段進行室內環境質量預評價十分必要。預評價時可綜合考慮室內裝修設計方案和空間承載量、裝修材料的使用量、建筑材料、施工輔助材料、施工工藝、室內新風量等諸多影響室內空氣質量的因素,對最大限度能夠使用的各種裝修材料的數量作出預算,也可根據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工程項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內環境質量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技術對策,作為工程項目改善設計方案和項目建筑材料供應的主要依據,從而根據預評價的結果調整裝修設計方案。
其次,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中的氡主要來源于無機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巖石)。對于室內氡的污染,只要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符合國家限值要求,由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釋放出的氡,就不會使其含量超過規定限值。然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巖石)中的氡會長期通過地下室外墻和地板的縫隙向室內滲透,因此科學的選址以及環境評價十分重要。同時在建筑物地基有氡污染的地區,建筑物地板和地下室外墻的設計可以采取一些隔絕和建立主動或被動式的通風系統等措施防止土壤中的氡進入建筑內部
8建筑設備
8.1 一般規定
8.1.1 住宅應設置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采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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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1.3 給水排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采暖設施和照明供電系統,是有利于居住者身體健康的最基本居住生活設施,是現代居家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規定應予設置。
8.1.4 住宅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應設置分戶水表;
2 設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燃氣表;
4 設有供電系統時,應設置分戶電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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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按戶分別設置計量儀表是節能節水的重要措施。設置的分戶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熱水供應時的熱水表、集中直飲水供應時的水表等。
根據現行行業標準《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對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調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統提供的熱量既可以按樓棟設置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樓內住戶按戶進行熱量分攤,每戶需有相應的裝置作為對整棟樓的耗熱量進行戶間分攤的依據;也可以在每戶安裝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無論是按戶分攤還是每戶安裝熱量表結算,均統稱為分戶熱計量。
8.1.5 機電設備管線的設計應相對集中、布置緊湊、合理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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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建筑設備設計應有建筑空間合理布局的整體觀念。設計時首先由建筑設計專業按本規范第3.0.9條要求綜合考慮建筑設備和管線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空間條件,尤其是公共管道和設備、閥門等部件的設置空間和管理檢修條件,以及強弱電豎井等。
需要建筑設計預留安裝位置的戶內機電設備有:采用地板采暖時的分集水器、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燃氣采暖爐或制冷設備、戶配電箱、家居配線箱等。
8.1.6 設備、儀表及管線較多的部位,應進行詳細的綜合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暖散熱器、戶配電箱、家居配線箱、電源插座、有線電視插座、信息網絡和電話插座等,應與室內設施和家具綜合布置;
2 計量儀表和管道的設置位置應有利于廚房灶具或衛生間衛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5.5條的規定;
4 水表、熱量表、燃氣表、電能表的設置應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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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本條提出了應進行詳細綜合設計的主要部位和需進行綜合布置的主要設施。
計量儀表的選擇和安裝的原則是安全可靠、便于讀表、檢修和減少擾民。需人工讀數的儀表(如分戶計量的水表、熱計量表、電能表等)一般設置在戶外。對設置在戶內的儀表(如廚房燃氣表、廚房衛生間等就近設置生活熱水立管的熱水表等)可考慮優先采用可靠的遠傳電子計量儀表,并注意其位置有利于保證安全,且不影響其他器具或家具的布置及房間的整體美觀。
8.1.7 下列設施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應設置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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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公共的管道和設備、部件如設置在住宅套內,不僅占用套內空間的面積、影響套內空間的使用,住戶裝修時往往將管道等加以隱蔽,給維修和管理帶來不便,且經常發生無法進入戶內進行維護的實例,因此本條規定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
雨水立管指建筑物屋面等公共部位的雨水排水管,不包括僅為各戶敞開式陽臺服務的各層共用雨水立管。屋面雨水管如設置在室內(包括封閉陽臺和衛生間或廚房的管井內),使公共共用管道占據了某些住戶的室內空間,下雨時還有噪聲擾民等問題,因此規定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但考慮到為減少首層地面下的水平雨水管坡度占據的空間,往往需要在靠建筑物外墻就近排出室外,且敞開式陽臺已經不屬于室內,對住戶影響不大,因此將設置在此處的屋面公共雨水立管排除在規定之外。當陽臺設置屋面雨水管時,還應注意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單獨設置,不能與陽臺雨水管合用。
當給水、生活熱水采用遠傳水表或IC水表時,立管設置在套內衛生間或廚房。但立管檢修閥一般設置在共用部分(例如管道層的橫管上),而不設置在套內立管的部分。
采暖(空調)系統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設置舉例如下:環路檢修閥門設置在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檢修閥設置在設備層或管溝內;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采暖系統,與共用立管相連接的各分戶系統的入口裝置(檢修調節閥、過濾器、熱量表等)設置在公共管井內。
配電干線、弱電干線(管)和接線盒設置在電氣管井中便于維護和檢修。當管線較少或沒有條件設置電氣管井時,宜將電氣立管和設備設置在共用部分的墻體上,確有困難時,可在住宅的分戶墻內設置電氣暗管和暗箱,但箱體的門或接線盒應設置在共用部分的空間內。
