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 總則
1.0.1 為適應城鎮建設發展需要,使車庫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節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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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規范是對《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98的修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我國機動車無論是數量還是類型與十幾年前相比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在大、中城市,機動車已經進入普通家庭,越來越多的人擁有自己的家庭轎車及私有車位。停車問題越來越顯示其社會性與公共性,停車功能也已經成為很多建筑物必配的基本功能,停車設計也是建筑設計中大量涉及的基本設計問題,車庫建筑規模、使用要求等方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新技術與新設備的不斷發展與更新,使得停車方式也有了巨大的改變,如停車設施的不斷完善與提升、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推陳出新等,因此對原有規范的不足之處進行修訂尤為重要,同時更名為《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在機械式機動車庫方面,更新充實了相應的內容,以符合當今新的社會現實需求。
制定并實施車庫建筑的綠色環保與節能減排,不僅有利于改善車庫建筑的熱環境,提高暖通空調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還有利于車庫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為實現國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戰略,貫徹有關政策和法規做出貢獻。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機動車庫和非機動車庫的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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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我國當今社會條件下,非機動車作為人們傳統出行方式仍然占據著重要地位,并且由于當今節能、低碳理念的倡導,非機動車的使用應該得到大力提倡,但以往規范中沒有對非機動車車庫的設計做出專門規定。因此本次規范的修訂中,擴大了原規范的適用范圍,將非機動車車庫作為單獨章節納入進來,形成較為完整的設計規范體系。
本規范中車庫停放的車輛為轎車、客車和貨車為代表的機動車和以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小型三輪車為代表的非機動車,側重于城鎮中大量性的公共車庫建筑。修車庫、特種車型機動車庫、低層住宅、工廠及倉庫等專用車庫由于類型特殊,不具有廣泛代表性,所以本規范沒有將其納入。
1.0.3 車庫建筑按所停車輛類型分為機動車庫和非機動車庫,按建設方式可劃分為獨立式和附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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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由于將非機動車納入規范增補內容,且兩種車型差異大,一般在實際中往往分開設置,因此將車庫建筑分為機動車庫與非機動車庫兩種類型。根據建設方式的不同,將車庫分為獨立式與附建式兩種類型,主要考慮附建式車庫在總平面等方面要結合其附屬主體建筑物的情況,較為復雜,而與獨立式車庫有所不同。
1.0.4 機動車車庫建筑規模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機動車庫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車庫建筑規模及停車當量數應符合表1. 0. 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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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車庫建筑規模一般按車輛類型、容量來劃分,車型與容量的多少決定了車庫面積的大小。對于機動車庫來講,考慮到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不分車型,僅以小型車車容量作為車庫防火分類的劃分依據,同時小型車車庫使用面廣,故本表中以小型車為標準當量作為劃分依據,其他車型可考慮車輛的當量換算系數進行折算。對于非機動車庫來講,主要考慮以自行車作為主要停駛車輛,因此以自行車為標準當量作為劃分依據,其他類型非機動車輛如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等停放在庫中時應按相應當量換算系數進行折算。
由于我國機動車的飛速發展,機動車庫的規模不斷增大,超過1000輛的機動車庫比比皆是。原規范中對于特大型車庫中數量的規定已不能客觀、準確地反映出現實狀況,因此將特大型、大型機動車庫劃分的數量依據進行相應調整,以停車當量數1000輛作為區分特大型與大型車庫的數量依據較為合理,同時其他規模類型的車庫劃分與原規范及防火規中300輛和50輛兩個界限保持一致。
非機動車庫的停車當量數的劃分主要考慮以地下室的防火分區為依據并進行數量折算而得。對于中型和小型的劃分依據則考慮為地下室一個防火分區不設噴淋時為500m2的情況,其一個標準當量自行車停車位與通道等所占綜合面積約為2m2,因此停車當量數定為250輛較為合理。
1.0.5 車庫建筑設計應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并應滿足所在城市及地區交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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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車庫建筑除了適用、經濟以外,在安全、技術先進等方面都有獨特的要求,不僅進出車運行要安全,對油、汽的防火還有較高安全要求,同時還要防止尾氣污染環境。一般來講,機動車庫在發生火災時,以人員及時疏散為主,不宜考慮將機動車輛進行疏散,因此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既可節省運行成本,使車輛運行迅速、合理,又可保證建筑物的安全。
1.0.6 車庫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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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條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引用的典型用語。與本規范有較大聯系的現行規范有:
1《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4《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5《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6《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7《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
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
9《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 37
10《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范》JGJ/T 326
2術語
3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 基地
3.1.1 車庫基地的選擇應符合城鎮的總體規劃、道路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及防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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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章節中將原規范中的術語“庫址”改為“基地”,以便與其他建筑設計規范標準統一。
3.1.1 車輛進出基地時,會對周圍城市道路交通產生影響。機動車還可能產生較大噪聲和較多廢氣,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同時,基地選址時需兼顧消防安全。因此,車庫基地的選址,應符合城鎮的總體規劃、道路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及防火等要求。
3.1.2 車庫基地的選擇應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地下車庫宜結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及地下人防設施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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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車庫基地的選擇應注重節地、節能、節材的方針,以利于節約建設投資,實現綠色設計。為貫徹“平戰結合”方針,城市原有人防工程設施已廣泛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如改做停車庫等,新建車庫應充分利用現有城市人防工程設施。同時,車庫基地的選擇還應與城鎮規劃中擬建的人防工程設施及地下空間開發相結合。
3.1.3 專用車庫基地宜設在單位專用的用地范圍內;公共車庫基地應選擇在停車需求大的位置,并宜與主要服務對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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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停車庫按照使用性質一般可分為公共車庫和專用車庫。為城市公共設施服務的公共車庫的基地應結合城鎮規劃布局和道路交通組織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大型交通樞紐、集中居住區、公共汽車以及軌道交通首、末站等處均應布置適當容量的公共車庫。車庫宜與服務對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側,以利于使用方便及交通安全。
3.1.4 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非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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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車庫基地與主要服務對象之間的距離不宜過大。參照原規范,規定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人的步行速度取1.2m/s,機動車庫基地的服務半徑按步行6min~7min的距離計算,在城市中心地區宜適當減小,服務半徑可控制在200m之內;在風景名勝區,為減少對環境的影響,服務半徑可適當增加;大型公共交通樞紐,如大型機場、火車站、客運站、輪船碼頭等,服務半徑可適當增加;大型廠區內的專用車庫服務半徑有時難以達到500m的要求,此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專用車庫基地的位置,規范對此服務半徑不作規定。
非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參考了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的規定。非機動車庫基地最遠距離應充分考慮人性化設計,按步行不超過2min計算,適宜的距離為50m~100m,大型公共交通樞紐等,不應超過3min 的步行距離,即200m。當由于條件所限距離較大時,可考慮增設擺渡運輸設施,尤其需要考慮為殘疾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務設施。
3.1.5 特大型、大型、中型機動車庫的基地宜臨近城市道路;不相鄰時,應設置通道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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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對于城市道路分級,大城市一般分快、主、次、支四級,中等城市分主、次、支三級,小城市分干、支兩級。此外,城市中還有工業區、居住區等區內道路。按上述劃分,總的可分為城市道路和功能分區道路兩類。中型及中型以上機動車庫基地,出入車流量大,應臨近城市道路,有利于減少對功能分區內環境干擾和影響。為保證車輛行駛安全,且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車輛宜通過緩沖通道到達城市道路。當基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鄰時,需設置通道連接,該連接是維系基地對外交通、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的要素,通道的寬度尺寸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確定
3.1.6 車庫基地出入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出入口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及城市交通規劃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2 基地出入口不應直接與城市快速路相連接,且不宜直接與城市主干路相連接;
3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于4m,并應保證出入口與內部通道銜接的順暢;
4 當需在基地出入口辦理車輛出入手續時,出入口處應設置候車道,且不應占用城市道路;機動車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長度不應小于10m,非機動車應留有等候空間;
5 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應具有通視條件,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 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處的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不宜小于6m ,且應滿足基地通行車輛最小轉彎半徑的要求;
