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日照影響分析的規劃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以下簡稱《省規定》)和城鄉規劃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日照影響分析規劃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日照影響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國家有關部門鑒定通過的分析軟件,對日照影響計算范圍內有日照要求的建設項目產生的日照影響進行分析。
本規定稱有日照要求的建設項目是指住宅建筑、宿舍、托兒所和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及室外地面活動場地、居住小區內的公共綠地、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醫院病房、療養院的療養室、中小學普通教室。
2日照影響分析規劃管理
2 日照影響分析規劃管理
第四條 對需要進行日照影響分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乙級以上規劃、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相關技術服務咨詢機構進行日照影響分析,并編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作為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因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調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發生改變的,應對調整后的方案重新進行日照影響分析,并編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3日照影響的計算范圍
第六條 日照影響的計算范圍
一、被遮擋建筑的計算范圍:擬建高層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陰影范圍,最大不超過150米范圍內的現狀、在建或規劃的建筑(詳見圖示一)。
二、遮擋建筑的計算范圍:以已經確定的被遮擋建筑為中心,南側半徑150米的扇形范圍內的現狀、在建或規劃的建筑(詳見圖示二)。
本范圍內與已經確定的被遮擋建筑的主要朝向有相鄰面寬的低層、多層、小高層建筑,與本范圍內的高層建筑一并進行日照影響分析。
4日照標準
第七條 日照標準
一、住宅建筑
新建住宅項目每套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不應低于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
城市舊區范圍內的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1小時的日照標準,住宅內居住空間的日照情況應在銷售合同中注明。
受新建高層建筑影響的周邊地區現狀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時間不應低于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現狀住宅建筑日照時間已低于國家現行標準的,周邊用地的開發建設不應減少其現有日照時間。
舊區的范圍在《淮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30)》中確定。
新建住宅項目指同一次規劃方案審批的項目。現狀建筑包括新建項目外的現狀建筑、已批未建建筑、項目內的保留現狀建筑。
二、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按住宅建筑日照標準控制。
三、居住小區內的每塊公共綠地至少有1/3的面積在規定的建筑標準日照陰影線之外。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幼兒園的室外地面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面積在規定的建筑標準日照陰影線之外。
四、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教室應滿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五、受高層建筑影響的周邊地塊,按規定要求的日照等時線不宜連續20米侵入該地塊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建筑控制線(或建筑紅線);規劃為公共綠地、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至少應保證其1/3的面積在建筑標準日照陰影線之外。
日照計算時間可以累計計算,累計時間段不宜超過兩段,每個有效時間段不宜低于30分鐘。
5建筑面寬管理
第八條 建筑面寬管理
沿城市道路、濱河道、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的規劃高層建筑累計面寬不應超出基地長度的2/3,且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不宜超過55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不宜超過50米。
6日照影響分析方法
第九條 日照影響分析方法
建筑采用多點沿線或窗戶分析法,場地采用平面區域或輪廓陰影分析法。
7主要朝向的確定
第十條 主要朝向的確定
日照分析是對被遮擋建筑的主要朝向進行分析。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每套只確定一個主要朝向。主要朝向確定原則:
(一)正南、南偏東、南偏西45度以內(含45度)的每套住宅以南外墻的垂直方向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每套住宅,以居住空間較多的朝向為主要朝向,如出現兩個及兩個以上朝向居住空間數量相等的,以主臥室所在朝向為主要朝向。
(三)針對套內一個居住空間有多個朝向開窗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二、宿舍
(一)正南、南偏東、南偏西45度以內(含45度)的宿舍以南外墻的垂直方向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宿舍,以寢室較多的朝向為主要朝向,如出現兩個及兩個以上朝向寢室數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三、托兒所和幼兒園
如一個主要生活用房有多個朝向開窗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四、醫院、療養院
(一)正南、南偏東、南偏西45度以內(含45度)的病房和療養室以南外墻的垂直方向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病房和療養室,以病房和療養室較多的朝向為主要朝向,如出現兩個及兩個以上朝向病房和療養室數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五、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
(一)正南、南偏東、南偏西45度以內(含45度)的臥室和起居室以南外墻的垂直方向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臥室和起居室,以臥室和起居室較多的朝向為主要朝向,如出現兩個及兩個以上朝向臥室和起居室數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六、中、小學普通教室
如一個普通教室有多個朝向開窗的,主要朝向確定的優先原則為:南向、東向、西向。