采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不得設置在套內,除考慮維修和管理因素外,還考慮了安全問題。
8.1.8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室等公共機電用房應采用低噪聲設備,且應采取相應的減振、隔聲、吸聲、防止電磁干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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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機電設備用房產生的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對住戶的休息和生活影響很大,也是居民投訴的熱點。本規范的第6.10.3條也有相關規定。
8.2 給水排水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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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源,無論來自市政管網還是自備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滌、烹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滌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質都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的規定。當采用二次供水設施來保證住宅正常供水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衛生標準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的規定。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要求與生活給水系統的水質相同。管道直飲水水質要符合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的規定。生活雜用水指用于便器沖洗、綠化澆灑、室內車庫地面和室外地面沖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質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相關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8. 2.3 套內用水點供水壓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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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2.3 入戶管的給水壓力的最大限值規定為0.35MPa,為強制性條文,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一致,并嚴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相關規定。推薦用水器具規定的最低壓力不宜大于0.20MPa,與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一致,其目的都是要通過限制供水的壓力,避免無效出流狀況造成水的浪費。超過壓力限值,則要根據條文規定的嚴格程度采取系統分區、支管減壓等措施。
提出最低給水水壓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居民正常用水條件,可根據《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提供的衛生器具最低工作壓力確定。
8.2.4 住宅應設置熱水供應設施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生活熱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配水點的供水水溫不應低于45℃;
2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應在套內熱水表前設置循環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熱水表后或戶內熱水器不循環的熱水供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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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住宅設置熱水供應設施,以滿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熱源狀況和技術經濟條件不盡相同,可采用多種加熱方式和供應系統,如: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分戶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等。當不設計熱水供應系統時,也需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如預留安裝熱水器的位置、預留管道、管道接口、電源插座等。條件適宜時,可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或為安裝太陽能熱水設施預留接口條件。
配水點水溫是指打開用水龍頭約15s內的得到的水溫。為避免使用熱水時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費,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應在分戶熱水表前設置循環加熱系統,無循環的供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8m,這與協會標準《小區集中生活熱水供應設計規程》CECS 222—2007的規定一致,但略有放寬(該規程認為不循環支管的長度應控制在5m~7m)。當熱水用水點距水表或熱水器較遠時,需采取其他措施,例如:集中熱水供水系統在用水點附近增加熱水和回水立管并設置熱水表;戶內采用燃氣熱水器時,在較遠的衛生間預留另設電熱水器的條件,或設置戶內熱水循環系統。循環水泵控制可以采用用水前手動控制或定時控制方式。
8.2.5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管道、閥門和配件應采用不易銹蝕的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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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采用節水型衛生器具和配件是住宅節水的重要措施。節水型衛生器具和配件包括:總沖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兩檔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龍頭、延時水嘴、紅外線節水開關、腳踏閥等。住宅內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鑄鐵水龍頭、鑄鐵截止閥、進水閥低于水面的衛生潔具水箱配件、上導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建設部公告第218號《關于發布〈建設部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的公告》中規定:對住宅建筑,推廣應用節水型坐便器(不大于6L),禁止使用沖水量大于等于9L的坐便器。
管道、閥門和配件應采用銅質等不易銹蝕的材料,以保證檢修時能及時可靠關閉,避免滲漏。
8.2.6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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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為防止衛生間排水管道內的污濁有害氣體串至廚房內,對居住者衛生健康造成影響。因此本條規定當廚房與衛生間相鄰布置時,不應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應分別設置各自的立管。