7 相鄰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15m,且不應小于兩出入口道路轉彎半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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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車庫建筑基地出入口的設計要求:
1 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1.2 和第4.1.5 條對基地與城市道路的連接要求作了規定,為了與之統一,本規范不另作規定。就機動車庫而言,其出入口數量不應過少,以利于盡快疏散基地內的車輛,但從城市交通管理的角度考慮,又需要對基地內機動車匯入城市道路的情況加以控制。目前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門會通過交通評估對基地出入口數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規劃要求。因此,本規范未對基地出入口數量和位置提出具體要求,實際工程一般可按照《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和城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設計。
2 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為了保證行車安全和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本規范參照國家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95第7.3.1(4)和7.3.2(2)條款確定。
3 基地出入口的形式較多,有機動車出入口、非機動車出入口、機非混行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又有單、雙行之分,故基地出入口的寬度也不盡相同,但基地應至少有一個出入口的寬度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要求,即不小于4m。一般基地出入口寬度是和與之連接的基地內通道寬度取得一致,機動車出入口雙向行駛寬度不小于7m,單向行駛不小于4m;當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混合設置時,可在機動車道寬度的基礎上,單向增加不小于1.5m寬度的非機動車道。
有時基地出入口處內部通道寬度較大,由于管理需要,口部寬度會小于通道寬度,此時應妥善處理兩者的銜接,避免通行不暢。
4 為了減少辦理出入手續的車輛對城市交通造成的影響,本規范規定應在基地內設置辦理車輛出入手續的等候空間。機動車按2輛車位考慮;自行車可按平均2.0m2/(車+人)考慮,根據需要設置等候空間。
5 基地出入口必須保證良好的通視條件,并在車輛出入口設置明顯的減速或停車等交通安全標識,提醒駕駛員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證行車輛出入時的安全。機動車經基地出入口匯入城市道路時,駕駛員必須保證良好的視線條件,通視要求參照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2012第11.2.9條,不應有遮擋視線障礙物的范圍,應控制在距離出入口邊線以內2m處作視點的120°范圍內。如圖9所示,設計應保證駕駛員在視點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視區范圍內的車輛、行人情況。人行道的行道樹不屬于遮擋視線障礙物。
基地出入口交通情況較復雜,最大坡度的限值有利于滿足停車、視線的要求,從而保證行車安全。4m的長度可以滿足緩坡

長度大于機動車前后輪間距,5%的坡度要求與斜樓板式機動車庫樓板坡度的要求一致,此坡度可保證機動車不溜車,也可以保證視線的要求。
6 參照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2012第6.2.4條的規定制定本條款。
7 基地出入口有機動車出入口、非機動車出入口、機非混行出入口等形式,一個出入口可以由多條車道組成,常用的是由上下行兩個車道組成。有的基地出入口采用進出車道之間設有綠化隔離帶或花壇的形式,此類出入口雖然寬度較大,但也算一個出入口。
每設置一個基地出入口,都會對城市交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在過近的距離內設置多個出入口,不僅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對自身的通行也有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對基地出入口數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規劃要求。規范不鼓勵在很近的距離內設置多個出入口,當由于條件所限,出入口距離確實很近時,應采用合并出入口的設計方式。
兩出入口之間的最小距離是指兩者之間的凈距。此距離可滿足小、中型車輛兩倍轉彎半徑的要求;有大型車停放時,應按道路轉彎半徑之和確定。非機動車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沒有機動車顯著,其基地出入口之間的最小距離在正文中沒有加以限定,規模較大的兩個非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也應盡量拉開一定的距離。
3.1.7 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應設置減速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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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車流集中,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所以是實施交通管理最重要部位之一。制定本條是為了強調基地出入口交通組織和管理的重要性。在出入口位置設置減速安全設施,可以保障基地出入口的通行安全。一般采用的方法為設置減速帶等裝置,道閘也可起到減速安全設施的作用。
3.2 總平面
3.2 總平面
3.2.1車庫總平面可根據需要設置車庫區、管理區、服務設施、輔助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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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此條結合目前車庫建設情況增加部分內容,管理區和服務設施區的設計可根據車庫規模及實際需求合理選擇,適度配置。
1 車庫區包括停車位、行車通道、人行通道等停車基本設施;
2 管理區包括管理辦公室、值班室、監控室等;
3 服務設施包括衛生間、休息室、清洗保養設施等;
4 輔助設施包括給水排水、采暖通風、電氣系統和交通工程設施。
3.2.2車庫總平面的功能分區應合理,交通組織應安全、便捷、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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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條對場地環境從舒適、健康,交通組織從安全、便捷、通暢等幾個方面提出要求,涵蓋了原規范第3.2.1-5和3.2.2條文的全部內容。
3.2.3在停車需求較大的區域,機動車庫的總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車高峰時段停車庫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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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服務對象的交通特征決定了車輛到達與離去的時間特點、場地周轉次數,以及平均停放時間等因素,比如:住宅停車以晚間為主;辦公機關附近的公共停車庫的停車特征是停車時間長,白天停車較多;商場購物停車在非工作時間較多;體育設施的停車則取決于比賽或演出情況。總平面的布置應在滿足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爭取實現上述各類車輛在不同時段交叉停車,以提高車庫的利用率。
3.2.4車庫總平面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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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機動車庫應根據建筑分類情況,基地總平面布局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由于機動車庫基地內有大量可燃材料,針對機動車庫設計還制定了專門的防火規范,故機動車庫項目除執行上述規范外,同時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非機動車庫沒有特殊的防火要求,可根據建筑分類,執行相應的現行防火規范,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附建式車庫應隨主體建筑執行相應的防火設計規范。
3.2.5 車庫總平面內,單向行駛的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雙向行駛的小型車道不應小于6m,雙向行駛的中型車以上車道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的非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于1.5m,雙向行駛不宜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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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條規定的機動車道寬度,是指非消防車使用的機動車道寬度,消防車道的寬度還應滿足消防規范的寬度要求。本條規定的單向行駛及雙向行駛的中型車以上車道寬度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規定一致,雙向行駛的小型車道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規定一致。6m的寬度可以滿足小型車雙向行駛要求,有利于總平面綠化率的提高。非機動車的道路寬度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的相關內容確定。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混行道路,應在機動車道路寬度的基礎上單向增加不小于1.5m的非機動車道。車輛通行較頻繁的人車混行道路,應在車行道寬度基礎上增加不小于1.5m的人行通道寬度。
3.2.6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應根據通行車輛種類確定。微型、小型車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于3.5m;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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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不同尺寸的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不同,因此場地內道路最小轉彎半徑應依據通行的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進行設計。小型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約為6.0m,機動車環形時最內點至環道內邊安全距離宜大于等于250mm,根據計算結果,其行駛的道路內側轉彎半徑不小于3.5m;當轉彎角度大于90°或道路兩側有較高的連續障礙物(如花池、擋土墻等)時,應適當加大道路寬度或道路外側轉彎半徑,以保證車輛行駛的舒適度和安全性。
兼做消防道路的場地道路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當地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消防車道轉彎半徑與消防車的尺寸有關,消防車輛一般分為輕、中和重三種系列,車輛最小轉彎軌跡半徑分別為7m 、8.5m和12m,彎道外側需保留一定的空間,以保證消防車緊急通行,其控制范圍為彎道處外側寬度。通過計算,其轉彎最外側控制半徑分別為8.5m 、11.5m和14.5m。由于場地內道路轉彎半徑通常較小,小型車道內側轉彎半徑最小可做到3.5m,此時,可采用下圖10示意做法,控制范圍內部不允許修建任何地面構筑物,不應布置重要管線、種植灌木和喬木,道路緣石高度應不大于12cm。

3.2.7道路轉彎時,應保證良好的通視條件,彎道內側的邊坡、綠化及建(構)筑物等均不應影響行車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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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為了保證場地內行車安全,駕駛員行車時必須看清行駛前方一定距離的物體,以便有充分的時間和距離,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這段安全距離稱為行車視距。道路彎道內側不恰當的邊坡、綠化及建(構)筑物往往成為遮擋視線的障礙物,從而妨礙行車視距。
3.2.8地下車庫排風口宜設于下風向,并應做消聲處理。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筑的可開啟外窗;當排風口與人員活動場所的距離小于10m時,朝向人員活動場所的排風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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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人員活動場所是指有人員經常停留或經過的室外場所。由于地下機動車庫的排風對周圍環境有影響,故需妥善選擇排風口的位置、朝向及高度,防止或減少排風對人員的影響,尤其應避免排風口排出的風直接吹人的情況。提高排風口底部高度可以解決風口吹人的問題,但排風口較高時,豎井的外觀不易處理,對室外景觀設計不利。如果排風口不是朝向人員活動場所,或周圍為綠地等非人員活動場所,不會出現上述問題,此時如果要求排風口底部的高度就變得沒有意義了。但必須特別注意,排風口底部高度較低時,一定要采取適當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從排風口倒灌進入建筑。
3.2.9允許車輛通行的道路、廣場,應滿足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層應平整、防滑、耐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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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有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和廣場,其結構強度和面層厚度應根據車輛的荷載確定。
