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規劃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規劃核實,依據國家《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及國家、省有關標準、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報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報
第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規劃部門提供《建筑面積計算清單》。
《建筑面積計算清單》的內容和標準執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建筑面積計算清單》應由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經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蓋章。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對建筑面積、容積率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建設工程的方案與工程總平面圖、建筑施工圖的一致性把關。因工程結構、節能等原因確需對工程方案進行調整的,由工程建設單位憑施工圖審查意見或建議向規劃部門提出方案調整申請,調整方案經規劃批準后方可進行相應的施工圖設計修改或變更。
3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3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應當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許可的總平面圖及建筑施工圖為依據,審查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確定內容和要求。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構)筑物的體量、位置、外形等明顯不符合規劃要求,構成違法建設的,規劃核實前先依法查處違法建設。
第六條 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的測量按照《房產測量規范》及相關規定執行。
《工程竣工規劃測繪報告》和《房產測量報告》是規劃部門依法對建筑面積、容積率及相關規劃許可要素進行規劃核實的主要依據,由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提供,要求如下:
1、《工程竣工規劃測繪報告》由具有相應規劃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用地范圍內建(構)筑物的位置、基底、體量、外形、間距、主要立面和豎向尺寸等規劃要素進行實測后出具;
2、《房產測量報告》由具有相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用地范圍內建(構)筑物的建筑面積進行實測后出具;
3、《工程竣工規劃測繪報告》和《房產測量報告》的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制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房產測量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實測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許可建筑面積(以下簡稱許可面積)兩者之間的誤差允許范圍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實測面積誤差允許范圍和地上工程的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允許范圍均為3%。建設工程包含2個或2個以上單體建筑的,單體建筑的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允許范圍為5%。
4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
4 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
第八條 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的,視為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符合規劃要求,低于或超出許可面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再多退少補;實測面積超出許可面積的,其他相關規費按實結算,低于許可面積的不再退還。
第九條 實測面積與許可面積之間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的,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等部門進行會辦,查明誤差原因,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依法予以保留的建筑,其超出3%(不含3%)部分的建筑面積,有關規費按下列要求收繳: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正常標準的2倍補交。
2、實測面積對應的容積率超出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容積率的,按評估樓面地價標準的2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經規劃核實確定的補交土地出讓金由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十條 分期申報規劃審批和核實的建筑組群項目,當期工程建筑面積規劃核實超出誤差允許范圍的,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實測的超出面積對其整體項目容積率指標進行核算,核算容積率超出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應責令建設單位調整項目后期規劃設計方案,將整體容積率控制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范圍以內。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容積率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土地出讓金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補交。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
5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容積率計算與統計應以國家和省有關規范、標準為依據,執行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層高大于3.2米小于5米的,其建筑面積按1.5倍計入容積率;大于或等于5米的,其建筑面積按2倍計入容積率。
酒店式公寓建筑層高大于等于4.8米時,其建筑面積按2倍計入容積率。
小型商業門面房層高大于等于5米時,其建筑面積按2倍計入容積率。大型商業建筑經規劃批準加大層高的,其建筑面積按實計算。
2、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陽臺,當其水平投影總面積小于等于10平方米時,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當其水平投影總面積大于10平方米時,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
3、 建筑物坡屋頂建筑面積計算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1)閣樓或坡屋面;
2)全地下室、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的半地下室、高度小于2.2米的地面車庫層;
3)層高不低于3.0 米,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公共開敞空間使用的居住建筑架空層(架空層內如有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其圍合部分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4) 高度在2.2米以下的設備層、避難層;
5)為項目配套的公廁(不含設置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內兼具公共使用的衛生間)、垃圾房、垃圾中轉站、配電房、園林亭閣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按實測建筑面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當期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全部結束后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6房屋產權登記
6 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載明的實測建筑面積進行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不合格的,房屋產權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7附則
7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市區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規劃核實管理規定》,也可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日起執行。此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項目,按發證時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核實,按本規定明確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規費。
規劃核實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