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聲或結露產生凝結水影響居住者衛生健康,損壞財產,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橫管)均不得穿越臥室空間。
8.2.7 排水立管不應設置在臥室內,且不宜設置在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當必須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時,應采用低噪聲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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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排水立管的設置位置需避免噪聲對臥室的影響,本條規定排水立管不應布置在臥室內,也包含利用臥室空間設置排水立管管井的情況。普通塑料排水管噪聲較大,有消聲功能的管材指橡膠密封圈柔性接口機制的排水鑄鐵管、雙壁芯層發泡塑料排水管、內螺旋消聲塑料排水管等。
8.2.8 污廢水排水橫管宜設置在本層套內;當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置在本層,并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和采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污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宜每層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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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推薦住宅的污廢水排水橫管設置于本層套內以及每層設置污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是為了檢修和疏通管道時避免影響下層住戶。同層排水系統的具體做法,可參考協會標準《建筑同層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ECS 247—2008。
排水橫管必須敷設于下一層套內空間時,只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才能在排水管道發生堵塞時,在本層內疏通,而不影響下層住戶,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彎、并可在本層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此外,有些地區在有些季節會出現管道外壁結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8.2.9 設置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設置洗衣機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專用地漏。洗衣機設置在陽臺上時,其排水不應排入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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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本條規定了必須設置地漏的部位和對洗衣機地漏的性能的要求。洗衣機設置在陽臺上時,如洗衣廢水排入陽臺雨水管,雨水管在首層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綠地,會造成污染、影響植物的生長。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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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在工程實踐中,尤其是二次裝修的住宅工程,經常忽略洗盆等衛生器具存水彎的設置。實際上,在設計中即便采用無水封的直通地漏(包括密封型地漏)時,也需在下部設置存水彎。本條針對此問題強調了存水彎的設置,并針對污水管內臭味外溢的常見現象,強調無論是有水封的地漏,還是管道設置的存水彎,都要保證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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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低于室外地面的衛生間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與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單獨排出,是為了確保當室外排水管道滿流或發生堵塞時不造成倒灌。
8.2.12 采用中水沖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標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接,嚴禁與中水管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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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使用中水沖廁具有很好的節水效益。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形勢非常嚴峻,缺水城鎮的住宅應推廣使用中水沖廁。中水的水質要求低于生活飲用水,因此為了保障用水安全,在中水管道上和預留接口部位應設明顯標識,主要是為了防止潔身器用水與中水管誤接,對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8.2.13 排水通氣管的出口,設置在上人屋面、住戶平臺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臺地面2.00m;當周圍4.00m之內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口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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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在有錯層設計的住宅時,頂層住戶有可上人的平臺或其窗下為下一層的屋面,如這些位置設置排水通氣管的出口,可能對住戶環境產生影響,實踐中有不少為此問題而投訴的實例。本條參考了《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對排水通氣管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頂層用戶平臺通氣管要求,對其出口高度作出了規定。
8.3 采暖
8.3.1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宜設集中采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住宅采暖方式應根據當地能源情況,經技術經濟分析,并根據用戶對設備運行費用的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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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采暖設施”包括集中采暖系統和分戶或分室設置的采暖系統或采暖設備。“集中采暖”系指熱源和散熱設備分別設置,由集中熱源通過管道向各個建筑物或各戶供給熱量的采暖方式。
嚴寒和寒冷地區以城市熱網、區域供熱廠、小區鍋爐房或單幢建筑物鍋爐房為熱源的集中采暖方式,從節能、采暖質量、環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衛生條件等方面,都是嚴寒和寒冷地區采暖方式的主體。即使某些地區具備設置燃油或燃用天然氣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條件,但除較分散的低層住宅以外,仍推薦采用集中采暖系統。