3.2.10車庫總平面內的道路、廣場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道路縱坡坡度不應小于0.2%,廣場坡度不應小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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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原規范規定道路、廣場地坪坡度不應小于0.5% ,實際項目中一般0.2%可以滿足排水要求。本規范將道路最小縱坡度規定為0.2%,將廣場最小坡度規定為0.3%,與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和《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 83可取得一致。關于場地豎向設計的其他設計要求,原規范未作規定,設計應遵照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和《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 83的相關規定,本規范不再重復規定。
3.2.11車庫總平面內的道路縱坡坡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最大限值的規定。當機動車道路縱坡相對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坡段與城市道路連接。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的坡度應滿足非機動車道路縱坡的最大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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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車庫內的坡道當坡度達到10%時,需在坡道兩端作緩坡處理。室外場地內機動車速較車庫內車速快,且車型更多,因此,場地內坡度較大時更需要考慮坡道兩端的緩坡處理措施,以防止車底擦地。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也規定了當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當坡度較大時應設緩坡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的坡道坡度限值規定是考慮場地內尺度較車庫內大,且車速更快等原因,故坡度較車庫內限值適當降低、坡長適當加大較為合理,緩坡長度可采用4m。
3.2.12車庫總平面場地內,車輛能夠到達的區域應有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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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車庫場地內應有良好照明設施,以方便運行管理,保證交通安全。良好的照明條件也是滿足安全防衛(防搶劫、防盜等)的需要。
3.2.13車庫總平面內宜設置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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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隨著低碳經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旋律,電動汽車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必將成為今后中國汽車工業發展的重點,然而充電問題則是制約電動汽車業發展的主要環節之一。解決充電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實現的,在此,僅概念性地提出場地內宜考慮設置充電樁等輔助充電設施,以表達對這一新興產業的倡導。
3.2.14車庫總平面內應有交通標識引導系統和交通安全設施;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庫場地內宜根據需要設置停車誘導系統、電子收費系統、廣播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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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場地內的標識系統應具有明顯、便于識別的特點,完善的標識系統也是交通安全的有效保證。
4機動車庫
4.1 一般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機動車庫應根據停放車輛的設計車型外廓尺寸進行設計。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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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內的機動車庫不包括機械式機動車庫。機動車的類型和外廓尺寸隨機動車生產廠和型號而異,為了便于進行合理和科學的設計,本次修訂共統計了機動車3875種,包括轎車、運動型多用途乘用車、多功能乘用車、交叉型乘用車、客車、載貨車、越野車、自卸車、牽引車、專用車和半掛車。對上述車輛統計數字,進行歸納和分類,按《中國汽車工業年鑒》期刊社編制的《中國汽車車型手冊》(2009年版)的車輛類型為依據,結合原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分類方法,分成10種類型,如下:
1 微型車:包括微型客車、微型貨車、微型轎車;
2 小型車:轎車、6400系列以下的輕型客車和1040系列以下的輕型貨車;
3 輕型車:包括6500~6700系列的輕型客車和1040~1060系列的輕型貨車;
4 中型車:6800系列中型客車、中型貨車和長9000mm以下的重型貨車;
5 大型客車:包括6900系列的中型客車、大型客車;
6 大型貨車:長9000mm以上的重型載貨車,大型貨車;
7 自卸車;
8 半掛車;
9 牽引車;
10 專用車。
其中以微型車、小型車、輕型車、中型車、大型客車和大型貨車六類最為常用,以它們的統計數據作為機動車庫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自卸車、半掛車、牽引車及專用車車庫可按實際存放車型的外廓尺寸進行設計。由于原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98中所列的鉸鏈客車與鉸鏈貨車未被《中國汽車車型手冊》2009版列入,所以本次規范修編將其刪除,設計時根據車輛具體數據進行計算。
編制組根據《中國汽車車型手冊》2009年版的最新車型尺寸數據進行了相關的車型尺寸統計工作,依據上述車型的分類標準與車型尺寸的變化,調整了部分車型的外廓尺寸。其中微型車的總長由原先的3.5m調整為3.8m;輕型車總寬由2.1m調整為2.25m ,總高度由2.6m調整為2.75m;大型客車總高度由3.2m調整為3.5m;大型貨車總長由10m調整為11.50m 。
本次調整不是按車型最大尺寸來取值,而是按照不同車型中滿足絕大多數車輛停車的車型尺寸來取值,在兼顧停車位尺寸設計經濟性的同時,使得一般公共車庫中停車位尺寸均能保證絕大多數基本車型的停車要求。在需求明確與標準較高的設計項目中,建筑師應根據設計項目的具體情況調整具體車型外廓尺寸,以滿足不同業主的需求。
4.1.2 機動車庫應以小型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系數應符合表4.1.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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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車位計算換算當量系數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界定車庫的規模,換算系數參考了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等資料。
4.1.3 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應符合表4.1.3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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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從已知的生產廠家技術統計數字中取合理的偏大值,以小型車為例,大眾寶來1.6AT豪華型為5.3m,奧迪A4L2.0TFSI AT運動型為5.85m,奧迪A5 Sportback2.0T quattro為5.75m,奔馳C300時尚型為5.4m,奔馳E300L CGI優雅型為5.63m,現代伊蘭特1.6自動舒適型為5.1m,現代途勝2.0四驅手動尊貴型為5.4m,故規定小型車最小轉彎半徑取6m。輕型車以下數值差大,故取一個范圍,如鉸接客貨車最小轉彎半徑可按10.50m~12.50m設計。同時設計師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具體車型的技術數據通過計算取得不同車型的最小轉彎半徑。參見表1和表2。

注:以上數據根據以下資料統計:
1.王望予《汽車設計》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張立新、李強《汽車使用維護調整數據手冊》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
3.汽車制造廠內部參考數據。

4.1.4 機動車的環形車道最小外半徑(R0)和內半徑(r0)的尺寸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圖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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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機動車庫內機動車環形車道的最小尺寸應按照不同車型的技術參數計算確定。環行通車道的計算以此公式比較合理,故推薦采用。原規范圖4.1.10機動車環道平面中環道內半徑標注為“ri”有誤,應更正為“r0”。
式中:a—機動車長度
b—機動車寬度;
d—前懸尺寸;
e—后懸尺寸;
L—軸距;
m—后輪距;
n—前輪距;
r1—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按本規范表4.1.3取值);
R0—環形車道外半徑;
r0—環形車道內半徑;
v R—機動車環行外半徑;
r—機動車環行內半徑;
W—環形車道最小凈寬(按本規范表4.2.10-1取值);
v χ—機動車環行時最外點至環道外邊安全距離,宜大于或等于250mm,當兩側為連續障礙物時宜大于或等于500mm;
y—機動車環行時最內點至環道內邊安全距離,宜大于或等于250mm ,當兩側為連續障礙物時宜大于或等于500mm 。
4.1.5 機動車之間以及機動車與墻、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1.5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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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機動車與機動車、墻、柱、扶欄之間的凈距是按三種停車方式均滿足一次出車和防火要求確定的。當平行停車時將機動車間縱向間距定為1200mm和2400mm,是為了滿足一次出車要求。機動車間橫向間距主要考慮到駕駛員開門進出的需求,實測國產小型轎車600mm時可以進入,500mm就感緊張,所以定600mm、800mm和1000mm,與防火規范不一致但不會發生矛盾。前者是以平時使用的舒適性為出發點,而后者是從防火角度上的最小值,其他尺寸都是行車安全要求的最小尺寸。
注:1 縱向指機動車長度方向、橫向指機動車寬度方向;
2 凈距指最近距離,當墻、柱外有突出物時,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4.1.6 按管理方式,機動車庫宜設置值班室、管理辦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儲藏室、衛生間等輔助用房。控制室可獨立設置或與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設于機動車庫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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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參考有關資料,輔助面積宜控制在總面積的10%以下,作為管理和輔助用房應該是可以滿足使用要求的。由于目前車庫管理方式很多,所以本規范僅提出應該設置的房間,不提出具體面積指標。至于附設住宿和餐飲等用房可按有關規范規定。當機動車庫內設置智能化系統時,需設置相應的控制室。
4.1.7 對于出入口及坡道與停車區域,每層交通流線應周轉暢通,且應形成上行、下行連續不斷的通路,并應防止上、下行車輛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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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車庫的設計必須保證車輛進出的便捷,特別是直坡道式、錯層式及斜樓板式車庫,都以各層樓面通車道兼作回轉的通道,因此必須連續暢通無阻。
4.1.8 當機動車庫采取天然采光時,天然采光系數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積比宜大于1:15,且車庫及坡道應設有防眩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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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機動車停車庫和坡道墻上如開窗,會產生眩光影響司機的視覺。同樣人工采光應采用漫射光照明,否則亦會影響司機視覺。
4.1.9 四層及以上的多層機動車庫或地下三層及以下機動車庫應設置乘客電梯,電梯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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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本條為原規范規定,經調研使用情況較好。本次修編不做修改,但進一步明確了地上四層及以上(含四層)及地下三層及以下(含地下三層)應設置電梯。考慮到增加舒適度要求,規定電梯60m的服務半徑是參照衛生建設標準和消防規范規定服務半徑。
4.1.10 機動車庫內的標志和標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每層出入口的顯著部位設置標明樓層和行駛方向的標志;
2 應在樓地面上用彩色線條標明行駛方向、用10cm~15cm寬線條標明停車位;
3 在各層柱間及通車道盡端,應設置停車區位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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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為了行車安全和便于管理,應設必要的行車標志和指示燈及劃定每車位的位置和對停車位編號,并且建議在大型停車場設置明顯標識。