8日照基準面的確定
第十一條 日照基準面的確定
一、窗戶
普通窗戶應以居住空間窗洞開口外墻面為計算基準面(詳見附圖三)。
轉角窗戶應看作兩個窗戶,選擇主朝向的窗臺面作為基準面(詳見附圖四)。
其他窗戶以窗面為計算基準面。
二、陽臺
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陽臺,應以居室的外墻窗臺面為計算基準面。
其他陽臺,以陽臺外墻欄桿面為計算基準面。
對陽臺頂板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忽略不計。
三、南外廊式中、小學教學樓以外廊面為日照基準面。
9窗戶、陽臺以及外廊的計算寬度確定
第十二條 窗戶、陽臺以及外廊的計算寬度確定
住宅、老人住宅、學生宿舍等建筑窗戶或者陽臺的寬度小于或者等于2.10米的,按實際寬度計算;寬度大于2.10米的,滿足日照標準的部分累計寬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學外廊式教學樓以外廊的實際寬度計算。
10滿窗日照的計算
第十三條 滿窗日照的計算
滿窗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分析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窗戶的寬度小于等于2.1米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于2.1米的,按2.1米計算。
11日照計算的參數
第十四條 日照計算的參數
一、日照基準年:公元2011年,日照計算時間為基準年的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二、日照計算經緯度為:淮安,北緯33度35分,東經119度03分。
三、根據計算方法和計算區域的大小,采樣點間距為:窗戶0.60米;建筑1.00米;場地5.00米。
四、時間間隔不大于1.0分鐘。
五、日照計算的起算點為:距各樓層室內樓(地)面標高0.9米。
12日照影響分析的建模要求
第十五條 日照影響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影響分析建模的主體建筑為該建筑的外墻輪廓線。
屋頂建模應根據屋頂的形式,對檐口、女兒墻和坡屋頂等建模。
附屬物,包括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設備間等可能造成遮擋的屋頂突出物,建模時應一并考慮在內。裝飾性建(構)筑物以及鏤空、透明的建(構)筑物可不建模。
13日照影響分析的依據資料
第十六條 進行日照影響分析應當以下列資料為依據:
一、擬建項目的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的平立剖面圖;
二、分析范圍內的地形、地貌的有關數據,必要時應進行實測;
三、已確定和規劃中的遮擋建筑和被遮擋建筑范圍內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資料。
第一項、第二項由建設單位提供紙質及電子數據資料,第三項由建設單位聯系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
14《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
第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項目情況: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范圍;
(二)擬建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臺高度等);
(三)日照影響分析計算范圍內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窗臺高度、地坪標高等);
(四)以上資料的來源說明;
(五)日照影響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標準;
(六)日照影響分析技術參數;
(七)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軟件。
四、日照影響分析結論
以文字和圖表形式,說明日照影響分析結果,其中對受影響現狀建筑還應列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和建設后的比較分析。
如進行滿窗分析的,需對每個窗戶列出其日照時間表(表中應包括擬建建筑建設前和建設后的有效日照時間),并在總平面圖上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戶。
五、附圖
日照影響分析計算圖,包括建筑性質、層數、高度、編號、地坪絕對標高、間距及退讓尺寸等。
作為建模依據的建筑方案圖或施工圖。
六、日照影響分析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對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簽字認可,并加蓋單位公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紙質)一式三份。
15《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確定
第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日照影響分析報告》成果和日照影響分析軟件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進行審核。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日照影響分析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規劃、建筑設計單位及技術服務咨詢機構等第三方申請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者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或技術服務咨詢機構應對編制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質量和正確性負責。由于《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不正確而產生后果的,規劃、建筑設計單位和技術服務咨詢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立誠信檔案,對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出具虛假報告的日照影響分析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對不滿足日照標準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征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規劃許可。
一、日照影響分析結論中,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現有建筑受擬建高層建筑影響而進一步加重的;
二、受擬建高層建筑影響不滿足日照標準的建筑,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已規劃為無日照影響要求用地的;
三、受擬建高層建筑影響不滿足日照標準的建筑,已列入近期改造計劃且不再保留的。
第二十一條 在進行擬建高層建筑日照分析時,受影響的地塊已進入依法征收階段的,可按征收地塊的規劃建設內容進行分析,現有建筑不考慮日照影響,但工程規劃許可前,應完成征收協議簽訂工作。
16附則
16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原《淮安市高層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