夏熱冬冷地區的采暖要求引自《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該區域冬季濕冷、夏季酷熱,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采暖的需求逐年上升。對于居住建筑選擇設計集中采暖(空調)系統方式,還是分戶采暖(空調)方式,應根據當地能源、環保等因素,通過仔細的技術經濟分析來確定。同時,因為該地區的居民采暖所需設備及運行費用全部由居民自行支付,所以,還應考慮用戶對設備及運行費用的承擔能力。因此,沒有對該地區設置采暖設施作出硬性規定,但最低標準是按本規范第8.6.1條的規定,在主要房間預留設置分體式空調器的位置和條件,空調器一般具有制熱供暖功能,較適合用于夏熱冬冷地區供暖。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采暖主體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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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本條引自《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和《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直接電熱采暖,與采用以電為動力的熱泵采暖,以及利用電網低谷時段的電能蓄熱、在電網高峰或平峰時段采暖有較大區別。
用高品位的電能直接轉換為低品位的熱能進行采暖,熱效率較低,不符合節能原則。火力發電不僅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還產生大量溫室氣體(CO2),對保護地球、抑制全球氣候變暖不利,因此它并不是清潔能源。
嚴寒、寒冷、夏熱冬冷地區采暖能耗占有較高比例。因此,應嚴格限制應用直接電熱進行集中采暖的方式。但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戶內自行配置電熱采暖設備,也不限制衛生間等設置“浴霸”等非主體的臨時電采暖設施。
8.3.3 住宅采暖系統應采用不高于95℃的熱水作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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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住宅采暖系統包括集中熱源和各戶設置分散熱源的采暖系統,不包括以電能為熱源的分散式采暖設備。采用散熱器或地板輻射采暖,以不高于95℃的熱水作為采暖熱媒,從節能、溫度均勻、衛生和安全等方面,均比直接采用高溫熱水和蒸汽合理。
長期以來,熱水采暖系統中管道、閥門、散熱器經常出現被腐蝕、結垢和堵塞現象。尤其是住宅設置熱計量表和散熱器恒溫控制閥后,對水質的要求更高。除熱源系統的水質處理外,對于住宅室內采暖系統的水質保證措施,主要是指建筑物采暖入口和分戶系統入口設置過濾設備、采用塑料管材時對管材的阻氣要求等。
金屬管材、熱塑性塑料管、鋁塑復合管等,其可承受的長期工作溫度和允許工作壓力均不相同,不同類型的散熱器能夠承受的壓力也不同。采用低溫輻射地板采暖時,從衛生、塑料管材壽命和管壁厚度等方面考慮,要求的水溫要低于散熱器采暖系統。因此,采暖系統的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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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根據《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的有關規定,本條特別強調房間的熱負荷計算,是為了避免采用估算數值作為集中采暖系統施工圖的依據,導致房間的冷熱不均、建設費用和能源的浪費。同時,負荷計算結果還可為管道水力平衡計算提供依據。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進行室內采暖系統的水力平衡計算,并應通過調整環路布置和管徑,使并聯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對差額不大于15%;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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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系統的熱力失勻和水力失調是影響房間舒適和采暖系統節能的關鍵。本條強調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力求通過調整環路布置和管徑達到系統水力平衡。當確實不能滿足水力平衡要求時,也應通過計算才能正確選用和設置水力平衡裝置。
水力平衡措施除調整環路布置和管徑外,還包括設置平衡裝置(包括靜態平衡閥和動態平衡閥等),這些要根據工程標準、系統特性正確選用,并在適當的位置正確設置,例如當設置兩通恒溫控制閥的雙管系統為變流量系統時,各并聯支環路就不應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閥(也稱定流量閥或動態平衡閥)。
8. 3. 6 設置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 3. 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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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本條規定了采暖最低計算溫度,根據《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其中樓梯間和走廊溫度,為有采暖設施時的計算數值,如不采暖則無最低計算溫度要求。根據《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嚴寒(A)區和嚴寒(B)區樓梯間宜采暖。
8.3.7 設有洗浴器并有熱水供應設施的衛生間宜按沐浴時室溫為25℃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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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經常的熱水供應(包括集中熱水供應和設置燃氣或電熱水器)在有洗浴器的衛生間越來越普遍,沐浴時室溫應相應提高,因此推薦有洗浴器的衛生間室溫能夠達到浴室溫度。但如按25℃設置熱水采暖設施,不沐浴時室溫偏高,既不舒適也不節能。當采用散熱器采暖時,可利用散熱器支管的恒溫控制閥隨時調節室溫。當采用低溫熱水地面輻射采暖時,由于采暖地板熱惰性較大,難以快速調節室溫,且設計室溫過高、負荷過大,加熱管也難以敷設。因此,可以按一般臥室室溫要求設計熱水采暖設施,另設置“浴霸”等電暖設施在沐浴時臨時使用。
8.3.8 套內采暖設施應配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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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套內采暖設施配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是節能和保證舒適的重要手段之一。這與《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和《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的相關規定一致。根據戶內采暖系統的類型、分戶熱計量(分攤)方式和調控標準。可選擇分室溫控或分戶總體溫控兩種方法。
對于散熱器采暖,除戶內采用具有整體控溫功能的通斷時間面積法進行分戶熱計量(分攤)外,一般采用在每組散熱器設置恒溫控制閥(又稱溫控閥,恒溫器等)的方式。恒溫控制閥是一種自力式調節控制閥,可自主調節室溫,滿足不同人群的舒適要求,同時可以利用房間內獲得的自由熱,實現自動恒溫功能。安裝恒溫控制閥不僅保持了適宜的室溫,同時達到節能目的。
對于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各環路的調控閥門一般集中在分水器處,在各房間設置自力式恒溫控制閥較困難。一般可采用各房間設置溫度控制器設定,監測室內溫度,對各支路的電熱閥進行控制,保持房間的設定溫度;或選擇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如起居室),設置房間溫度控制器,控制分水器前總進水管上的電動或電熱兩通閥的開度。