4.1.11 設有道閘的機動車庫,道閘應設置在車庫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應留出方便駕駛員操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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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以往對車庫內道閘的位置設計未作出規定,因而在設計中被忽略,造成實際使用時由于位置不當和操作不便而造成的交通阻滯。
4.2 出入口及坡道
4.2 出入口及坡道
4.2.1 按出入方式,機動車庫出入口可分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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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目前機動車出入庫有多種類型,本節以入庫方式為劃分標準。平入式是本規范新增的一種類型,主要指機動車由室外場地直接進入停車空間的一種形式。
4.2.2 車輛出入口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5m,并宜與基地內部道路相接通,當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時,應符合本規范第3.1.6 條的規定。
4.2.3 機動車庫出入口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有關規定設緩沖段與基地道路連通。
4.2.4 車輛出入口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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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為保證出入口的暢通和安全,結合出入口坡道的最小寬度要求,及車輛出入口與外部場地及道路關系,將出入口單向行駛與雙向行駛分別規定為4m和7m。
4.2.5 車輛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凈高應符合表4.2.5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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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凈高除車高外還應考慮行車的安全高度、行人和設備及管道的空間。表中值是未考慮設備和管道空間的最小值。本次根據車型尺寸的修改而修改了部分車高。

4.2.6 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4.2.6 的規定,且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5且停車當量大于3000輛時,機動車出入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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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原規范“3.2.4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特大型汽車庫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3個,并應設置人流專用出入口”。原條文中對于出入口的數量的定義是針對基地還是機動車庫表述不夠明確清楚,容易引起歧義。同時由于機動車的出入口數量與車道數量存在多種組合形式,應分開表述規定,以利于規范的正確執行,因此增加表4.2.6并對出入口數量與車道關系作了明確的解釋。機動車庫車道出、入方向應根據建筑的具體使用性質均衡設置,方便車庫的使用與管理。
機動車庫的車輛出入口和車道數量與車庫規模、高峰小時車流量和車輛進出的等候時間相關。調查結果顯示,高峰小時車流量與建筑類別相關,如交通類建筑高峰小時車流量最大,居住類建筑最小。表中數據是選取交通類建筑,擬定等候車輛小于(或等于)3輛時,運用排隊理論建模計算所得,并根據相關實際工程實踐經驗確定。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5時,機動車出
入口數量可采用交通模擬軟件計算確定,如Vissim、S-Paramics、TransModeler等專用軟件。
車庫出入口及車道數量按車庫的機動車總數量選取。如為多層車庫,其每層車庫的出入口及車道數量按其所承受的機動車數量累計計算,應參照此表執行。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共用車庫時,按非居住類建筑設置出入口。
例如:坡道式地下車庫,停車當量為501~1000,機動車出入口≥2。非居住類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4,即非居住類建筑可設2個雙車道出入口,也可設1個三車道出入口及1個單車道出入口;居住類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2 ,即居住類建筑可設一進、一出共2個機動車單坡道出入口。
4.2.7 對于停車當量小于25輛的小型車庫,出入口可設一個單車道,并應采取進出車輛的避讓措施。
4.2.8 機動車庫的人員出入口與車輛出入口應分開設置,機動車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電梯作為人員出入口,并應設置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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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保證人員和機動車交通安全,機動車庫的人員出入口與車輛出入口應分開獨立設置,此規定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要求一致。
采用升降梯作為車輛出入口的機動車庫,當需要設置乘客電梯時,必須單獨設置乘客電梯。機動車升降梯作為車輛出入口,一旦被兼作人員出入口,將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為避免造成交通事故,保障使用安全,機動車升降梯應與人員使用的電梯分別設置。設置禁止人員單獨進入警示牌等標識,提醒人員升降梯不作為乘客電梯,可降低因人員誤入帶來的安全隱患。機動車內的駕駛員和乘客可以隨車進入升降梯。
4.2.9 平入式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入式出入口室內外地坪高差不應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2 出入口室外坡道起坡點與相連的室外車行道路的最小距離不宜小于5.0m;
3 出入口的上部宜設有防雨設施;
4 出入口處宜設置遙控啟閉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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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平入式機動車庫是較為常見的機動車庫類型,是坡道式機動車庫的特殊形式,但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平入式機動車庫為不需要通過坡道或升降設備進入的機動車庫,如單層車庫、多層(高層)建筑中首層設置的機動車庫,都由地面層直接進入車庫。原規范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使用非常普遍,故本次修編中在坡道式機動車庫一節的基礎上,針對地面平入式車庫設計中的一些問題加以規定。
1 室內外地坪的高差應不小于150mm為了防止雨水倒灌。如大于300mm,按機動車行車坡度15%計算,室內外需要設置大于2m長的坡道,不利于節約土地。故對于直接平入式機動車庫,室內外高差建議小于300mm。
2 主要考慮與室外道路留有一個車長的距離,以保證安全。
3 一般平入式出入口車庫大門都獨立設置,考慮使用上的舒適性要求。
4.2.10 坡道式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可采用直線坡道、曲線坡道和直線與曲線組合坡道,其中直線坡道可選用內直坡道式、外直坡道。
2 出入口可采用單車道或雙車道,坡道最小凈寬應符合表4.2.10-1 的規定。
3 坡道的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2.10-2 的規定。
4 當坡道縱向坡度大于10%時,坡道上、下端均應設緩坡坡段,其直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坡度的1/2 ;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2.4m,曲率半徑不應小于20m,緩坡段的中心為坡道原起點或止點(圖4.2.10);大型車的坡道應根據車型確定緩坡的坡度和長度。
5 微型車和小型車的坡道轉彎處的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不宜小于表4.2.10-3 的規定;其他車型的坡道轉彎處的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應按本規范式(4.1.4-1)~式(4.1.4-5)計算確定。
6 環形坡道處彎道超高宜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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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機動車停車庫有單層、多層、高層和地上、地下之分。單層車庫相對來講比較簡單,多層車庫因坡道設置方式不一,變化較多。
1 總結國內外已有的成熟設計,出入口按坡道形式可分成直線坡道式、曲線坡道式(螺旋坡道式為其特殊形式)和組合式,各有優缺點,適用于不同場合,故可根據基地形狀和尺寸及停車要求和特點,由設計人員選用。其部分定義和簡圖如下:圖11為直坡道式中外直坡道機動車庫出入口和內直坡道式機動車庫出入口(Exit/Entrance of ramp garage )。
螺旋坡道式機動車庫(Helical-ramp garage)機動車在停車樓層之間,沿著一條連續的螺旋車道行駛,為螺旋坡道機動車庫。圖12為螺旋坡道式機動車庫的一種。
雙行螺旋坡道機動車庫(Two way helical-ramp garage)上、下樓層螺旋坡道設于同一雙行線螺旋坡道內的螺旋坡道機動車庫。
跳層螺旋坡道式機動車庫(Concentric-Spiral garage)上、下樓層螺旋坡道重疊錯開設置,為同一圓心,亦稱同心圓螺旋坡道式機動車庫。
圖13為雙行螺旋坡道和跳層螺旋坡道式機動車庫的螺旋坡道,大多是圓形,亦可以是其他形狀。
2 表4.2.10-1中坡道上通車道最小凈寬,美國資料較大,單車道3.6m,雙車道6.7m,環形坡道單車道為3.82m,雙車道7.86m(內含0.6m中間道牙),而蘇聯最小,為2.5m、5.0m和3.5m、7.45m,按我國國情、結合中國車型取兩者之間值,接近日本值。
3 最大坡度首先取決于安全和駕駛員的心理影響,其次是機動車爬坡能力和剎車能力,所以一般不宜在15%(1:6.7)以上。但如果機動車庫內由專職司機進出車輛,則輕型車、小型車最大直線坡度可達20% 。
4 為了防止機動車上、下坡時機動車頭、尾和車底擦地,可根據機動車設定的前進角、退出角和坡道轉折角的角度等進行計算。當坡道坡度超過10%時應設緩坡。大型車軸距和底盤高度情況較為復雜,坡度為10%時,如不設緩坡仍可能發生車頭、車尾或底盤與地面的碰擦,所以需要根據車型確定緩坡的坡度和長度。
5 坡道轉彎處的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應滿足表4.2.10-3的要求,其內徑根據微、小型車的最小轉彎半徑、軸距、輪距等技術數據,經計算與實際調研、經驗論證而得。
從理論計算與研究結果看出,僅控制坡道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并無意義。以單車道曲線坡道為例,機動車能夠順利在坡道上連續轉彎而不剮蹭周邊構筑物實際上和坡道寬度及坡道的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R0)有關。但在實際工程項目上,如雙車道、三車道并行的情況下,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的概念容易產生誤解(實為曲率最大、最內側車道的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而且從長期以來設計與繪圖習慣上,設計人員往往都以確定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為依據,再根據車道寬度進行繪圖與設計。因此,本次修編中在理論計算與實際調研與工程經驗的基礎上,給出坡道最小環形車道轉彎內半徑(r0)的規范數值,以利于設計人員設計。
計算研究表明,當適當加寬坡道車道寬度時,可有效減小環形車道轉彎半徑,可縮小車道占地尺寸。以奧迪A6為例,當設計條件為曲線單車道,車道寬度3.8m,坡道轉彎角度大于等于180度時,計算結果為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R0)為9190mm,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為5390mm,(滿足規范6000mm要求);當車道寬度設計為4.15m時,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R0)可為7144mm,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r0)為2994mm,可以看出,當車道寬度增加0.35m時,最小環形車道外半徑(R0)可以減少2046mm。
上海標準提出過最小環形車道轉彎內半徑3m的要求,經實地調研發現有部分3m內徑的車庫當其坡道寬度未放大時,較易發生擦碰事件。
6 機動車環行時會產生離心力,因此將環道內傾構成橫向坡度,即彎道超高,用機動車重力的水平分力來平衡離心力,一般情況下最急轉彎處每米坡道寬度抬高40mm,接近樓層處略少一些。因此,除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2.10-2 規定外,還應于坡道橫向設置超高,超高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V—設計車速(km/h);
R—環道平曲線半徑(取到坡道中心線半徑);
μ—橫向力系數,宜為0.1~0.15;
ic—超高即橫向坡度,宜為2%~6%。
4.2.11 升降梯式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小型機動車庫設置機動車坡道有困難時,可采用升降梯作為機動車庫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等提升設備,且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于兩臺,停車當量少于25輛的可設一臺;
2 機動車出口和入口宜分開設置;
3 升降梯宜采用通過式雙向門,當只能為單側門時,應在進(出)口處設置車輛等候空間;
4 升降梯出入口處應設有防雨設施,且升降梯底坑應設有機械排水系統;
5 機動車庫應在每層出入口處的明顯部位設置樓層和行駛方向的標志,并宜在駕駛員方便觸及的部位,設置升降梯的操縱按鈕;
6 當采用升降平臺時,應在每層周邊設置安全護欄和防墜落等措施;
7 升降梯出入口處應設限高和限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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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升降梯機動車庫有多層、高層和地上、地下之分。因汽車專用升降機的不同可分為液壓式升降平臺、液壓式電梯和設有備用電源的電梯等類型,適用于不同場合與用途,故可根據機動車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停車要求和特點,并考慮使用的安全性,由設計人員選用不同的類別與型號。