8.3.9
室內采用散熱器采暖時,室內采暖系統的制式宜采用雙管式;如采用單管式,應在每組散熱器的進出水支管之間設置跨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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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條文中對室內采暖系統制式的推薦,與《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的相關規定一致。
住宅集中采暖設置分戶熱計量設施時,一般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循環的雙管或單管系統。采用散熱器熱分配計法等進行分戶熱計量時,可以采用垂直雙管或單管系統。住宅各戶設置獨立采暖熱源時,分戶獨立系統可以是水平雙管或單管式。
無論何種形式,雙管系統各組散熱器的進出口溫差大,恒溫控制閥的調節性能好(接近線性),而單管系統串聯的散熱器越多,各組散熱器的進出口溫差越小,恒溫控制閥的調節性能越差(接近快開閥)。雙管系統能形成變流量水系統,循環水泵可采用變頻調節,有利于節能。設置散熱器恒溫控制閥時,雙管系統應采用高阻力型可利于系統的水力平衡,因此,推薦采用雙管式系統。
當采用單管系統時,為了改善恒溫控制閥的調節性能,應設跨越管,減少散熱器流量、增大溫差。但減小流量使散熱器平均溫度降低,則需增加散熱器面積,也是單管系統的缺點之一。單管系統本身阻力較大,各組散熱器之間無水力平衡問題,因此采用散熱器恒溫控制閥時應采用低阻力型。
8.3.10 設計地面輻射采暖系統時,宜按主要房間劃分采暖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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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推薦按主要房間劃分地面輻射采暖的環路,與《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的相關規定一致。其目的是能夠對主要房間進行分室調節和溫控。當采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采暖時,采暖環路則是指發熱電纜回路。
8.3.11 應采用體型緊湊、便于清掃、使用壽命不低于鋼管的散熱器,并宜明裝,散熱器的外表面應刷非金屬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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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 要求采用體型緊湊的散熱器,是為了少占用住宅戶內的使用空間。為改善衛生條件,散熱器要便于清掃。針對部分鋼制散熱器的腐蝕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問題,本條強調了采用散熱器耐腐蝕的使用壽命,應不低于鋼管。
8.3.12 采用戶式燃氣采暖熱水爐作為采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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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 本規范提出了戶式燃氣采暖熱水爐設計選用時對熱效率的要求,表1引自《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該標準第4.2條規定了熱水器和采暖爐能效限定值為表1中能效等級的3級。

8.4 燃氣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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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本條引自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8.4.2 戶內燃氣立管應設置在有自然通風的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且宜明裝設置,不得設置在通風排氣豎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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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考慮到除燃氣灶外,熱水器等用氣設備也可能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因此,戶內燃氣立管設置在燃氣灶和燃氣設備旁可減少支管長度,要盡量避免穿越其他房間,對于保持戶內美觀和安全都有好處,實際工程也都如此,本條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住宅立管明裝設置是指不宜設置在不便于檢查的水管管井等密閉空間內,更不允許設置在通風排氣道內。如必須設置在水管管井內,管井還需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設施等,見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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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本條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整理。考慮到浴室使用熱水器時門窗較密閉,一旦有燃氣發生泄漏等事故,難以及時發現,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內不允許設置有可能積聚有害氣體的設備。要求廚房等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通風良好”,是指能符合本規范第5.3節的規定,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且燃氣灶和其他燃氣設備能符合本規范第8.5節的規定。允許安裝燃氣設備的“其他非居住房間”,是指一些大戶型住宅、別墅等為燃氣設備等單獨設置的、有與其他空間分隔的門、有自然通風且確實能保證無人居住的設備間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證無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廳以及與之相通的過道等。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采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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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整理。
8.4.5 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燃氣設備的種類、數量和額定燃氣量計算確定,且應至少按一個雙眼灶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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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本條規定了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和最低設計燃氣用量的確定原則,即使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應預留住戶選擇采用單戶燃氣熱水器的條件。
8.5 通風