1 本款針對坡道式機動車庫設計中局部問題加以規定,對設置機動車坡道有困難時,停車數量控制在不大于50輛的小型機動車庫,可采用升降梯作為機動車庫出入口,同時與防火規范相協調。
3 升降梯式車庫,由于機械提升設備一般速度較慢,出入車輛需要一定的等候時間,通過式雙向門可保證機動車出入升降體時均為前進行車,從而降低了駕駛的難度,避免碰撞。設計上可結合車庫的行車流線,合理組織交通,避免交叉。只能單側設門時,需設置等候車位以確保出入通暢。
5 升降梯式出入口由于車型尺寸各異,為節省進出庫的時間要求車內駕駛員不下車就可操縱電梯。在駕駛室內可觸及的部位設置控制升降梯的操縱按鈕,以幫助駕駛員快速完成對升降梯的操控。
6 升降梯平臺是相對簡易的機動車升降梯,其四周一般不設圍護結構,設置護欄和防墜落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措施。
4.3 停車區域
4.3 停車區域
4.3.1 停車區域應由停車位和通車道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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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次規范將車庫分為出入口和停車區域兩部分,停車區域又分停車位和通車道兩部分。
4.3.2 停車區域的停車方式應排列緊湊、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證安全和與柱網相協調,并應滿足一次進出停車位要求。
4.3.3 停車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傾角30°、45°、60°)和垂直式(圖4.3.3),或混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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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斜列式可以按具體情況選擇角度,30°、45°、60°既是常用的又具有代表性,各種停車方式在設計時都要注意車位與柱子的間距。除了正文中規定的停車方式,對于斜列式可有如圖14的停放方式,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優化的停車方式。本次修改了部分原規范示意圖。

注:Wu為停車帶寬度;We1為停車位毗鄰墻體或連續分隔物時,垂直于通(停)車道的停車位尺寸;We2 為停車位毗鄰時,垂直于通(停)車道的停車位尺寸;Wd 為通車道寬度;Lt為平行于通車道的停車位尺寸;Qt為機動車傾斜角
4.3.4 機動車最小停車位、通(停)車道寬度可通過計算或作圖法求得,且庫內通車道寬度應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車的最小停車位、通(停)車道寬度宜符合表4.3.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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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原規范通車道寬度由公式計算確定。由于計算繁瑣設計人員很少使用,一般從表4.3.4 中直接選用。同時由于現實情況中,在通用車庫中,輕型車、中型車、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很少采用斜列式停車方式,因此本規范正文取消原4.1.5條,修正并簡化原表4.1.5 中相關數據,而直接給出小型車最小停車位、通(停)車道寬度。由于停車位置的不同,垂直通(停)車道方向最小停車位寬度也不盡相同,應分為We1和We2兩個數值。對于其他車型如有特殊需要,可按下列式計算。
1 前進停車、后退開出停車方式(見圖15):

式中:Wd—通車道寬度;
S—出入口處與鄰車的安全距離可取300mm;
Z—行駛車與車或墻的安全距離可取500~1000mm;
Lr—機動車回轉入位后輪回轉中心的偏移距離;
Re—機動車回轉中心至機動車后外角的水平距離;
c—車與車的距離;
r—機動車環行內半徑;
a—機動車長度;
b—機動車寬度;
e—機動車后懸尺寸;
R—機動車環行外半徑;
α—機動車停車角。
2 退停車、前進開出停車方式(圖16):
條文中表4.3.4根據列出的計算公式,在小型車中選用比較典型的機動車的有關參數進行計算而得。當計算出的通車道寬小于機動車寬度加兩側的安全距離(500mm~1000mm)時,取后者,且不小于3.0m。
表3中為根據規范條文、計算公式等算出的最小每停車位的面積,每輛車的停車面積按通道兩側均停車計算,但未計算坡道等建筑面積。
注:此面積只包括停車和緊鄰車位的面積,不是每停車位所需的車庫建筑面積。小型車機動車庫的所需建筑面積,國內外實例中已有比較接近的指標,大
約每車位從27m2至35m2(包括坡道面積),結合國情,控制每車位在33m2以下是完全可行的。
4.3.5 微型車和小型車的環形通車道最小內半徑不得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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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根據計算驗證并參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規定小型車停車區域回轉場地應保證通道中環形車道最小轉彎內半徑不小于3.0m。
4.3.6 停車區域凈高不應小于本規范第4.2.5 條規定的出入口及坡道處凈高要求。
4.3.7 根據停車樓板的形式,停車區域可分為平樓板式、錯層式和斜樓板式。錯層式可分為二段式錯層和三段式錯層;斜樓板式可分為直坡形斜樓板式和螺旋形斜樓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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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目前機動車停車區域有多種類型,本節以停車區域為劃分標準。多層車庫因設置方式不一,變化較多。總結國內外已有的成熟設計,按停車區域可分成平樓板式、錯層式和斜樓板式,變異組合多種,各有優缺點,適用于不同場合,故可根據基地形狀和尺寸及停車要求和特點,由設計人員選用。其部分定義和簡圖如下:
錯層式停車區域(Staggered-floor parking area)將各停車層樓板標高垂直錯開半層,形成兩部分停車區域,它又可分兩段式和三段式。圖17為錯層式停車區域,(a)為兩段式,(b)為三段式。
斜樓板式停車區域(Sloping-floor parking area)為各停車層樓面傾斜,并兼作樓層間行駛坡道的停車區域。圖18為斜樓板式停車區域的一種。

4.3.8 錯層式停車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兩直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使車輛在停車層作180°轉向,兩段坡道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4.0m;
2 三段錯層式停車區域的通車道應限定車輛行駛路線;
3 錯層式停車區域內樓面空間可以疊交,疊交水平尺寸不應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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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錯層式停車區域由于樓板位置較為復雜,應符合相應規定。
1 兩坡道間中心距不小于13.7m,取14m,為的是機動車在樓層上作180°轉向。這里指的是小型車,中型、大型車還需按車型加大。
2 三段錯層式停車區域,因中段與左右均有坡道,通車道較多,行車易于出錯,故應嚴加限制,除設行車標志外還需采取具體措施。
3 為了節省有效建筑空間,允許樓面疊交,因小轎車頭、尾要求空間高度較小,故可采用,但不宜超過1.5m,如停方形面包車則不適用。
4.3.9 斜樓板式停車區域的樓板坡度、停車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板坡度不應大于5%;
2 當停車位采用斜列式停車時,其停車位的長向中線與斜樓板的縱向中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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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斜樓板停車區域應符合相應規定。
1 斜樓板既可以是直坡道式亦可以是螺旋坡道式,國內已有后者實例。當樓板坡道大于5%時不宜停車。
2 由于樓地面已為斜坡,為了防止停車后車滑行,應使停車位與通車道成60°或60°以上的夾角。
4.3.10 對于斜樓板式停車區域,必要時可設轉向的中間通車道,為防止行車高峰堵車,可增設螺旋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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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斜樓板式停車區域由于樓面兼作坡道,所以比較經濟,但在庫內進出車行駛距離較長。當為特大、大型車庫時往往設轉向中間通車道,當行車高峰有堵車現象時則可設螺旋式坡道,供快速出口用。
4.3.11 當機動車停車庫內設有修理車位時,應集中布置,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4.4 構造措施
4.4 構造措施
4.4.1 對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處,應設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寬度的截水溝和耐輪壓溝蓋板以及閉合的擋水檻。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應設置防水反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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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車庫出入口和坡道處應充分考慮多種構造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4.4.2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設置截水溝;當地下坡道的敞開段無遮雨設施時,在坡道敞開段的較低處應增設截水溝。
4.4.3 機動車庫的樓地面應采用強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并應在各樓層設置地漏或排水溝等排水設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開式車庫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車區域應設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應的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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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機動車庫內樓地面應經久耐用和易于清洗,因此對樓地面面層材料有所要求,并應做排水設計。考慮到1%的坡度在機動車庫內實施有一定難度,并且機動車庫在實際使用中地面有水的情況非經常出現,故一般車庫不作排水坡度的硬性規定。但在敞開式車庫、洗車區域等有排水要求的情況下,停車區域應滿足排水坡度的規定。
4.4.4 機動車庫內通車道和坡道的樓地面宜采取限制車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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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為確保行車安全,控制車速,對庫內車輛行駛提出了限制車速的要求。
4.4.5 機動車庫內通車道和坡道面層應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墻陽角凸出結構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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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為了使機動車在通車道安全行駛,并防止機動車在坡道上滑坡,車庫內通車道與坡道面層應有防滑措施,柱子、扶欄等必要時應有防撞措施,以免影響行車安全和結構安全。由于方法較多,不作更具體的規定。為了行車安全和便于管理,設必要的行車標志。
4.4.6 機動車庫內停車位應設車輪擋,車輪擋宜設于距停車位端線為機動車前懸或后懸的尺寸減0.2m處,其高度宜為0.15m,且車輪擋不得阻礙樓地面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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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為了在停車位內安全停車,宜設車輪擋,其位置與機動車前懸或后懸的尺寸有關,可取較典型存放機動車的上述尺寸。如果車輪擋在每一個車位內通長時會阻礙地面排水,故應斷開或下部漏空。
4.4.7 通往地下的機動車坡道應設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車庫的設施。敞開式車庫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車區域樓地面應采取防水措施。
4.4.8 通往車庫的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應有防墜落物設施。
4.4.9 嚴寒和寒冷地區機動車庫室外坡道應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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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原規范規定嚴寒地區不應采用庫外直坡道,現隨著建筑技術的發展條件可做地埋融雪融冰措施等,故改為采用防雪和防滑措施。
4.4.10 當機動車庫坡道橫向內(或外)側無實體墻體時,應在無實體墻處設護欄和道牙。道牙寬度不應小于0.30m,高度不應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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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為了行車安全和駕駛員的心態平衡,坡道兩側如無墻體應設護欄,護欄高度除保證行車安全外,還應遮擋駕駛者對車庫外四周建筑物的視線,護欄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2m。
5機械式機動車庫
5.1 一般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機械式機動車庫分為全自動機動車庫與復式機動車庫。機械式機動車庫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范》JGJ/T 32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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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全自動機動車庫與復式機動車庫都屬于機械式機動車庫。機械式機動車庫是近年來新發展起來的一種利用機械設備提高單位面積停車數量的停車形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全自動機動車庫,類似高架倉庫,根據機械設備運轉方式又可分為:垂直循環式(汽車上、下移動)、電梯提升式(汽車上、下、左、右移動)、高架倉儲式(汽車上、下、左、右、前、后移動)等;另一類是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復式機動車庫,機械設備只是類似于普通倉庫的貨架,根據機械設備的不同又可分為二層杠桿式、三層升降式、二/三層升降橫移式等。
5.1.2 機械式機動車庫應根據總體布局需要,結合機械停車設備的技術要求與合理的柱網關系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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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機械式機動車庫的形式較多,應根據建筑總布局和各種機械停車設備的運行特點及現行的有關規范進行設計。由于機械停車設備對建筑等有一定要求,如建筑空間的大小、荷載大小、如何連接、荷載的作用位置、留溝、埋管等等,而這些條件都要從機械設備的供應單位那里取得,是建筑設計的主要依據。當需要更改這些條件時,設計人員應與機械設備的供應單位進行充分的協商,不應自行更改。
5.1.3 機械式機動車庫停放車輛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3 規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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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規范表5.1.3屬于機械車庫行業標準.組別代號引自《機械式停車設備分類》GB/T 26559中對于機械停車庫中所涉及車輛類型的行業分類,與本規范表4.1.1中對于機動車型的輪廓尺寸與分類有所不同,屬行業分類標準。

5.1.4 停車設備的出入口、操作室、檢修場所等明顯可見處應設置安全標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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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規定,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5.1.5 全自動機動車庫的設備操作位置應能看到人員和車輛的進出,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反射鏡、監控器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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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機械式機動車庫一般都有保證安全運轉的機電閉鎖系統,盡管如此,為確保安全運轉,操作人員在起動設備前,還必須確認車是否停好,人員是否已退出,故操作位置應設于使操作人員能觀察到人及車的進出之處。如實在滿足不了這一要求,應采取補救措施。
5.2 出入口
5.2 出入口
5.2.1 全自動機動車庫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處應設置不少于2個的候車位,當出入口分開設置時,候車位不應少于1個;當機動車需要掉頭而受場地限制時,可設置機動車回轉盤;
2 出入口寬度應大于所存放的機動車設計車型寬加0.50m,且不應小于2.50m ,高度不應小于2.00m;
3 機械式立體機動車庫的出入口可根據需要設置庫門或柵欄等安全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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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機械式機動車庫出入口不同于一般類型機動車庫,對于候車位、出入口寬度、高度及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有特殊要求,應遵照執行。
5.2.2 復式機動車庫的出入口及坡道應按本規范第4. 2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5.3 停車區域
5.3 停車區域
5.3.1 全自動機動車庫的停車設備可采用平面移動類、巷道堆垛類、垂直升降類、垂直循環類、水平循環類和多層循環類;復式機動車庫的停車設備可采用升降橫移類和簡易升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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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機械式停車設備已經發生較大的變化,本條所列類型為最新且實際應用的八種機械停車設備,與現行國家標準《機械式停車設備參數》GB/T 26559保持一致。八種主要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運行方式參見表4。
各類停車設備單套存容量及單車最大進(出)時間可參考表5的規定。

5.3.2 機械式機動車庫停車位的最小外廓尺寸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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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表5.3.2 為機械停車設備停車位的最小尺寸,與表5.1.3對應使用。對升降橫移停車設備來講一般用成套定型設備,參見表6:


5.3.3 復式機動車庫停車區域的凈高應根據各類停車設備的尺寸確定。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高度尺寸應符表5.3.3 的規定。

5.3.4 復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中升降橫移類車庫組合單元橫向最小尺寸應按下式計算:
W0=N×W+200 (5.3.4)
式中:W0—組合單元橫向最小尺寸(m);
N一平層車位數量
W一單車位設備裝置尺寸寬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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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復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中升降橫移類車庫組合單元橫向最小尺寸舉例計算如下。
例:平面停3輛車,單車位裝置寬度為2400mm時,設備安裝最小尺寸為3×2400mm+200mm=7400mm
5.3.5復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組合單元車位數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升降橫移類:X=N×C-(C-1) (5.3.5-1)
簡易升降類:X=N×C (5.3.5-2)
式中:X一組合單元車位數量;
N一平層車位數量;
C一組合單元停車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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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復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組合單元車位數量舉例計算如下。
升降橫移類:
例1:平面停3輛車,設備停車層數為2層時,組合單元車位數量為
3×2-(2-1)=5輛車
例2:平面停3輛車,設備停車層數為3層時,組合單元車位數量為
3×3-(3-1)=7輛車
升降橫類計算公式不含底坑式數量。
簡易升降類:
例:平面停1輛車,設備停車層數為2層時,組合單元車位數量為
1×2=2輛車
5.3.6 全自動機動車庫中的停車設備可多套并聯設置,其防火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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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多套并聯的機械式車庫允許不設內隔墻,但加大了庫容量,需按連通后的機動車容量計算機動車庫的防火分區和設防。
5.3.7復式機動車庫的停車容量應符合本規范表1.0.4的規定,其防火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的規定。
5.3.8復式機動車庫通車道的最小尺寸應根據車型倒車入庫的需求計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5.4 構造措施
5.4 構造措施
5.4.1 附建式車庫的機械式停車設備與建筑主體結構間應采取減震、隔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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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機械式機動車庫也分為獨立式與附建式兩種,附建式的支撐結構宜與主體建筑的結構分開,否則應采取減震、隔聲措施。
5.4.2 在機械式停車設備所需運行空間范圍內,不得設置或穿越與停車設備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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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與車庫無關的管線如設于庫內,對車庫的安全十分不利,也給這些管線的安裝和維修帶來困難,因此在機械式停車設備中,不得設置與車庫無關的管線;車庫中如通道等區域,其他管線還是可以穿越的。
6非機動車庫
6.1 一般規定
6.1 一般規定
6.1.1 非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規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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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蘇州市市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機動輪椅車分為電動輪椅車和輕便機動輪椅車。電動輪椅車是指以電動機驅動、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18km/h、車輛外廓尺寸長×寬×高不應大于1.6m×0.75m×1.15m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輕便機動輪椅車是指以汽油機驅動、汽油機名義排量小于等于50mL、車輛外廓尺寸長×寬×高不應大于2m×1m×1.2m、專門供下肢殘疾人使用的代步車輛。
浙江省非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mL,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車長不超過2m,車寬不超過0.8m ,車高不超過1m(不包括車篷)。
6.1.2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且車輛換算的當量系數應符合表6.1.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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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二輪摩托車不屬于非機動車,其長、寬、高尺寸為2.00m、1.00m、1.20m,與非機動車規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輪摩托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庫的情況,所以本規范中規定二輪摩托車可停放在非機動車庫里,但應采取相應的通風及安全措施。
6.1.3 非機動車庫不宜設在地下二層及以下,當地下停車層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時,應設機械提升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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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非機動車在坡道上推行困難,需要限制推行長度和高度,所以規定不宜設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同時規定當地下停車層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時,應設電梯等機械提升設施。
6.1.4 機動輪椅車、三輪車宜停放在地面層,當條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樓層時,應設坡道式出入口或設置機械提升裝置;其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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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機動輪椅車、三輪車在坡道上推行和騎行均很困難,建議停放在地面層;當條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樓層時,參照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規定,機動輪椅車坡道最大縱坡為8%,三輪車坡道最大縱坡為3%;或設電梯等機械提升設施。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非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量不大于500輛時,可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帶坡道的車輛出入口;超過500輛時應設兩個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輛宜增設一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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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根據目前自行車停放的現狀,一般分為露天停放、半露天停放(棚架或建筑架空層)和全封閉式停放(建筑內停放)三大類型,其中地下室停放為最不利情況。本規范根據建筑防火規范要求:地下室500m2為一個防火分區,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增加到1000m2。扣除建筑出入口,以及結構等所占面積外,可利用面積一般為80%左右。參照《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95第8.1.7條規定: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5m2~1.8m2,則1000m2可停放500輛左右,考慮到室內停車有墻、柱等不利因素,故本規范采用500輛為計算基數,與一般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區面積規定相吻合。