8.5.1 排油煙機的排氣管道可通過豎向排氣道或外墻排向室外。當通過外墻直接排至室外時,應在室外排氣口設置避風、防雨和防止污染墻面的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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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本條給出排油煙機排氣的兩種出路。通過外墻直接排至室外,可節省設置排氣道的空間并不會產生各層互相串煙,但不同風向時可能倒灌,且對墻體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應采取相應措施。當通過共用排氣道排出屋面時,本規范第6.8.5條另有規定。
8.5.2 嚴寒、寒冷、夏熱冬冷地區的廚房,應設置供廚房房間全面通風的自然通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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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房間“全面通風”是相對于爐灶排油煙機等“局部排風”而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和夏熱冬冷地區的廚房,在冬季關閉外窗和非炊事時間排油煙機不運轉的條件下,應有向室外排除廚房內燃氣或煙氣的自然排氣通路。廚房不開窗時全面通風裝置應保證開啟,因此應采用最安全和節能的自然通風。自然通風裝置指有避風、防雨構造的外墻通風口或通風器等。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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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當衛生間不采用機械通風,僅設置自然通風的豎向通氣道時,主要依靠室內外空氣溫差形成的熱壓,室外氣溫越低熱壓越大。但在室內氣溫低于室外氣溫的季節(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風所需的作用力,因此要求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一般為排氣扇)條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為燃料進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為燃料的廚房,應設煙囪;上下層或相鄰房間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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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燃氣設備的煙氣排放,已經在本章第8.4節和本節作出了明確規定。煤、薪柴、燃油等燃燒時,產生氣體更加有害,也需有排煙設施。除了在外墻上開洞通過設備的排煙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一般應設置豎向煙囪。
煙囪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每戶獨用一個排氣孔道直出屋面, 這種做法比較安全,使用效果也較好,但占用面積較多;另一種做法是各層合用一個排氣道,這種做法較省面積,但也可能串煙,發生事故。最好采用由主次煙氣道組合的排氣道,它占用面積較少,并能防止串煙。因此,本條規定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8.6 空調
8.6.1 位于寒冷(B區)、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當不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時,主要房間應設置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空調設施的位置和條件。
8.6.2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能有組織地排放。
8.6.3 當采用分戶或分室設置的分體式空調器時,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6.8條的規定。
8.6.4 住宅計算夏季冷負荷和選用空調設備時,室內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室內設計溫度宜為26℃;
2
無集中新風供應系統的住宅新風換氣宜為1次/h。
8.6.5 空調系統應設置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8.7 電氣
8.7.1 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套內建筑面積和用電負荷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2.5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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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因套內建筑面積、建設標準、采暖(或過渡季采暖)和空調的方式、電炊、洗浴熱水等因素而有很大的差別。本規范僅提出必須達到的下限值。每套住宅用電負荷中應包括:照明、插座,小型電器等,并為今后發展留有余地。考慮家用電器的特點,用電設備的功率因數按0.9計算。
8.7.2 住宅供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2 電氣線路應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套內的電氣管線應采用穿管暗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不應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應小于2.5mm2;
3 套內的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插座應設置獨立回路,衛生間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
4 除壁掛式分體空調電源插座外,電源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作局部等電位聯結;
6 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應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或剩余電流動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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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本條強調了住宅供電系統設計的安全要求。
1 在TN系統中,壁掛空調的插座回路可不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但在TT系統中所有插座回路均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2 導線采用銅芯絕緣線,是指每套住宅的進戶線和戶內分支回路,對干線的選材末作規定。每套住宅進戶線是限定每套住宅最大用電量的關鍵參數,綜合考慮每套住宅的基本用電需求、適當留有發展余地、住宅進戶線一般為暗管一次敷設到位難以改造等因素,提出每套住宅進戶線的最小截面。
3 住宅套內線路分路分類配線,是為了減小線路溫升,滿足用電需求、保證用電安全和減少電氣火災的危險。
5 “總等電位聯結”是用來均衡電位,降低人體受到電擊時的接觸電壓的,是接地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局部等電位聯結”,是為了防止出現危險的接觸電壓。
局部等電位聯結包括衛生間內金屬給排水管、金屬浴盆、金屬采暖管以及建筑物鋼筋網和衛生間電源插座的PE線,可不包括金屬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金屬物。盡管住宅衛生間目前多采用鋁塑管、PPR等非金屬管,但考慮住宅施工中管材更換、住戶二次裝修等因素,還是要求設置局部等電位接地或預留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盒。