車輛出入口數量按車庫的非機動車總數量選取。如為多層車庫,其每層車庫的車輛出入口數量按其所承受的非機動車數量累計計算。
6.2.2 非機動車庫出入口宜與機動車庫出入口分開設置,且出地面處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7.5m。當中型和小型非機動車庫受條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與機動車出入口設置在一起時,應設置安全分隔設施,且應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圍內設置不遮擋視線的安全隔離欄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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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考慮到各地的不同發展情況,中小型非機動車庫有時與機動車庫合用坡道,本規范規定,合用坡道應有實體墻或隔離欄桿等設施分隔以免發生危險,且出地面后應在1.5個車長(7.5m)范圍內有分隔措施。
6.2.3 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車庫出入口凈寬不應小于1.80m,機動輪椅車和三輪車車庫單向出入口凈寬不應小于車寬加0.60m。
6.2.4 非機動車庫車輛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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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踏步式出入口是指中間為人行樓梯兩側為自行車推行坡道或中間為自行車推行坡道兩側為人行樓梯的出入口;坡道式出入口是指只設坡道人車混行的出入口。
目前非機動車仍以自行車為主,自行車的重量較輕,一般在12kg~16kg之間,基本使用踏步式出入口。而其他非機動車重量一般超過30kg,推行困難,應該使用坡道式出入口。
6.2.5 非機動車庫出入口宜采用直線形坡道,當坡道長度超過6.8m或轉換方向時,應設休息平臺,平臺長度不應小于2.00m,并應能保持非機動車推行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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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參考《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景觀》2009版第8.4.2條規定,供推行自行車坡道,一般每個梯級為0.4m(寬)×0.1m(高),這較符合中國人步幅寬:b(寬)十2h(高)大于或等于0.6m ,每個斜跑段18梯級,水平長度為6.8m。
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車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單向凈寬不應小于0.35m,總凈寬度不應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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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參照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6.7.2條規定每股人流0.55m+(0~0.15m),推車斜坡的寬度不應小于0.35m,因雙手推行自行車時,人的肩部是稍偏向一側的,每股人流按0.55m計,則凈寬應為(0.55m+0.35m)×2=1.8m。
6.3 停車區域
6.3 停車區域
6.3.1 大型非機動車庫車輛應分組設置,且每組的當量停車數量不應超過500。
6.3.2 大型和中型非機動車停車庫宜在出入口附近設管理用房及相應的服務設施,且不應影響非機動車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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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不超過250輛的小型非機動車停車庫,如辦公樓和居住小區等,停車人相對固定,對車庫很熟悉,可以不用設管理用房。而超過250輛后,容易產生停車混亂的情況,宜設專人進行管理。尤其是車站、碼頭等客流量大的站點,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設管理用房,并宜設置打氣設施。
6.3.3 自行車的停車方式可采取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車停車位的寬度、通道寬度應符合表6.3.3的規定(圖6.3.3),其他類型非機動車應按本表相應調整。

注:角度為自行車與通車道夾角。

圖6.3.3 自行車停車寬度和通道寬度
6.3.4 非機動車庫的停車區域凈高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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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為貫徹節能環保中的節地政策精神,鼓勵使用自行車停車架。據了解目前雙層自行車停車架已運用于車庫,主要是對凈高有一定要求。因各廠家的數據不盡相同,本規范不作統一規定;采用復式停車架的車庫,應根據廠家和現行國家標準提供的數據進行設計。
6.4 構造措施
6.4 構造措施
6.4.1 非機動車庫出入口上方宜設有防墜落設施。
6.4.2 非機動車庫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處應設置不小于0.15m高的反坡,并宜設置與坡道同寬的截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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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有的坡道為開敞式的,有的坡道與地面反坡較小,這些都會造成雨水灌入地下室,故作此規定。
6.4.3 多雨地區通往地下的坡道底端應設置截水溝;當地下坡道的敞開段無遮雨設施時,在敞開段的較低處應增加截水溝。
6.4.4 非機動車庫出入口的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
6.4.5 嚴寒和寒冷地區非機動車庫室外坡道應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6.4.6 嚴寒和寒冷地區有采暖設施的非機動車庫出入口處應采取保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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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嚴寒地區有采暖設施的非機動車庫出入口處可采用設雙道門或熱風幕等措施。
7建筑設備
7.1 一般規定
7.1 一般規定
7.1.1 車庫內設備管道宜明設,各類管道應排列整齊,并宜采用不同顏色和符號標明管道種類和介質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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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車庫一般不吊頂,對室內裝修要求較低,但有時水暖等管道及電氣線槽較多,為創造良好的室內環境,各類管道及電氣線槽宜明設并應排列整齊,為方便管道的維護維修和管理,宜用不同顏色和符號標明管道種類和介質流向。當車庫有吊頂時,設備管道可敷設于吊頂內,同樣為方便維修和管理,應對各專業管道進行匯總協調,按序排列整齊并做標識。
7.2 給水排水
7.2 給水排水
7.2.1 車庫內的生產給水、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系統應分開設置;生產、生活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沖洗用水宜優先采用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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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車庫內是否設置建筑給水排水,應根據車庫的建筑布置確定。一般情況下,機動車庫內均會設有給水排水設施,而一些小型非機動車庫則不需要設置給水排水設施。車庫內滅火設施包括:消火栓、自動噴水設施及建筑滅火器等。
車庫用水主要為擦洗機動車、沖洗樓地面等用水,管理人員及存車人員的輿洗及沖廁等用水,用水量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確定。為貫徹國家節能減排方針,當有中水時沖洗用水宜優先采用中水。
7.2.2 車庫消防用水及滅火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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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機動車庫和獨立存放摩托車的非機動車庫消防用水及滅火設施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非機動車庫內消防用水及滅火設施執行其他現行國家相關規范的規定。
7.2.3 在可能產生冰凍的車庫,給水排水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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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一般情況下可能產生冰凍的車庫指敞開式車庫、嚴寒地區、寒冷地區無采暖車庫。近年來由于氣候變化,在南方非采暖地區也出現了冰凍天氣,車庫入口等部位可能也會出現冰凍的現象,在這些場所敷設的給水排水管道,如果不采取防凍措施,會出現管道凍裂現象,造成管理和使用上的不便。由于車庫一般設有消防給水管,消防水管很容易凍裂,一旦凍裂,由于消防給水管流量大壓力高,會產生大量消防排水,影響車庫正常使用,一且在系統維修期間發生火災更會造成消防安全隱患。
7.2.4 敞開式車庫排水設施應滿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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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敞開式停車庫雨水會流入車庫,因此排水設施的能力應滿足排放落入的雨水流量,否則會造成最底層停車位積水,影響使用。
7.2.5 機動車庫應按停車層設置樓地面排水系統,排水點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m。當采用地漏排水時,地漏管徑不宜小于D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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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機動車庫設置樓地面排水系統是考慮到車庫內會有地面沖洗排水、車輛沖洗排水、消防排水以及水暖管道檢修排水等。考慮到不應讓各種排水通過坡道進入下層,排水應及時排除,規定按停車層設置排水系統。為方便使用并結合現有工程經驗,排水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m。車庫的排水方式可根據車庫建筑布局、地面做法、排水條件、使用要求和管理模式等選擇采用地漏、排水溝及集水坑等排水方式或混合采用上述排水方式。當采用排水溝排水時,排水溝不得跨越防火分區。當采用地漏排水,地漏管徑不宜小于DN100。
大型非機動車庫,如設有給水排水及消防給水設施時,可參照此條執行。
7.2.6 機動車庫內車輛清洗區域應設給水設施,并宜優先采用排水溝排水。洗車排水應經隔油沉淀池處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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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根據工程經驗:機動車清洗區域采用排水溝排水比較方便。洗車排水一般含有油、泥沙及其他沉淀物,如直接排放到室外污水管網,會增加污水管道污染物的濃度,造成水質達不到相關排放標準,另外也會影響管道的暢通,因此要求洗車排水在排入室外污水管網前應設隔油沉淀池處理。
7.2.7 機械式機動車庫應在底部設置排除其內部積水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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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機械式停車庫內,雖無經常沖洗機械存車位板面的要求,但有時亦會有水進入庫內,當設置消防給水管道時,會存在管道事故排水、試驗排水及檢修排水,所有排水會順存車位板面縫隙流到底部,如不及時排除造成內部積水,會影響底部停車位使用,并容易造成安全隱患。根據調研,各類機械式立體車庫均在最下層托板底部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一般有地漏、排水溝、集水坑及排水泵等。
7.3 采暖通風
7.3 采暖通風
7.3.1嚴寒地區機動車庫內應設集中采暖系統;嚴寒地區非機動車庫、寒冷地區機動車庫內宜設采暖設施。車庫內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7.3.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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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此條針對非敞開式車庫。特大、大、中型機動車庫在嚴寒地區應設置集中采暖系統;寒冷地區車庫宜設置采暖設施。
采暖車庫內不同空間可采用不同溫度,停車庫以冬季易于啟動機動車和不冰凍為準,故取5℃。小型機動車庫當有明顯經濟效益時可采用分散采暖,但不得用明火采暖。
7.3.2對于設有采暖設施的車庫,宜在出入口處設熱空氣幕,且熱空氣幕應優先采用集中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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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采暖車庫出入口處冷風侵入、冷風滲透容易造成車庫內及出入口附近低于要求的溫度,故宜在該處設熱空氣幕,以保證車庫內溫度符合要求。由于電熱空氣幕耗電量大,且電能為高品位能源,熱空氣幕熱源宜結合采暖系統,優先采用集中熱源。