6 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值不宜大于500mA,為減少誤報和誤動作,設計中要根據線路容量、線路長短、敷設方式、空氣濕度等因素,確定在電源進線處或配電干線的分支處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或報警裝置。當住宅建筑物面積較小,剩余電流檢測點較少時,可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或獨立型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當有集中監測要求時,可將報警信號連至小區消防控制室。當剩余電流檢測點較多時,也可采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8.7.3 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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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為保證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條對每套住宅的電源總斷路器提出了相應要求。
8.7.4 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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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為了避免兒童玩弄插座發生觸電危險,本條規定安裝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應設置人工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采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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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原規范規定公共部分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以實現人在燈亮,人走燈滅,達到節電目的。但在應用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夜間漆黑一片,對住戶不方便;在設置安防攝像場所(除采用紅外攝像機外),達不到攝像機對環境的最低照度要求;較大聲響會引起大面積公共照明自動點亮,如在夜間經常有重型貨車通過時頻繁亮滅,使燈具壽命縮短,也達不到節能效果;具體工程中,樓梯間、電梯廳有無外窗的條件也不相同。此外,應用于住宅建筑的節能光源的聲光控制和應急啟動技術也在不斷發展和進步。因此,本條強調住宅公共照明要選擇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設計中要具體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節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滿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8.7.6 住宅套內電源插座應根據住宅套內空間和家用電器設置,電源插座的數量不應少于表8.7.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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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電源插座的設置應滿足家用電器的使用要求,盡量減少移動插座的使用。但住宅家用電器的種類和數量很多,因套內空間、面積等因素不同,電源插座的設置數量和種類差別也很大,我國尚未有統一的家用電器電源線長度的統一標準,難以統一規定插座之間的間距。為方便居住者安全用電,本條規定了電源插座的設置數量和部位的最低標準,這是對應本規范第5.1.2條的最小套型提出的。
8.7.7 每套住宅應設有線電視系統、電話系統和信息網絡系統,宜設置家居配線箱。有線電視、電話、信息網絡等線路宜集中布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線電視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有線電視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主臥室、兼起居的臥室應設置電視插座;
2 電話通信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電話通信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主臥室、兼起居的臥室應設置電話插座;
3 信息網絡系統的線路宜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臥室或兼起居室的臥室應設置信息網絡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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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住宅的信息網絡系統可以單獨設置,也可利用有線電視系統或電話系統來實現。三網融合是今后的發展方向,IPTV、ADSL等技術可利用有線電視系統和電話系統來實現信息通信,住宅建筑電話通信系統的設置需與當地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運營方式相結合。住宅建筑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要與當地信息網絡的現有水平及發展規劃相互協調一致,根據當地公共通信網絡資源的條件決定是否與有線電視或電話通信系統合一。
每套住宅設置家居配線箱應是今后的發展方向,但對于較小住宅套型設置有電視、電話和信息網絡線路即可,因此提出“宜設置”家居配線箱。
8.7.8 住宅建筑宜設置安全防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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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根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對于建筑面積在5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區,要根據建筑面積、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設置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的安全防范系統。在有小區集中管理時,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將呼救信號、緊急報警和燃氣報警等納入訪客對講系統。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內部手動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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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門禁系統必須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要求。當發生火警或需緊急疏散時,住宅樓疏散門的防盜門鎖須能集中解除或現場順疏散方向手動解除,使人員能迅速安全疏散。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聯網型門禁系統時,在確認火情后,須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關部位的門禁。當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聯網型門禁系統時,要求能在火災時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從內部徒手打開出口門,以便于人員的逃生。
本規范用詞說明
本規范用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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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