7.3.3 當車庫停車區域自然通風達不到稀釋廢氣標準時,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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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機動車庫及非機動車庫摩托車停車區域稀釋廢氣的標準是一氧化碳、甲醛和鉛等的濃度,但以一氧化碳為主,如其稀釋到了安全濃度,其他有害成分亦到了安全濃度。美國工業衛生局許可一氧化碳濃度平均等于小于50ppm,最大等于小于100ppm(不超過1h)即125mg/m3。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中一氧化碳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為30mg/m3 。
機械式機動車庫內,有時有積留廢氣和汽油蒸汽,該處應設局部排風予以排除。
7.3.4 對于設有機械通風系統的機動車庫,機械通風量應按容許的廢氣量計算,且排風量不應小于按換氣次數法或單臺機動車排風量法計算的風量。機動車庫換氣次數應符合表7.3.4-1規定,單臺機動車排風量應符合表7.3.4-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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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此條主要針對機動車庫。考慮機動車出入頻率、車位數量等因素,機動車庫機械排風量,可按下列兩種方法計算:
1 用于停放單層機動車的換氣次數:
1) 機動車出入較頻繁的商業類等建筑,按6次/h換氣選取。
2)機動車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按5次/h換氣選取。
3)機動車出入頻率較低的住宅類等建筑,按4次/h換氣選取。
4)當層高<3m時,應按實際高度計算換氣體積;當層高≥3m時,可按3m高度計算換氣體積。
2 當全部或部分為雙層停放機動車時,宜采用單車排風量法。
1)機動車出入較頻繁的商業類等建筑,按每輛500m3/h選取。
2)機動車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按每輛400m3/h選取。
3)機動車出入頻率較低的住宅類等建筑,按每輛300m3/h選取。
按容許廢氣濃度計算機械通風量的方法參見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
7.3.5非機動車庫內摩托車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2次/h~4次/h,其他車輛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1次/h~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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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考慮到摩托車多停放于非機動車庫內,按非機動車管理,機動車庫內摩托車停車區域亦適用本條規定。
摩托車廢氣排放量相對較小,設計時宜綜合考慮摩托車車型比例,車輛出入頻率等因素,通風量宜為2次/h~4次/h 。
7.3.6 機動車庫送風、排風系統宜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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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由于機動車庫內含有可燃、可爆、有害氣體,其送、排風系統應與主體建筑的通風系統分開,獨立設置,以避免有害氣體或火災從通風系統引入主體建筑部分。當機動車庫通風系統與其他通風系統合用時,應滿足防火及安全衛生要求。
7.3.7 車庫的送風、排風系統應使室內氣流分布均勻,送風口宜設在主要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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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由于機動車排出的大部分廢氣密度較空氣大,車庫的送、排風系統應使氣流分布均勻,避免通風死區,有效排出廢氣。新鮮空氣的送風口宜設在主要通道上,以利于空氣良性循環。
7.3.8 中型及以上機動車庫送風、排風機宜選用多臺并聯或變頻調速,運行方式宜采用定時啟、停風機或根據室內CO氣體濃度自動控制風機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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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機動車庫內車輛出入頻率小于設計時,實際換氣可以減少,故提出送、排風機宜選用多臺并聯或變頻調速,以適應不同情況下風量調節要求,節約電能,節省運行費用。
7.3.9 車庫通風系統可結合消防排煙系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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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當車庫需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機械通風系統可結合消防排煙系統設置,以節約投資。
7.4 電氣
7.4 電氣
7.4.1 特大型和大型車庫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中型車庫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小型車庫可按三級負荷供電。機械式停車設備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各類附建式車庫供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該建筑物的供電負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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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根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對負荷等級的分類要求,參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對機動車庫負荷等級的分類要求,結合各類車庫的特點,對特大型和大型車庫提出應按一級負荷供電的要求,強調了各類建筑物附設的車庫負荷等級要求。車庫內各類用電設備應根據其對供電可靠性要求確定其負荷等級。附建式車庫應包括停車位、行車道、管理室等,僅設置零星停車間時,不在此列。
7.4.2 車庫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車庫內宜設配電室,其位置應便于管理和進出,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車庫照明配電回路應按功能和區域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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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為有利車庫管理和安全,建議設置低壓配電室,也可與管理室合用,車庫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規定。照明回路劃分要方便使用,具備一定靈活性,為運營中節能創造條件。
7.4.3 車庫內照明應亮度分布均勻,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7.4.3的規定,當有特殊要求時,照明標準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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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亮度均勻和避免眩光是車庫照明的必要條件,通道上燈具的長軸方向應和車輛行駛方向相一致,以避免行車時的眩光干擾。庫內各空間的標準不一,其主要使用空間的照明標準值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列于表7.4.3。
7.4.4 車庫內的人員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電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應設置應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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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為了在事故狀況下人員順利疏散,應設應急照明。應急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7.4.5 坡道式地下車庫出入口處應設過渡照明,白天入口處亮度變化可按10:1~15:1 取值,夜間室內外亮度變化可按2:1~4: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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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地下的坡道式機動車庫的出入口處,因從亮到暗和從暗到亮,人的視覺系統需要一個適應過程,因此需要過渡照明,可根據《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CECS 45的相關規定進行過渡照明設計。
7.4.6 車庫內停車區域照明應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車庫宜采用智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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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車庫內停車區域集中控制方便維護、管理,也有利于節能,特大型和大型車庫采用智能控制,節能效果明顯。
7.4.7 機械式機動車庫內應設檢修燈或檢修燈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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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機械式車庫內,為了方便檢查和維修,應設相應的燈和插座。
7.4.8 機動車庫內可根據需要設置36V 、220V 、380V 電源插座;非機動車庫內,在管理室附近或出入口處應設置電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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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為了在機動車庫內進行一些小的保養,可根據業主的保養工藝要求,配置36V、220V、380V電源插座。在非機動車庫內,為方便使用,應設置電源插座。由于電動汽車目前尚未普遍使用,本次規范修編不考慮機動車庫內停放電動汽車;由于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防盜(特別是電池)和計費問題,目前運營非機動車庫內一般不提供充電服務。如確有以上需要時,應考慮其充電設施,并應滿足《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其他現行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7.4.9 車庫內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電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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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機動車庫內常設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特別是特大、大、中型車庫,為利于管理,應設消防控制中心。系統的設置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7.4.10 車庫應根據需要設置通信系統、廣播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安全防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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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 目前大多數車庫為附建式車庫,通信系統、廣播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安全防范系統可集成在建筑物內的各智能化管理系統;對于獨立設置的車庫,則根據停車數量和使用要求適當選擇設置智能化系統。
7.4.11 大型和特大型機動車庫應設置出入口管理系統,中型和小型類機動車庫宜設置出入口管理系統;公共場所的大型和特大型機動車庫宜設置停車引導系統。機動車庫管理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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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 機動車庫管理系統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統和停車引導系統,不同建筑類型對車庫管理的配置有不同的要求。機動車庫內應根據行車需要設置標志燈、導向燈,機動車庫的出入口宜設置指示機動車出入的信號燈和停車位指示燈。標志燈、導向燈、信號燈及停車位指示燈等均納入停車引導系統一并考慮。
本規范用詞說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要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3《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5《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
6《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7《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
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
9《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
10《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范》JGJ/T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